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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论坛  时间:2021-04-15  阅读:()

青岛市市南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指挥部南招字〔2020〕2号关于印发《市南区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等11项政策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市南区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等11项政策细则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指挥部2020年12月29日市南区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
"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与"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奖励对象为2020年起市南区新引进的企业(集团),两项奖励政策资金可统筹互补兑现.
2.
"重点企业奖励"奖励对象为年度在市南区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的存量企业(集团),该企业在市南区有多个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可合并计算市南区经济贡献.
3.
"成长型企业奖励"奖励对象为年度在市南区全口径经济贡献4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存量企业(集团),该企业在市南区有多个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的,可合并计算市南区经济贡献.
享受该项奖励政策的企业,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需保持持续增长,上年经济贡献数下降的,按照下降前一年度基数计算增量.

4.
围拢税源项目奖励.
围拢税源项目是指限售股减持业务缴纳税收的或同类可流动性税源项目缴纳的税收.
"引荐人"是指引进税源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第一个向市南区提供税源信息、推荐引领客商与区财政部门建立联系),区"引荐人"政策兑现需经税收缴纳单位或个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盖章确定认可.

5.
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享受购房时价款3%奖励的企业,在契税缴纳完成后次年一次性兑现.
金融企业在契税缴纳完成后次年起,按照30%、30%、40%分三年期兑现,兑现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经济贡献区级留成部分.
"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租房后五年等比例区级主要经济贡献总额.
享受租房奖励企业,房屋需自用于经营办公,不得租售闲置.
科技类、文化类企业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政策不与区经济贡献挂钩,需经区政府分管区长专题研究确定.

二、奖励扶持标准1.
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自注册运营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其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区级经济贡献)的100%、100%、100%、55%、55%(简称"三免两过半")给予奖励.
奖励期内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55%的比例延长奖励一年.

2.
企业管理团队奖励.
对符合"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标准的企业,连续五年对年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人员名单企业自定,名额不超10人)给予分档奖励:企业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3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个人年收入产生经济贡献的18%、30%、40%给予奖励.
个人年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以上标准的2倍给予奖励.

3.
重点企业奖励.
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以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2%给予基数奖励.
当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增长的企业(同比基数需达到2000万元),对增幅10%以内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20%;增幅超过1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40%;增幅超过2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60%.
减收企业按照当年降幅扣减基数,减幅超过20%的企业不予奖励.

4.
成长型企业奖励.
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400万元且实现增长的(同比基数需达到400万元),以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2%给予基数奖励.
对增幅10%以内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20%;增幅超过1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40%;增幅超过20%的,增加增量区级经济贡献的60%.

以上第2至第4条款奖励资金可由企业奖励管理团队,或作为人才补贴转入个人账户.
5.
围拢税源项目奖励.
对企业或个人股权转让等围拢业务在市南区产生经济贡献的,给予区级经济贡献的90%奖励,引荐人引进围拢项目每新增全口径经济贡献2000万元的,奖励引荐人20万元.
6.
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在区域内购置商业办公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自用的,按照购房时价款的3%给予奖励(金融企业上浮至10%),最高2000万元.
对符合"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标准的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100%、100%、100%、55%、55%(简称"三免两过半")比例给予连续五年房租补贴.

三、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或机构需依据奖励内容提交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资金兑现表;2.
承诺书;3.
单位及管理团队人员纳税证明;4.
引荐人证明材料;5.
单位纳税证明;6.
购租房合同及纳税证明;7.
其他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
四、兑现程序1.
组织申报.
区财政局每年度一季度前,根据《市南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印发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方向以及申报的具体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
材料审核.
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内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专题会议研究后确定初步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3.
方案通过.
经区财政局对特殊事项及整体资金方案复核后,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由区发改局报区相关会议研究通过,确定资金兑现方案.
4.
资金兑现.
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兑现方案将资金指标下达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将资金兑现到位.
五、名词解释1.
"全口径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市南区缴纳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以及地方税种的税收总额.
2.
"区级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市南区缴纳的"全口径经济贡献"上解中央级、市级财政后,区级留存的可支配资金总额.
3.
"个人年收入产生的经济贡献"是指管理团队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上述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变化,将同步进行调整,由区财政局确定.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促进外经贸增量提质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鼓励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政策适用于在我区已完成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
其中:新项目指2018年9月21日后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增资项目是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8年9月21日后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项目,增资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认缴增加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到账外资金额以商务部FDI口径为准.

