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财务单据

财务单据  时间:2021-04-12  阅读:()

浈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原则、机构、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组(社))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
具体业务、信息和资料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村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镇人民政府与辖区内村组(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在"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财务审批权)不变情况下,对村组(社)财务坚持"一村组(社)一帐"管理,实行制度统一、记帐统一、公开统一、票据统一、建档统一和资金统一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服务.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是辖区内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和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工作.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指导当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完善规范工作程序,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业务.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审核农地转(征)用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地人员编制和工作实际,确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监管体系建设,以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分级监管.
第八条各镇、村组(社)必须对照本办法对现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取消,并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确保本办法得以贯彻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第九条各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农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三资"办).
全面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和资金代管制,代理辖区内村组(社)日常的资产、资源和资金管理.
指导和监督村组(社)的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镇"三资"办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业务直接受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指导.
镇"三资"办按照"一村组(社)一户、一村组(社)一帐"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组(社)记账核算,统一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主任由负责"三资"管理业务熟悉工作人员担任,由镇"三资"办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含资产资源交易业务工作).

第十条各村组(社)选派一名财务报帐员,负责本村组(社)财务单据按规定时间到镇"三资"办报帐结算工作.
各村组(社)财务报帐员必须参加镇或以上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学习.
对不称职、业务水平低的财务报帐人员,镇"三资"办有权建议撤换.

第十一条各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
严禁村组(社)主要领导兼任村组(社)的财务报帐员职务,正在兼任的要立即调整.
第十二条镇"三资"办职责是:1.
负责"三资"经营管理全面工作;2.
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
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
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
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组(社)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
负责对镇"三资"办人员及村组(社)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三条主任岗位职责:1.
负责镇"三资"办日常工作;2.
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
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
负责监督和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
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出纳职责:1.
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支业务;2.
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
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代理(记)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4.
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
按规定做好票据的领、核、销工作;6.
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库存现金金额.

第十五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
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
负责建立各村组(社)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
指导各村组(社)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4.
协助主任指导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公示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村组(社)财务报账员的职责:1.
积极配合镇"三资"办工作人员的工作;2.
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抵制和制止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
在村组(社)领导班子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收坐支现金;4.
及时地将本村组(社)集体各项收入上交镇"三资"办账户;5.
定期到镇"三资"办进行报帐;6.
定期向村组(社)领导班子、成员代表会议和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汇报村组(社)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
负责本村组(社)的财务公开工作;8.
负责村组(社)资源资产处置方案的编制及上报工作;9.
负责完善收支凭证的各项手续.

第十七条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制度.
加强对各村组(社)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对出现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的;违规违纪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浪费流失的;违背财经纪律、侵占挪用村组(社)资金等行为的,镇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诫勉、免职或罢免,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办法第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预算调整有程序,年终有决算.
预决算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同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村组(社)预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可预测的各项收入、各项支出的综合预算和村组(社)不可预测的重要项目、工程实施的专项预算,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综合决算.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
预算方案须在年初编制完毕,提请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召开村(社)成员代表大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或户代表参加会议,经到会三分之二人员通过后形成决议,决议在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九条各镇"三资"办按照村组(社)财务预算方案实施监督管理,年终镇"三资"办指导各村组(社)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组(社)年度财务决算,并将村组(社)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
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第二十条年度重要项目和工程等预算因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要调整时,由村组(社)社委会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村(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再依据法定程序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张榜公布、报镇政府备案后,方可调整.
年终镇"三资"办根据年度实际收支情况会同村组(社)编制详细的收支综合决算,并将决算向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公布和说明,同时在管理平台和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现金存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行基本账户制度,村组(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不能开设一般账户.
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银行账户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报账员)和镇"三资"办总出纳印鉴,银行预留的印鉴须由村组(社)和镇"三资"办分开保管.
镇"三资"办分村组(社)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实行分户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由镇"三资"办出纳和村(社)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收支业务.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原则村(社)备用金为3000元以下,组(社)备用金为1000元以下,具体标准由各镇根据村组(社)规模大小、经济状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预支现金管理,预支现金是指村组(社)领导班子成员办事需带的资金.
村组(社)报帐员要做好预支现金的登记工作.
预支现金实行谁办事谁打条,经办人在使用后,要按时与村组(社)报账员结算.
第二十五条村组(社)集体的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社)的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镇"三资"办统一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贪污、挪用公款.
村组(社)现金收入时,要按出据的收款收据的日期,五日之内交镇"三资"办存入本村组(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备用金印鉴实行镇"三资"办和村组(社)分别保管.
向开户银行提取备用金,必须印鉴齐全.
提取备用金由村组(社)报账员预借保管,备用金仅限于零星小额(500元)支出范围,备用金结算以每星期为限,每月底必须结清预借款,每月底备用金余额不得超3000元.
其次是银行转账支付业务发生时,实现先批后使用,由村(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审核后、村组(社)社长审批、村支部书记审核、镇"三资"办审核方可.

