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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feng.com  时间:2021-04-06  阅读:()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电话:(8610)65846688传真:(8610)65846666/6677网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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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致: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2年3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邮政编码:10002515/FTower1,ChinaCentralPlace,No.
81JianguoRoad,Beijing100025,China电话/Tel:(8610)65846688传真/Fax:(8610)65846666/6677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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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根据中国证监会12043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其所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针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涉及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于2012年6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2012年1-6月份的数据,且《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于2012年8月1日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2012年7-12月的数据,且《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于2013年3月25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后,鉴于发行人申报财务审计报告增加了2013年1-6月的数据,且《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就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大华对发行人2010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大华审字[2013]005501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005501号《审计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2013]005158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005158号《内控报告》")、编号为"大华核字[2013]005160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经营证照、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9000万元.
根据2012年3月1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不少于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1.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之条件:(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2)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2011年、2012年连续盈利,2011年、201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3)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9000万元.
根据2012年3月1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不少于3000万股.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2.
根据大华出具的《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1]319号),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足.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对发行人注册资本的投入系以暴风有限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由暴风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投入,不涉及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独立董事支晓强辞职、发行人于2013年6月28日聘任新任独立董事罗玫,根据《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前述聘任已获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其中一名董事的更换不构成公司董事会组成的重大变化,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7.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7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1.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和005158号《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005501号《审计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2.
根据005158号《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大华出具无保留意见的005158号《内控报告》,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3.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和005158号《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除005501号《审计报告》已披露的以外,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自2011年起发行人已对前述资金占用问题进行了规范,相关风险已经解除.
同时,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冯鑫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之承诺函》,其中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8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或干预公司对货币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本人愿意无条件赔偿因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资金占用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该等问题已于本次发行上市之前解决,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4.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918.
根据发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互联网高清视频平台的升级与扩建项目、3G移动终端视频服务系统的研发项目.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根据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3月9日备案(备案号:京石景山发改(备)[2012]3号)的《互联网高清视频平台的升级与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3月9日备案(备案号:京石景山发改(备)[2012]2号)的《3G移动终端视频服务系统的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等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9.
发行人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该项制度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前述制度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应专项存储,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发起人和股东的基本情况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针对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共计13名公司/合伙企业股东,除下述信息更新以外,其余基本信息没有发生变化:1.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8月16日签发的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发行人已通过2012年年检.
2.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于2012年1月29日签发的和谐成长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和谐成长已通过2012年年检.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03.
根据公司提供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于2011年12月26日签发的青岛金石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青岛金石已通过2012年年检.
4.
根据公司提供的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于2010年7月27日签发的天津伍通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天津伍通已通过2012年年检.
5.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3月8日签发的华为投资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华为投资已通过2012年年检.
6.
根据公司提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4月22日签发的华控成长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华控成长已通过2012年年检.
7.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于2010年10月27日签发的丽泰恒丰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丽泰恒丰已通过2012年年检.
8.
根据公司提供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0月31日签发的杭州沧浪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杭州沧浪已通过2012年年检.
9.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于2011年11月30日签发的瑞丰利永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瑞丰利永已通过2012年年检.
10.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于2011年11月30日签发的融辉似锦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融辉似锦已通过2012年年检.
11.
根据公司提供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于2011年11月30日签发的众翔宏泰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众翔宏泰已通过2012年年检.
12.
根据公司提供的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5日签发的江阴海澜的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记录,江阴海澜已通过2012年年检.
13.
根据公司提供的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3年2月8日出具的《苏州国润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书》(天平会验字(2013)第002号),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1截至2012年12月24日,苏州国润注册资本由20000万元减少至15000万元,具体情形如下:股东原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原持股比例减资后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减资后持股比例苏州恒润进出口有限公司500025.
00%375025.
00%苏州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0015.
00%225015.
00%苏州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15.
00%225015.
00%苏州芳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15.
00%225015.
00%苏州荣华装饰有限公司200010.
00%150010.
00%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0010.
00%150010.
00%苏州志远进出口有限公司10005.
00%7505.
00%北京国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004.
00%6004.
00%国润创业投资(苏州)管理有限公司2001.
00%1501.
00%就本次注册资本变更,苏州国润已取得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18日签发的营业执照(载明通过2012年年检),苏州国润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5,000万元.
14.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5日下发的《变更通知书》([2013]第5309373号),核准信诺南海合伙人(亦为信诺南海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深圳市信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就前述变更,公司已经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于2013年6月21日签发的营业执照(载明通过2012年年检).
15.