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招办字〔2020〕4号)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认定.
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区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全球行业龙头企业依据上一年度《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区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政策适用于在市南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企业.
货物贸易、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数据依据国家外汇总局及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报审批数据为准.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鼓励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政策1.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市财政承担2%,区财政承担1%),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

2.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500(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500(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500(含)-1000万美元的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或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3.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此项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政策1.
支持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增量规模.
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企业,每增长2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
鼓励规模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进出口额超过1亿、5亿美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0%、20%以上企业分别按10%、20%递减给予奖励,下降超过30%的企业不予奖励,每增长2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业务.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企业,每满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
4.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当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每满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三、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交奖励扶持申请.
申报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鼓励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请"一项目一议"方式的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报送申请表,提出具体申请事项,并附能够证明项目投资方系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高技术制造业等领域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产业贡献等相关资料.

(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政策所有申请扶持企业均需提供:市南区支持外贸提质增量资金兑现表;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企业银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
申请货物贸易政策还需提供: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申请服务贸易政策还需提供: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应用"中打印的"服务外包合同登记证书"及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中填报"服务贸易数据"证明材料;当年银行结汇水单等.

申请跨境电子商务政策还需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收汇单据证明.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新引进项目引荐方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新项目指2020年1月1日后新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设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二)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实物等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年度实际到账内资是指有银行进账单并已纳入合法统计的资金.

(三)世界500强企业依据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其在我区投资的项目中持有30%及以上股权.
(四)引荐方应当是在投资者与市南区接触前,介入投资项目招商活动,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发挥实质性作用最终促成项目在市南区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引荐方的单位或个人.
引荐方年度内就同一个项目享受多项奖励政策,可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新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新引进外资项目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
7%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
8%对引荐方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2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对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或者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达不到以上奖励标准的,对引荐方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新引进内资项目奖励1.
奖励标准.
内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年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
6%对引荐方进行奖励;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年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账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
1%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按年实际到账资金的1.
5倍系数对引荐方进行奖励.

2.
奖励限额.
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总投资人民币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总投资人民币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三、资金申报材料(一)申请奖励的引荐方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由引荐方会同投资方,填写《青岛市市南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书面提交区商务(投资促进)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引荐方提报申请材料:1.
《青岛市市南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方备案表》;2.
《青岛市市南区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兑现申请表》;3.
引荐方招商引资奖励申请报告,报告应阐明引荐过程及引荐方发挥的引荐作用,包括但不限于对引荐项目前期了解情况,促成投资方与我区商务、招商部门最早实质性洽谈情况及时间,项目签约时间及签约投资额情况,项目注册等手续办理情况及时间,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间,项目当前状态(待建、开工、在建、开业运营等);4.
引荐方有效资格证明;5.
被引进项目的银行进账单、工程决算书、设备购买发票等凭证,以及可认定其投资行为及到账资金的其他材料.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
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顶尖人才,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青年项目、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人才.

2.
新培育的高层次人才,须从我区行政区域内申报,最终入选并获得相应人才称号.
3.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指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我区正常缴纳社保,相应人才关系经人才称号授予单位正式批复变更至我区的"两院"院士、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每年计税薪酬总额不低于10万元,每年为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2个月;引进外省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才本人为主要创办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比例不低于30%(不含间接持股、代持股份),有3人以上固定员工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运转正常,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视同为柔性引进.

引进的外籍人才还需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有关证件.
4.
对战略性、引领型、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无法适用现行政策的,进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定制化引进和奖补.
二、奖励扶持标准1.
对新培育和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给予最高800万元的综合补助;对新培育和全职引进的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新培育的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给予最高400万元的综合补助;对新培育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综合补助.
综合补助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2.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连续三年按照其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给付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作为第一大股东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按照企业在市南区纳税额与个人占股比例之积)的30%给予补助,上不封顶.

三、资金申报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细则由市南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支撑型人才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1.
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且目前在市南区用人单位就业的,并在青岛行政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2.
博士研究生年龄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且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3.
在市南区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市南区自主创业的,须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1年及以上,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申请人须由用人单位或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初次就业或创业,以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4.
申请人须于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
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申请人已婚的,所购商品住房须为申请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