第二十七条实行农村财务"代理(记)"后,村组(社)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根据资金量大小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三资"办会计与开户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镇"三资"办出纳、会计相互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会计账簿上签章.
第五章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收入全额上交,开支计划下拨,先收后用,先批后用,先审后用"的管理办法,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坚决取缔账外账和小金库.
村组(社)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镇"三资"办"三资"账内管理,严禁村组(社)另设账簿单独核算.
报账员的所有票据必须及时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和白条抵库.
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资金按违纪违规资金处理,并依法追究村组(社)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镇"三资"办出纳负责按村组(社)银行存款进帐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银行进行账单账款核对,与村组(社)报账员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余额.
除了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发放的现金开支以外,超过1000元的结算项目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村组(社)财务收支实行"五签一审"制度.
即每张开支单据报账员做好审核单后,先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交报账员做表签字,经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集体审核签章,经村组(社)社长审批、村支部书记审核.
报镇"三资"办主任审核.
对大额(50000元以上)开支,由镇分管领导问审制度.

第三十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使用规定的票据,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的收入票据,严禁收入不开票据、资金收入不存入专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不得办理违规违纪收入入账.

第三十四条村组(社)集体收入包括:镇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补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拨款、村组(社)集体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及其他收入.
其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村组(社)将所有收入要出据统一的收款票据,按票据填写日期五个工作日内存入村组(社)基本账户.

第三十五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扶贫、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专项款,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镇"三资"办要分类分村组(社)建立票证账,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发生.
第三十七条出纳和报账员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与代理会计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要做到集体审核、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执行开支的审批制度,计划内的开支要主管领导审批,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权限.
从村组(社)集体经济收入中发放村组(社)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先由村组(社)制定工资补贴方案,报镇"三资"办审阅后,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村组(社)财务审批权限1.
村(社)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村组(社)开支2000元以下,由村组(社)社长、村党支部书记审阅、副主任审批;开支2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由村组(社)社委会及村(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讨论通过;开支10000元以上,由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三资"办审批备案.

2.
组(社)开支数额及审批权限,必须经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三资"办备案.
第四十条村组(社)的支出审批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全面实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村组(社)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资金用途并签字(盖章),由村组(社)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提交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审核同意后,由村组(社)报账员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并依次提交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负责人、村组(社)负责人、村党组织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村组(社)报账员应定期将"财务支出审批单"报送镇"三资"办,经镇"三资"办主任审核同意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字(盖章)后,由镇"三资"办出纳审核记账,同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已报销"专用章.

第四十一条经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社)负责人、村党支部负责人审批确定为不合理或不同意开支的财务事项,有关支出由经办人承担.
对确有异议的,应提请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对村组(社)集体重大开支,镇"三资"办负责人应向镇主要负责人汇报.
经镇"三资"办有关人员和代理会计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或非正规票据的事项,不得入账处理.

第四十二条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镇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组(社)财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合理支出,更不得侵占村组(社)资金.
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组(社),由各级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审批签字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村组(社)干部报酬、补贴标准和聘请人员任职条件、职数.
1.
村(社)干部报酬(聘请工作人员),除财拨工资补贴外,其他需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各项补贴"先由村(社)制定工资补贴方案,报镇"三资"办审阅后,提交村(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根据各村(社)收入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需聘请工作人员职数两人以下,聘请任职条件:学历高中以上,年龄35岁以下,懂电脑基本操作知识(门卫人员除外).
经村(社)讨论需聘请人员方案,报镇"三资"办审批后,召开村(社)成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镇"三资"办备案".