发行人共计13名公司/合伙企业股东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财务数据如下:(1)和谐成长:截至2013年6月30日,和谐成长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信诺南海合伙人变更系因其合伙人深圳市信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21,794,326,949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793,926,949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28,765,301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2)青岛金石:截至2013年6月30日,青岛金石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0,012,196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0,012,196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10,562.
61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3)天津伍通:截至2013年6月30日,天津伍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23,909,349.
7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23,909,349.
75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5,056,050.
13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4)华为投资:截至2013年6月30日,华为投资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1,755,784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167,305万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1,167,190万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5)华控成长:截至2013年6月30日,华控成长的总资产为人民币511,690,290.
67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53,347,990.
67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7,573,644.
12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6)丽泰恒丰:截至2013年6月30日,丽泰恒丰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0,041,618.
27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9,964,266.
12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3,000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7)杭州沧浪:截至2013年6月30日,杭州沧浪的总资产为人民币30,284,461.
72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9,957,707.
49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48.
73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8)瑞丰利永:截至2013年6月30日,瑞丰利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885,436.
19元,净资产为人民币698,156.
19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694.
51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9)融辉似锦:截至2013年6月30日,融辉似锦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099,833.
01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71,030.
83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719.
68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10)苏州国润:截至2013年6月30日,苏州国润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69,755,277.
3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08,982,187.
35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37,695,672.
92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11)众翔宏泰:截至2013年6月30日,众翔宏泰的总资产为人民币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3283,399.
73元,净资产为人民币97,376.
73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463.
83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12)江阴海澜:截至2013年6月30日,江阴海澜的总资产为人民币60,983,178.
51元,净资产为人民币50,183,178.
51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879,662.
75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13)信诺南海:截至2013年6月30日,信诺南海的总资产为人民币49,370,540.
22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9,032,684.
18元,2013年1-6月净利润为人民币-55,893.
29元(前述数据尚未经审计).
三、发行人的业务(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发行人是一家通过"暴风影音"软件为视频用户提供免费的综合视频服务、为商业客户提供互联网广告信息等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1-6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05,889,204.
53元、169,775,957.
20元、251,540,240.
57元和145,222,565.
17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5,889,204.
53元、166,275,957.
20元、251,540,240.
57元和145,222,565.
17元,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情况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以及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等接收终端分类进行许可证核发.
发行人目前已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的接收终端为计算机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许可证号:0108298,有效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为发展推行移动终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4务业务,发行人开展了3G移动终端视频服务系统的研发和推广业务,发行人需要增项取得接收终端为手机等手持终端设备的核准.
发行人正在积极与主管机关沟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增项事宜,申请增加以手机等手持终端设备为接收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汇集、播出服务等.
发行人目前已就3G移动终端视频服务系统研发项目取得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京石景山发改(备)[2012]2号),就项目的部分研发成果,发行人已取得或正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发明专利.
发行人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目的和宗旨,同时,发行人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成员,承诺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2013年7月22日期间,遵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因违反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行人持有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将于2013年11月27日到期,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的规定,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发行人已依法向有权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披露情形以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如下变化:发行人董事祁曙光担任董事的关联企业中新增了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毕士钧担任董事的关联企业中新增了无锡中太数据通信有限公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5司;发行人新聘独立董事罗玫在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根据发行人董事张震的说明,张震目前已不再担任EPROLimited(易宝有限公司)及Razer(Asia-Pacific)Pte.
Ltd.
这两家公司的董事职务.
此外,发行人的关联企业还有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支晓强先生兼任独立董事的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蓝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前述各公司与发行人均无持股关系,也无业务往来.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00550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1.
经常性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
2.
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1)向关联方购买技术许可根据2011年6月崔天龙与暴风网际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及2012年1月18日双方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崔天龙以30万元的价格将其作为发明人的一种基于图像分析及人工智能的可变参数的自动化视频转码方法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发行人使用,并且该等许可是永久的、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未经发行人同意,许可方崔天龙不得以任何方式终止该等许可.
上述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公平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无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为参考,因此由交易双方公平协商确定,实现了双方的共赢,为发行人提高产品技术和节省成本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交易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交易价格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根据前述许可技术后续开发的"视频编码压缩方法"取得了《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110302000.
3).
根据上述《技术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崔天龙确认发行人为"视频编码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6压缩方法"的合法和唯一的所有人,其除作为该专利的发明人外,对该专利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且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发行人就该专利享有的所有权提出任何异议.
(2)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为满足关联方之间的资金需要,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曾存在如下资金拆借事宜:(a)拆入(单位:人民币元)关联方名称2013年度1-6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拆入偿还拆入偿还拆入偿还拆入偿还北京互软科技有限公司29,327,191.