5.
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8号)文件要求施行.
(二)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1.
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博士学位认证,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2.
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士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3.
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同时申领补贴时须具有本市户籍且目前在市南区用人单位就业的.
4.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申请人由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就业或创业时间,以获得最高学历后首次在青办理就业登记时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办的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5.
申请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大学本科或研究生在读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住房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9〕17号)文件要求施行.
(三)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支撑型人才1.
用人单位,是指引进人才的实际使用单位,需在市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税收;不包括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区直单位及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2.
博士人才,是指20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市南区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青岛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在市南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四)创业型人才一次性创业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市南区创办创业实体的,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解聘备案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和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在市南区创办小微企业的,申报主体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要求施行.
(五)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在市南区创办创业实体,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要求施行.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20〕6号)文件要求施行.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对于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发放.
(二)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1.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0元.
2.
补贴期限.
申请人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可享受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
对已领取补贴未满3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提高学历层次取得新学历后可按现行政策申请剩余月份的住房补贴.
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通过青岛人才网"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提交暂停住房补贴申请,记录已申领补贴月份.

(三)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支撑型人才对于一个自然年度内引进博士5人以上(含5人)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最高50万元.
(四)创业型人才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市南区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
2万元;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贯彻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0号)文件要求施行.
(五)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创业实体可申领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要求施行.
(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1)小微企业贷款额度.
在市南区创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小微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20〕6号)文件要求施行.
三、资金申报材料(一)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http://rc.
qingdao.
gov.
cn)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学历确认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青岛人才网"一次性安家费"模块进行网上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经审核、社会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二)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申请人登录青岛人才网(http://rc.
qingdao.
gov.
cn)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青岛人才网"在青就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模块进行网上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对提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经审核、社会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

(三)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支撑型人才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
《青岛市市南区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支撑型人才奖励申报表》;2.
引进的支撑型人才支持用人主体申报的确认函(须亲笔签名确认首次在青就业等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登录青岛人才网(http://rc.
qingdao.
gov.
cn)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3.
用人单位须提供本机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职能部门批复文件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
新引进的支撑型人才同时提供:①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用人单位为人才本人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③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上述材料原件审验完毕后现场退还,由初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在标注处盖章.
(四)创业人才创业补贴申报流程分为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
网上办理.
创业实体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
qingdao.
gov.
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由创业实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持所需材料到市南区任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五)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流程分为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
(1)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
qingdao.
gov.
cn)-网上办事大厅-就业网办-单位业务-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登录);选择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承诺;进入"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界面",核对招用人员自动生成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信息并录入必录信息,点击"提交",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
点击"确认";上传材料后待网上反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办理.
持所需材料到市南区任一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六)创业担保贷款申领流程(1)网上办理.
申请人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
qingdao.
gov.
cn)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的申报.
(2)现场办理.
持所需材料到市南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青人社规〔2020〕6号)文件要求施行.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人社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及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相关细则参照市级文件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支撑型人才有效期3年.
人才创业奖励政策相关细则参照市级文件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市南区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青招办字〔2020〕4号)规定执行.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新引进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补助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区级经济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二)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在我区注册的企业因新设总部功能、调整核算方式被认定为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申报奖励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市、区两级按财政体制负担.

(五)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同时享受《青岛市市南区促进"双招双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20条》中的招商引资发展贡献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奖励、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三、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交奖励扶持申请,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资金兑现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纳税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时尚商业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时尚商业"是指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和偏爱、产生巨大引领效应、具有强大竞争优势并能够引领时尚的商业品牌业态、活动或交易模式,主要包括: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国际国内现代时尚品牌,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等传统时尚品牌,电子商务、无人零售等商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其他经区商务部门认可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会展业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会展企业或在市南区举办会展活动的单位.
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会展管理的相关要求.
重点扶持影响力广、发展潜力大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品牌会展项目.
一个会展项目由多个单位承办的,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三)时尚体育赛事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国际、国内体育组织、体育赛事服务机构、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创办和承办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活动).
(四)时尚文旅产业适应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政策中相关条款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时尚商业1.
建设改造或运营时尚购物中心及国际商业街区的,实现统一收银或其引入的企业50%以上为独立法人企业,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购物中心或国际商业街区投入运行且销售额纳统后,按总投资的1%给予项目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新设免税店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贴.
3.
设立时尚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或区域首店等新模式新业态并具有较大品牌知名度的法人公司项目,其经营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按每平米200元给予经营方或载体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
支持中小微法人企业发展网络直播和销售业务,每年实现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纳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法人餐饮企业被评为米其林餐厅等国际广泛认可荣誉或被评为国家五钻酒家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总部注册在市南区的限上时尚商业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在营直营店应不少于上年度直营店总数),直营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家直营店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7.
鼓励区内大型购物中心或商业综合体等商贸法人企业,利用自有场地组织举办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文创类、时尚类(提前备案且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等各类夜间集市活动.
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5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
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
对申报获批省级(含)以上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会展业1.
会展企业扶持资金.
(1)规模以上会展企业补助.
注册在市南区的规模以上会展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增速的,将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励企业用以经营补助,同一家企业奖励不超过三次.
(2)加入国际性组织补助.
新注册在市南区并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的会展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后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且连续三年根据实际费用给予全额会员费补助;已注册在市南区的会展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的,获得认证后连续三年根据实际费用给予全额会员费补助.