2.
组(社)人员报酬,各镇根据本镇实际情况,由各镇村小组(社)召开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为本组(社)人员报酬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备案.
3.
村组(社)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报销,生活补助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4.
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一般按误工补贴发放,补贴标准由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执行.
5.
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上级来人和开展突击工作确需开餐的应尽量减少陪餐人数,并注明开餐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和公务接待函.
招待费用开支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村组(社)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组(社)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
村组(社)干部工资补贴及老干部待遇,按年初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镇"三资"办统一审批,杜绝村组(社)集体无依据发放各种补助、奖金.
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的招待费、村组(社)干部活动通讯费补贴、村(社)交通工具燃油费等必要开支,可由镇统一制定分类执行标准,由村组(社)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三资"办审批备案.
开支严格按备案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
对村一级10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社)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对组(社)一级5000元以上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民小社长会议拟订支出项目预算,经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村(社)备案.
镇"三资"办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备案,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决算.

第四十七条各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对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拒绝付款,不予开支、不予入帐,否则谁开支谁负责.
1.
开支用途不明确、不合理的;2.
开支审批手续不健全(即不同时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的);3.
不符合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的;4.
报销单据大小写不相符或单据内容不清楚的;5.
报销单据无收款单位盖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
第六章财务报表办法第四十八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四十九条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1.
各镇"三资"办代理(记)会计每月与村组(社)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列出各村组(社)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组(社)该月最后一号凭证中做.
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

2.
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镇"三资"办会计以村组(社)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

3.
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镇"三资"办会计在每年的1月10日前要与各村组(社)结算一次,并对各村组(社)财务进行决算,做出相应报表,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所有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七章财务公开办法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1.
年初公布财务计划;2.
村(社)应在每月初10号内,组(社)应在每季或半年结束之日起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3.
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按出纳帐原原本本公开,征地款、应收款、应付款、救灾救济款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开主要内容:1.
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基本建设、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2.
财务收支: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支出、公益福利费支出等;3.
债权债务:应收款、应付款、各项借款等;4.
集体资产:现金及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5.
其他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开的程序:1.
村(社)每月、组(社)每季或每半年后5日内,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对村组(社)的帐目、凭证和实物、存款进行全面核实;2.
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出具审核意见,经村组(社)主要负责人和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后,由村组(社)报帐员向镇"三资"办报送;3.
村(社)每月、组(社)每季或半年后的10日内,镇"三资"办代理(记)会计、出纳将各村组(社)的报送资料录入电脑记帐,并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公开,同时打印出财务公开报表后返回村组(社)张贴公布.

第八章财务审计办法第五十四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成员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镇"三资"办每年负责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要加大对村组(社)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五十六条镇"三资"办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社)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必须向成员公布.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强化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由村组(社)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五十九条每年年末对村组(社)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查清核实,切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加强村组(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组(社)一把手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村干部的考核内容;未经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同意,严禁举债.
村组(社)确需借款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的全程业务,借款合同应交镇"三资"办备案;主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每笔催收业务.
至少应有3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错误和舞弊现象产生,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到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
第六十条村组(社)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社)开支;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
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组(社)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加强村组(社)资金监督.
村组(社)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其中借款3000元以下的,须经村组(社)社委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再由经联社联席会议或社委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经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审核,并有村组(社)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借款3000元以上,须经村组(社)社长主持召开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再由经联社联席会议或社委会会议讨论同意,提交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成员小组会议(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借出.
否则,由审批人清偿借款,未经审批的,由经办人清偿借款.

第六十二条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对村(社)及组(社)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章票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六十五条专用收据由镇"三资"办全权负责,对村组(社)报账员实行收据委托制度,即谁领收据,谁负责收据的保管、使用、缴销,一旦收据出了问题就追究票据管理员或报账员的责任.
每次一般限领1-2本,并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清、存根上交"的领购制度.
专用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
同时,每一次报账时,村组(社)报账员必须携带所领收据,由镇票据管理员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六十六条镇财政所和镇"三资"办要切实加强对村组(社)的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制度.
第六十七条镇"三资"办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专用收据、现金支票等的领用、使用和结余份数逐项登记,并进行销号.
村组(社)报账员对领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禁丢失、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严禁村组(社)私自印制、购买票据和使用作废票据,违反规定使用无效票据的,镇"三资"办应拒绝报账,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办法第六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包括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电力设施、机械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社)企业等.
无形资产包括集体的经营权、管理权、技术专利权和品牌商标等.