43750,000.
00811,690.
00北京保兰德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35,000.
006,265,081.
80北京暴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780,000.
00929,797.
00(b)拆出(单位:人民币元)关联方名称2013年度1-6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拆出收回拆出收回拆出收回拆出收回北京酷热科技有限公司207,350.
001,234,810.
00韦婵媛250,000.
00李永强1,200,000.
00200,000.
00—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7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在审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并审查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公司2010年、2011年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及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确认2010年、2011年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决议(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2年度及2013年1-6月没有发生向关联方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情形,亦无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之情形)之后,本所律师认为:(1)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但是,鉴于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实质性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且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和关联企业均已清偿了全部借款,之后未再发生发行人与关联企业以非经营性方式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发生占用发行人资金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企业在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均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情况1.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和商标申请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和商标申请具体情形如下:(1)注册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了下述68项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并领取了其相应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8《商标注册证》:序号名称图文标识注册类别专用权期限注册号商标状态1.
暴风影音(老图标)9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5317575有效2.
42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5317577有效3.
暴风影音(新图形)9201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6062058有效4.
42201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6062057有效5.
暴风影音(www.
baofeng.
com)92011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7193722有效6.
38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6721131有效7.
35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6721122有效8.
41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6721133有效9.
影音风暴(文字)38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7193713有效10.
42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7193716有效11.
KUREE9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5536125有效12.
42200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5536122有效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1913.
KUREE酷热影音9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5536126有效14.
42200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5536123有效15.
酷热影音42200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5536124有效16.
9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5536127有效17.
eastvnet35201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5679146有效18.
图形38200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5679147有效19.
暴风STORM(www.
baofeng.
com)38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6721128有效20.
42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6721125有效21.
暴风电视(baofeng.
com)38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6721137有效22.
412012年2月21至2022年2月20日6721138有效23.
暴风影视(baofeng.
com)38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6721136有效24.
41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6721135有效25.
暴风影院(baofeng.
38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6721130有效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026.
com)41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6721129有效27.
风雷影音(fengleiplayer)9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6721126有效28.
VGuide9201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7193723有效29.
352010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7193707有效30.
41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7193712有效31.
42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7193720有效32.
暴风影音-baofeng.
com(新LOGO)9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7193724有效33.
38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7193709有效34.
412011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7193711有效35.
42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7193719有效36.
35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7193708有效37.
风暴影音38201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7193714有效38.
暴风盒子9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7343294有效39.
35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7343293有效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140.
38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7343292有效41.
41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7343291有效42.
42201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7343290有效43.
暴风传媒38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7890765有效44.
35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7890766有效45.
暴风传媒35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7890767有效46.
38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7890764有效47.
41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7890769有效48.
网络电视暴风台35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7997311有效49.
9201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7997312有效50.
38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7997315有效51.
422013年5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7997314有效52.
暴风游戏(文字)9201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8313256有效53.
38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8313259有效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254.
42201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8313257有效55.
暴风影音(新字体)9201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6062059有效56.
42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6062060有效57.
左眼(图形)382012年12月21至2022年12月20日10103566有效58.
412012年12月21至2022年12月20日10103562有效59.
左眼键(文字)35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10103558有效60.
42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10103556有效61.
38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10103565有效62.
41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10103557有效63.
9201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10103564有效64.
左眼(文字)9201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10103568有效65.
35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10103559有效66.
38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10103569有效67.
41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10103563有效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368.
42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10103560有效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的信息,发行人提交注册申请的以下2项商标已获准注册,但发行人尚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序号名称图文标识专用权期限注册类别注册号1.
风暴影音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971937062.
暴风Storm(www.
baofeng.
com)201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97193721(2)商标申请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提交了下述13项商标的注册申请:序号名称图文标识注册类别申请号商标状态1.
影音风暴(图形)95317576待审2.
暴风传媒417890768待审3.
网络电视暴风台417997313待审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4序号名称图文标识注册类别申请号商标状态4.
暴风游戏(文字)418313258待审5.
左眼(图形)910103567待审6.
3511774875待审7.
4210103555待审8.
暴风看电影911287028待审9.
3511287032待审10.
3811287031待审11.
4111287029待审12.
4211287030待审13.
风暴影音427193717待审2.
发行人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情况(1)专利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下述7项发明专利: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授权公告日期专利期限他项权利1ZL200710065058.
4一种提高媒体文件播放效果的系统及其方法发明2011年1月26日2007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5序号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授权公告日期专利期限他项权利2ZL201010034043.