2.
会展项目扶持资金(1)举办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论坛、学术性等项目、引领行业发展并具有业内权威性的商业类会议项目,满足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在600人及以上,代表涵盖国家(或国际组织)数达到5个,或有5家及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区域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或国内500强企业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或5家以上行业领军企业总经理级别的管理人员参会的,给予会议主办单位最多一次性30万元补助.
其中,住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600间夜数(含)以上的国内会议给予10万元补助,国际会议给予15万元补助;住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800间夜数(含)以上的国内会议给予15万元补助,国际会议给予20万元补助;住宿四星级及以上酒店1000间夜数(含)以上的国内会议给予20万元补助,国际会议给予25万元补助.
消费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国内、国际会议,可给予30万元补助.

(2)举办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给予会议主办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
(3)举办持续时间30天(含)以上,展览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知名IP的特展活动,给予活动主办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同一项目最多只能申请以上三项中一项,最多申请一次;政府出资举办项目不含在内.
(4)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重点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活动,未获得政府奖励的,按照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三)时尚体育赛事1.
在我区举办的涉及奥运会参赛资格或积分的世界锦标赛、杯赛、公开赛等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办赛资助.
2.
在我区举办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40万元、10万元的办赛资助.
3.
在我区举办的有国际最高水平队伍或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可分别给予每次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办赛资助.
4.
在我区举办的其它奥运项目的国际A类单项体育赛事,在其落地的首三届按场馆租金、安保支出,可给予每次不超过20万元的办赛资助.
5.
对承办总奖金额100万美金以上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给予不超过10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对承办总奖金额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全国电竞职业大赛,给予不超过6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对承办总奖金额100万人民币以上的次级全国电竞职业大赛,给予不超过20万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

6.
各类比赛均采取先办后奖励的方式.
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50%.
(四)时尚文旅产业1.
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年营收增长超30%的,经专家评审,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30强"表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
积蓄文化产业项目新动能.
支持工业设计,对新获得"省长杯"、"市长杯"设计奖的项目,按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于新引进的具有时尚引领作用的影视传媒类、创意设计类、数字创意类、工艺美术类、文化娱乐类等文化行业领军企业给予房租支持.

3.
支持重点文化园区建设.
对于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培育高端文旅产业新引擎.
对新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且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饭店投资企业扶持奖励资金.
(市、区两级各承担50%)5.
集聚发展新型旅游业态.
对于打造智慧旅游消费新模式、新场景,或开发淡季旅游、常态化高端演艺等项目的,根据首年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
深化全域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企业整合市南区历史、人文、海洋、科技、康养等资源优势,围绕健康旅游、研学旅游、文化旅游等开发特色主题产品,按照带动市南区住宿、餐饮、旅游等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审,根据当年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
拉长夜间文旅消费产业链.
支持时尚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夜间开放至23:00后(需向社会公示),鼓励企业开发海上夜游、时尚微演艺等多元化城市夜游项目,对于年度累计开放达到150天的,按照实际开放天数或演出场次以及夜间特色体验活动举办情况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
鼓励文艺精品创作.
国家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鸡奖、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国家级奖项第一等级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省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奖"和"泰山文艺奖"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
培育国际性节庆赛事品牌.
鼓励社会力量在市南区举办国际国内知名的高水平节庆、演出、赛事等文化类产业活动,根据主办方层级、活动权威性和影响力、后期落地产业项目、对市南区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对活动的组织实施方进行扶持,单项活动扶持资金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40%,奖励资金最高200万元.

10.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保单位保护修缮.
对国家、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修缮开发利用(名人故居参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的,分别按照自筹资金部分不高于30%、20%、10%、10%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1.
拓展时尚文化空间.
对于具有时尚引领作用、传承红色基因、体现城市记忆、社会认可度高的主题书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非国有博物馆等特色文化旅游场馆,根据参与省、市、区文旅惠民消费季活动情况,馆舍面积、场馆运营经费支出,免费开放天数及接待参观人数,举办展览、公益讲座、夜间演艺、文化沙龙等活动情况,对场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单个项目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新开办的,最高给予上浮100%一次性开办扶持.