第六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摸清家底,防止村集体资产流失,准确掌握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必须建立资产清查机制.
第七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应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应有党员、镇干部、成员代表、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
清查必须在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二条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及处理意见,提请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镇"三资"办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七十三条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镇"三资"办存查.
第七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核对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章资产台账办法第七十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使用人和保管人.
第七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添置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必须先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履行报告手续,报镇政府备案.
根据招投标制度规定采取招标形式购建,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

第七十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置时必须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后履行报批手续方可处置.
未经镇政府备案审核,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
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第七十八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款方式,承包、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台账由村组(社)报账员设置、保管,并定期与镇"三资"办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三章资产评估办法第八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十一条村组(社)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根据价值大小由镇"三资"办、村组(社)社委会、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人员共同开展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十二条村组(社)集体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八十三条村组集体资产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三资"办审核批复.
第八十四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镇"三资"办作必要的账册调整.
第十四章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办法第八十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系全体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在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资产前,必须制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并提请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在出让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详细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性能以及用途等.
第八十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论标的物价值的大小,进入镇"三资"办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
公开招投标必须有镇"三资"办和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参加.
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十八条根据"条款齐全、责权明确、指标合理、手续完备"的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要详细注明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价格、期限、付款方式、损坏赔偿等条款.
合同必须在镇"三资"办、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监督下签订.

第八十九条村组(社)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有关程序完备后,相关材料及时报到镇"三资"办登记台账并归档备查.
第十五章资产经营办法第九十条村组(社)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或统一经营的,在合同履行期间,镇"三资"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等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将合同履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向成员公示.

第九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确定收益分配方案.
第九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九十三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合同约定,定期收取承包费和租赁金或收益分配,票据一律使用合法票据.
收取的资金及时交镇"三资"办存入村组(社)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坐支、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九十四条区、镇有关管理机构定期对村组(社)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部分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六章资源登记簿办法第九十五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村组(社)集体土地(耕地、非耕地、企业用地、建设用地、集体倒闭企业闲置地等)、林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和收益性资源.

第九十六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等.
对集体资源性资产所属有争议、四至不明确的,要利用调阅历史档案、走访健在老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核实真实情况,并及时登记.

第九十七条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根据合同约定,要详细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取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九十八条村组(社)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要登记性质变更原因、批复文号、四至范围等.
第九十九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源进行检查、清理,防止集体资源流失,并将清理、检查结果张榜公布,报镇"三资"办存查.
第十七章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办法第一百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资源,其承包、租赁时,全部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一百零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的,必须先召开村组(社)社委会确定可行性方案,提请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要提交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在镇"三资"办、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约定条款、承包费、租赁金,并签订双方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其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并将竞标、竞价结果及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在公开协商或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一百零五条村组(社)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所有程序完成后,将承包、租赁方案、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镇"三资"办备查.
第五部分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八章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百零六条村组(社)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山林或荒山承包、租赁合同,水面和滩涂承包、租赁合同,土地承包清册,土地承包变更协议和到户清册等.
第一百零七条村组(社)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设立登记簿,按发生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及时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第一百零八条承包、租赁合同签订时,镇纪委、镇"三资"办、村组(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必须参与,负责合同签订的有关业务处理,完备合同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合同和所附清册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一百零九条由于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承包、租赁合同需要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变更方案,提请村(社)成员代表会议或组(社)成员大会(户代表会议)会议讨论并张榜公布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合同管理人员(村组(社)报账员)对经济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镇"三资"办存放备查.
第六部分其他管理办法第十九章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一百一十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不得用于发放村(社)报酬、奖金福利、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一百一十五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做到"年初有预算,年末有决算",对收益的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一百一十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必须及时交存村集体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杜绝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同时要接受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章会计资料与会计档案管理第一百一十七条为规范会计资料的管理,村组(社)财会工作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账册和凭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财会人员离职(或解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对其经管的一切账簿、凭证、报表、合同(或协议)等会计资料要开列移交清单,经监交人、接管人员核对无误签章后才能离职.
离职财会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移交会计资料,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会计档案管理.
村组(社)当届的会计档案由镇"三资"办保管,统一由档案室保管,禁止分散保管或由离职人员保管.
第一百二十条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的保存年限是:月份和季度报表3至5年;各种凭证、账册、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有关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单等至少15年;年度会计报表、涉及重大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如合同、账簿、凭证等)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逐项清点核对后监督销毁,并由监督人和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作证明,将清单归档.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应销毁的,应继续封存保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
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
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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