3一种不同媒体文件并发播放方法发明2011年10月26日2010年1月12日至2030年1月11日无3ZL200910235797.
2一种媒体文件格式转换方法及系统发明2012年8月15日2009年10月15日至2029年10月14日无4ZL201010034243.
9一种可互动的影视搜索方法发明2012年12月26日2010年1月15日至2030年1月14日无5ZL200910093674.
X一种点对点网络中的对端选择系统和方法发明2013年3月20日2009年9月27日至2029年9月26日无6ZL201110302000.
3视频编码压缩方法发明2013年7月3日2011年9月30日至2031年9月29日无7ZL201110138701.
8音视频编码方法及缩短点播播放前等待时间的播放方法发明2013年8月28日2011年5月26日至2031年5月25日无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7项发明专利,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6(2)专利申请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提交了下述14项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序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法律状态1.
201110249817.
9交互式互联网视频广告播放方法发明2011年8月26日实质审查2.
201110427686.
9基于CS架构的客户端之间共享播放解决方案的方法发明2011年12月19日实质审查3.
201210196834.
5一种视频图像缩放方法及系统发明2012年6月14日实质审查4.
201210196854.
2提升视频图像清晰度的方法及系统发明2012年6月14日实质审查5.
201210417244.
0一种用于移动终端上的影视搜索方法发明2012年10月24日实质审查6.
201310002663.
2一种3D片源格式自动识别的方法发明2013年1月5日实质审查7.
201310031283.
1一种在移动平台上播放本地视频的方法和系统发明2013年1月28日实质审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7序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日法律状态8.
201310056385.
9一种视频加速方法发明2013年2月22日实质审查9.
201310065089.
5一种基于P2P网络传输的数据校验方法发明2013年3月1日实质审查10.
201310073755.
X一种网络视频广告展示系统和方法发明2013年3月8日初审合格11.
201310170307.
1一种处理安卓移动端的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和系统发明2013年5月9日实质审查12.
201310184671.
3一种windows桌面动态图标形成方法发明2013年5月17日实质审查13.
201310189039.
8一种在WebBrowser中增强flash视频画质的方法和系统发明2013年5月21日实质审查14.
201310083905.
5一种广告贴处理方法和系统发明2013年3月15日已取得申请受理通知书3.
发行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下述52项软件著作权: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8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1暴风影音TAB广告加载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97704号2008SR105252008年1月10日2008年6月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2暴风影视在线媒体搜索及播放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97747号2008SR105682008年4月15日2008年6月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3暴风影音2008网络音视频文件浏览、搜索及播放平台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132700号2009SR065212008年7月16日2009年2月19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4暴风影音2009网络音视频文件浏览、搜索及播放平台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132330号2009SR061512008年12月8日2009年2月18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5暴风影音媒体文件管理系统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178302号2009SR0513032009年6月18日2009年11月4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29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6暴风影音图文、视频信息桌面报告系统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178300号2009SR0513012009年5月15日2009年11月4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7暴风影音在线音视频播放平台软件V2.
0软著登字第0179828号2009SR0528292009年6月18日2009年11月13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8暴风影音在线运营数据管理系统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179830号2009SR0528312009年2月15日2009年11月13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9暴风影音在线视频信息浏览、导航、发布系统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180518号2009SR0535192009年5月15日2009年11月18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10暴风影音在线视频搜索系统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180516号2009SR0535172009年6月15日2009年11月18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11暴风影音在线网页游戏联合运营系统V1.
0软著登字第0180519号2009SR0535202009年6月15日2009年11月18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0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软件12暴风影音CNTV高清在线音视频信息浏览、搜索、播放平台软件V3.
0软著登字第0220813号2010SR0325402010年4月20日2010年7月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13暴风影音CNTV高清在线音视频信息浏览、搜索、播放平台软件V3.
1软著登字第0263803号2011SR0001292010年6月20日2011年1月4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14暴风影音目录化影视信息管理平台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64738号2011SR0010642010年4月15日2011年1月10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15暴风影音在线高清视频文件直播器软V1.
0软著登字第0276164号2011SR0124902010年3月20日2011年3月1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1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件16暴风升级管理平台V1.
0软著登字第0276162号2011SR0124882010年11月15日2011年3月1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17迷你暴风在线高清播放平台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64736号2011SR0010622010年9月30日2011年1月10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18MMSAssist彩信通软件V1.
1软著登字第0290909号2011SR0272352005年7月31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19暴风影音媒体播放器软件V2.
1软著登字第0290903号2011SR0272292007年1月15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20酷热影音媒体播放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72628号2007SR066332006年8月1日2007年5月10日受让全部权利21暴风影音媒体播放器软件V3.