三、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交奖励扶持申请,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时尚商业申报企业均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证明、申请材料真实性确认书、法律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同时,申报企业还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建设改造或运营时尚购物中心及国际商业街区扶持资金,需提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营权转让协议或房屋租赁协议、经营时尚业态商户名录及各商户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结(决)算报告等.

申请新设免税店扶持资金,需提供:海关等免税店审核批准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品牌代理或直销的证明、品牌销售业绩证明和完税证明、项目总投资额证明等.
申请设立时尚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或区域首店等新模式新业态扶持资金,需提供:品牌所有权证明或总代理权证明、品牌相关介绍、房屋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经营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品牌销售业绩证明和完税证明.

申请支持中小微法人企业发展网络直播和销售业务扶持资金,需提供:电商平台网络直播数据证明、网络销售记录证明、平台结算款流水证明等.
申请米其林餐厅或国家五钻酒家扶持资金,需提供:相应的"米其林餐厅"、"国家五钻酒家"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扶持资金,需提供:直营店的税务登记证、直营店纳税证明、直营店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直营店的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等.
申请文创类、时尚类等各类夜间集市活动,需提供:活动备案表、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现场照片、活动相关费用发票明细、媒体相关报道等.
申请获批省级(含)以上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基地扶持资金,需提供:相应的认定证明材料.
(二)会展业申请规模以上会展企业补助,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上一经营年度会展营业收入、纳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加入国际性组织补助,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证明及会员费支出的合法凭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论坛、会议项目补助,应提供:会议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会议项目相关合同、参会代表会议注册信息及住宿信息;会议项目认证文件(限获得认证的项目);会议项目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材料);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议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文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发票、流水等消费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拟申请论坛、会议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在项目举办7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项目简介及重要来宾等情况).

申请知名特展活动补助,应提供:组展单位营业执照;特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特展项目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展览实际规模(面积、人数)、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材料);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特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文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有关政府部门、重点行业协会关于举办或组织参加展会的文件;企业报名参展的材料;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展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展位费、特装费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企业参展现场照片(照片要能够体现出参展主题、展位、展品、人员等);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证明;企业出具的未获得其他相关政府补贴的承诺书.

(三)时尚体育赛事申请时尚体育赛事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赛事批文或授权协议书.
证明申报单位为主办或承办单位;赛事活动方案、秩序册或赛事指南、成绩册;第三方对于赛事活动资金支出的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纳税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四)时尚文旅产业申请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地址、法人情况、职工人数、业务范围、行业资质、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等);拟申报项目情况、项目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等;上年度审计报告(新注册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项目类需提供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结算审计、验资报告等证明文件,列明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实际费用支出,并附正规发票;企业所获得奖牌或证书等证明文件;节会类项目需提供会场租赁、服务合同等复印件,餐饮、住宿、会场、文化、旅游、休闲等活动消费流水单和发票复印件,以及活动实景图片和活动资料(宣传手册、招商资料等).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应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提交.

工业设计奖励,应提供:资金兑现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纳税证明、资质证明等材料;"省长杯"、"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获奖证明性材料;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发改、商务、文旅、教体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南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经营,由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法人及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家族信托、税收筹划公司等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金融租赁、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相关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创投风投机构包含以下机构:天使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标的集中在初创期和成长前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且投资标的集中在成长前期和中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且投资标的集中在成长中期和后期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基金,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且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从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即对实体企业实施股权投资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新金融机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企业:金融科技机构,是指经市区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托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事金融科技相关业务的企业(如度小满、陆金所、京东金融等).
家族信托,是指专门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委托人家庭财产,为委托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信托机构;纳税筹划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为为个人或企业提供以取得节税为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实现筹划和安排等服务的综合性财税服务公司.

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或组织.
(五)拟上市企业及其相关事项包括:拟上市企业,主要是指基本符合境内外上市条件,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的企业,经市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确认.
"四上"企业,是指经过统计局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经市南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确认.

二、奖励扶持标准(一)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含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公募基金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按照实缴资金3%给予奖励,市、区两级累计最高奖励1.
5亿元;驻区法人金融机构实缴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引进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在我区汇总纳税.
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市、区两级最高奖励5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市、区两级最高奖励300万元;银行市级分行,奖励100万元;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财务公司市级分公司、全国性保险销售(或代理、经纪)法人公司,奖励60万元;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公募基金市级分公司,证券及期货市级营业部奖励20万元.

(三)对新引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经市区两级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奖励.
对新引进的家族信托公司、税收筹划公司等新金融机构按实缴资金的1%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

(四)对实缴资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实际产生经济贡献的,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五)实缴规模超过2000万元(含)的天使投资基金、实缴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实缴规模超过1亿元(含)的私募股权基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扣除政府性出资后,下同)给予1%的落户奖励,同一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00亿元以上(含)的特大型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实缴规模超过1亿元(含)且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基金,按照实际到位资金(以申报时期计算)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引进青岛市市外项目落地的,市外实际到位资金1-5亿元(含)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资金(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要求额度,下同)的1%给予奖励;5-10亿元(含)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资金的1.
5%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其市外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
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补贴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内,给予100%房租补助.
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以上(一)至(五)条款奖励补助资金五年内兑现到位(房租补贴除外),奖励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五年内产生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
(六)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企业,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以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75%,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中介费用补助,最高800万元(含市级补助).
企业完成上市后,对上市企业家给予200万元奖励(不含新三板精选层).

1.
对境内首发拟上市企业,按照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首发上市征求意见函;成功上市等4个阶段给予补助,每个阶段最高200万元.

2.
对在香港采用H股模式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收到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成功上市等4个阶段给予补助,每个阶段最高200万元.

3.
对在香港采用红筹模式首发上市的企业,按照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出的聆讯通知;成功上市等3个阶段给予补助.
前2个阶段每个阶段最高200万元;第3阶段补助最高400万元.

4.
对实现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不含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5.
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的企业,按照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并形成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首发上市征求意见函;精选层成功挂牌并公开发行等4个阶段给予补助.
前3个阶段每个阶段最高150万元,第4个阶段补助最高200万元.

(七)区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按照市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市区两级给予不超过1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八)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区内企业,按照市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市区两级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按照市级政策给予配套奖励,市区两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以上(六)至(九)条款的补助金额不与区级主要经济贡献挂钩.
(十)企业完成上市后,以企业上市前两年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100%、后三年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十一)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再融资额的0.
2%给予补助,市区两级最高100万元.
(十二)融资担保公司为区内单户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余额的2%对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
(十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债权投资,该债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的,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按照实际损失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以上(十)至(十三)条款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补助金额不高于其区级主要经济贡献.
(十四)对实现境内上市并将公司经营及税务注册地迁至我区的青岛市以外企业、境外"买壳"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上市政策执行.
(十五)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具体执行标准按照设立该资金池后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转贷基金.
具体执行标准按照设立该基金后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金申报材料(一)金融机构及新金融机构根据所申请的补助或者奖励项目,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材料:1.
资金兑现表;2.
营业执照;3.
营业场所在市南区的证明材料;4.
金融机构需要出具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或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开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
新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补助需要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迁入的法人企业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非法人机构出具的关于区域性管辖范围的证明材料;6.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创投风投机构奖励参照青岛市《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要求准备材料.
(三)企业上市、挂牌、股改、再融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提报的请示;中介机构合作协议;改制重组方案或尽职调查报告;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书;中介机构收费凭证;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同意企业挂牌函;企业为纳统规模企业证明,以及其他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四)地方金融组织申报奖补需提供以下材料:资金兑现表、公司基本情况与资质证明、公司开展业务与纳税等经营情况证明、承诺书及其他必要材料.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及个人.
(二)本细则所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及科学研究;2.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3.
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4.
大数据企业指主营业务为从事数字产业化或产业数字化领域的企业.
(二)本细则所指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2.
拥有项目核心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知识产权纠纷;3.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本细则所指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主要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综合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四)本细则所指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单位内工作;2.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3.
为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4.
须经依托单位推荐.
(五)行业头部企业是指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哪吒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A轮(含)前已获得1亿元人民币以上融资的创新创业企业.

奖励扶持标准1.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分别给予市区两级最高6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独角兽企业、山东省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南区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我区重点培育和引进的行业头部企业、哪吒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经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2.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其中一次性奖励5万元,按其认定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其中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5万元;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再次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不超过区级贡献.
以上奖励不重复,且总额不超过市区两级奖励上限60万元.

3.
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设.
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高端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
经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最高奖励1100万元,其中市南区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鼓励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市南区设立、组建拥有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山东省、青岛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200万元.
(企业须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
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发展.
新认定的区级创新载体,按照其实际运营场地每满1000平米给予2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实施年度绩效评价,按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
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绩效评价、申报管理等根据《市南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5.
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引导.
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奖励额度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公共领域科技支撑项目奖励额度最高20万元.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申报条件、立项、中止、验收等根据《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6.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的机构,按照最高5万元/亿元奖励.
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成交额1‰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最高2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实现转化的,按照交易额2%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7.
加大金融扶持.
对获得各金融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期内每年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累计贴息最高100万元.
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三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1%奖励,最高50万元.

8.
加快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
助力打造工业互联网之都,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互联网平台和"工业赋能"等项目,给予市区两级50万元以上最高600万元奖励.
(1)支持"工业赋能"场景示范,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区科技局)(2)支持5G、人工智能场景示范,对市级新认定的"5G十佳场景示范""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项目,按照市级一次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3)培育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对获得青岛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两化融合,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对市级新认定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支持软件业务收入上规模,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25万元、50万元、65万元、75万元、100万元奖励.
其中已享受收入达标奖励的企业,在收入达到更高标准获得奖励时,应扣除此前享受过的收入达标奖励额度.

(7)支持创建国内外软件标准,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评估的企业,根据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2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通过CMMI国际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评估的企业,按照5级、4级、3级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2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8)支持领军、高成长软件企业,对新认定的"青岛市领军软件企业"、"青岛市高成长性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奖励.
(9)支持行业系统解决方案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青岛市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
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经评估的国(境)外企业或项目,可直接入驻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技术转移中心并按照该中心管理办法享受房租减免政策.
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
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支持.
对于青岛创新节、上合组织成员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市级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对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和落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

10.
提高科技奖励支持力度.
对我区企业(或个人)获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且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当年度同一项目,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

11.
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
对获评青岛市大数据示范型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平台、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等的项目,最高按照项目(产品)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大数据发展创新平台认定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大数据发展创新实验室、大数据产业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服务机构、大数据创新人才基地(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等,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对于承接的区内项目获评年度省级优秀大数据应用案例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年度市级优秀大数据应用案例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新租赁区内指定数据存储供应商提供数据存储服务的,租用机架费用、租用云主机费用和租用云存储费用均可享受不高于市场价80%的协议价格,扶持期不超过3年.
扶持大数据企业宽带租赁.
对大数据企业新租赁自用宽带的,可享受不高于市场价格50%的协议价格,扶持期不超过3年.

三、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单位,提交奖励扶持申请.
申报单位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资金兑现表;2.
相关认定文件、证书等材料;3.
其他具体申报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大数据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航运服务业企业、航运功能性机构等海洋类企业.
(二)航运服务企业,是指从事海上运输工具的研发、设计、制造和维修,从事船舶运输与港口服务、物流和供应链管理,从事船舶检验、船舶经纪、航运法律、海事仲裁、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交易服务、航运咨询服务、代理服务以及从事配套服务的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业务的企业.

(三)航运功能性机构,是指与航运相关的各类协会组织、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
(四)海洋平台企业,是指通过网络信息系统为产业上下游链条实现交易撮合、流程控制、支付结算、信用监督等功能的海洋服务类企业.
"航运+贸易+金融"复合型服务平台,是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构航运、货物贸易、金融等多元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完整、复合的产业化服务平台.

二、奖励扶持标准1.
鼓励引进航运服务企业和功能性机构.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航运服务企业,其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根据区级经济贡献,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鼓励航运企业提档升级.
对自2018年起首次通过全国3A、4A、5A级认定的航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现有A级物流企业升级至3A级及以上的补差计奖(奖励金额不与区级经济贡献挂钩).

3.
鼓励海洋企业平台化发展.
对建设"航运+贸易+金融"复合型服务平台、国际水产品交易平台等海洋平台企业,平台线上线下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根据区级经济贡献,按照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4.
对引进优质海洋企业及海洋产业、海洋人才等,符合区其它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按规定享受.
三、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交奖励扶持申请.
申报单位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资金兑现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纳税证明;平台类企业需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资质证明等材料:新引进企业或项目,需提供出资证明文件;A级物流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南区促进商务楼宇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务楼宇:1.
单栋楼宇或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未达到1万平方米但纳入区楼宇经济统计范围的其他重点楼宇、楼群和园区;2.
已建成楼宇或园区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并保持持续增长.
区内迁址项目和企业经济贡献不作为楼宇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统计.
3.
楼宇投资商、楼宇运营商以单一产权或分割产权方式整体运营商务楼宇,且能够导入优质企业、培育税源,并与区政府签署楼宇经济发展合作协议,未享受区政府其他优惠政策的.
二、奖励扶持标准1.
鼓励亿元楼做大做强.
从2020年起,对新增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投资商或运营商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已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在上一年度商务楼宇全口径经济贡献基础上,对增量部分按照1000(含)-3000万元、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年度增量的1%、1.
5%、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突出贡献奖励.

2.
鼓励特色楼宇集聚发展.
对商务楼宇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按实际出租面积计算)、同一行业及其相关联企业集聚度达到40%以上、属地注册及纳税达到80%以上、年度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经申请并认定为市南区特色楼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集聚度每上升10%,追加奖励10万元.
对产业集聚度高,有经济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奖励标准,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
鼓励商务楼宇集约经营.
新建商务楼宇保持产权自持比例100%、70%及以上、50%及以上,且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通过整租、转让、收购等方式,整合零散产权、分散租赁商务楼宇1000平方米以上且统一运营,新增整合面积全口径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自运营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其区级主要经济贡献的100%、100%、100%、55%、55%给予奖励.
该项奖励自享受政策之日起,非经备案同意,五年内不得分割出租出售.

4.
鼓励老旧楼宇有机更新.
对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商务楼宇,楼内企业入驻率达60%(含)以上,属地注册率达80%(含)以上,更新改造硬件设施(电梯、通讯、消防、智能化、5G应用等公共区域设施)、新建及改扩建商务生活配套设施(员工食堂、停车场、会议中心、文体服务等公共服务空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30(含)-500万元、5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的,经备案并验收合格,分别按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实际投资额的10%、15%、20%、25%给予奖励,单一工程项目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单栋楼宇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其中,电梯改造升级,每台奖励不超过30万元.

5.
激活闲置楼宇资源活力.
对整体收购闲置两年(含)以上或空置率较高的,且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承诺不低于五年保持单一产权且产权人控股股东不变,符合市南区主导产业方向且投入运营后达到甲级写字楼标准,与区政府签订楼宇建设标准、服务标准、经济贡献等指标履约协议,按照计容地上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楼宇投资商奖励.
商务楼宇达到建设标准并投入运营后,奖励30%;达到甲级写字楼标准后,奖励30%;完成履约协议后,奖励4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此条款与本政策其他条款不重复享受.

6.
鼓励开展楼宇午餐工程.
对外提供楼宇公共食堂和餐饮服务的商务楼宇,经备案,按照餐饮服务场所年房租的30%给予餐饮企业房租补助,投资商开设公共食堂的参照执行;对采取配餐方式提供午餐服务,且同时具有区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审核通过的网络配餐资质和集中配送餐资质的,按照年配餐经营收入5%给予奖励.
以上餐饮经营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7.
鼓励提升楼宇服务能级.
鼓励采用资产证券化、以租代售、租税联动等新模式,促进楼宇持续良性运营.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专业化服务运营机构,合同服务期满三年及以上,建立楼宇综合服务中心,为驻楼企业提供公共性、专业化、个性化增值服务的,每年评选五家优秀运营商,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
经评审,对招引总部型、集团型、功能性等优质企业入驻的,在双招双引、涵养税源、楼宇品牌、品质提升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品牌运营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商或运营商通过租税联动等方式奖补楼宇内企业,或者专款用于楼宇公共区域软硬件设施提升改造.
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提交奖励扶持申请.
申报单位提交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
资金兑现表;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3.
资质证明、房租合同、业务合同等材料;4.
其他具体申报项目所需提报的相关材料等.
名称解释1.
商务楼宇:是指为商务办公活动提供空间、设施及配套服务的楼宇或园区.
2.
商务楼宇全口径经济贡献:商务楼宇内在市南区成立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当年度缴纳的所有税收总额.
区内迁址项目和企业缴纳的税收除外.
3.
入驻率:已使用办公建筑面积占可使用办公建筑面积的比值.
4.
特色产业集中度:商务楼宇内某一特定行业及其关联配套企业、机构的数量占入驻企业实际使用办公面积占楼宇实际投入使用的办公面积的比值.
5.
分割产权:相较于单一产权,指商务楼宇投资商或运营商持有部分楼宇产权.
6.
国内外知名专业化服务运营机构: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ISO45001认证、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的机构;且能提供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记录,并加盖公章证明文件扫描件.
物业服务企业需有适合企业运作的完整的标准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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