5软著登字第0290897号2011SR0272232008年3月27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22暴风影音CMS在线媒体信息编辑与发布平台软V1.
0软著登字第0290902号2011SR0272282008年10月10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2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件23暴风影音VST异型媒体并发播放加载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0904号2011SR0272302008年10月8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24暴风影音转码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0908号2011SR0272342008年12月26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25暴风影音在线视频文件点播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0915号2011SR0272412008年12月15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26暴风影音视频文件识别与转换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0907号2011SR0272332009年9月16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27暴风影音网络视频广告加载系统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0906号2011SR0272322009年8月21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28暴风影音桌面图文与动画信息网络发V1.
0软著登字第0290905号2011SR0272312009年4月11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3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布系统软件29暴风影音在线高清视频文件点播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0898号2011SR0272242009年9月1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0暴风影音在线高清视频文件点播器软件V2.
0软著登字第0290899号2011SR0272252010年1月12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1暴风影音CMS在线媒体信息编辑与发布平台软件V2.
0软著登字第0290901号2011SR0272272010年8月25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2暴风影音在线高清视频文件点播器软件V2.
1软著登字第0290900号2011SR0272262010年9月30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4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33风雷影音媒体播放器软件V2.
1.
1.
0软著登字第0290910号2011SR0272362007年9月25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4超级解霸2010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0911号2011SR0272372010年2月5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5豪杰超级解霸V8软著登字第0290918号2011SR0272442003年12月28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6豪杰超级解霸3000V3000软著登字第0290919号2011SR0272452002年8月1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7《豪杰超级解霸2001XP》软件V2001XP软著登字第0290913号2011SR0272392001年11月10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8超级解霸V5.
0软著登字第0290916号2011SR0272421998年3月1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39超级解霸2000V2000软著登字第0290917号2011SR0272432000年4月29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40豪杰超级解霸10多媒体应用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292094号2011SR0284202006年8月31日2011年5月14日受让全部权利41豪杰超级解霸软件V9.
0软著登字第0290914号2011SR0272402005年3月25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5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42超级解霸3500视频播放软件V3500.
0.
0软著登字第0290912号2011SR0272382007年4月25日2011年5月11日受让全部权利43暴风数据中心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346131号2011SR0824572011年6月3日2011年11月14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44暴风影音VIP用户中心系统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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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软著登字第0346248号2011SR0825742011年4月28日2011年11月1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48暴风数据质量管理系统V1.
0软著登字第0346294号2011SR0826202011年7月27日2011年11月1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49暴风影音CMS在线媒体信息编辑与发布平台软V3.
0软著登字第0361901号2011SR0982272011年8月1日2011年12月20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6序号名称版本号证书编号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取得日期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范围件50暴风影音5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358560号2011SR094886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14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51暴风影音HD(iPad版)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389289号2012SR0212532011年12月23日2012年3月30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52暴风看电影全网视频聚合和视频播放桌面软件V1.
0软著登字第0543129号2013SR0373672012年8月7日2013年4月25日原始取得全部权利4.
发行人的域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58项域名.
其中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域名为baofeng.
com(到期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
5.
发行人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计采购了5421部电影及124,169集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签订了如下十一个现行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外租赁共计八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7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编号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权利人租金1北京崇新现代通信设备厂发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房间200平方米2013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京房权证石股字第00064号北京崇新现代通信设备厂无偿22北京蓟门首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第十三层整层2016.
5平方米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见注释(1)不适用月租金276,008.
44元十层、十三层西侧机房59.
4平方米月租金6684.
98元B1西侧1间房屋未载明月租金2000元3北京蓟门首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地下车库5个车位2013年8月24日至2013年11月23日见注释(1)不适用月租金3,000元4张红梅发行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知春嘉园1号楼81.
6平方米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京房权证海私字第004110号张红梅月租金5500元2发行人和北京蓟门首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租赁"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第十三层整层,十层、十三层西侧机房,B1西侧1间房屋"的另签订有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月租金合计为414,039.
38元.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8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编号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权利人租金17075徐文学发行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A1401268.
76平方米2012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15日(2012年2月7日至2012年2月15日为装修免租期)粤房地证字第C6348981号徐文学月租金38,970元6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2809、2810室277.
2平方米2012年2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2012年2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为装修免租期)沪房地徐字(2005)第023944号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月租金75,890元7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2808室174.
22平方米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沪房地徐字(2005)第023944号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月租金47,700元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39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编号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权利人租金8北京华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发行人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街道办事处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2606、2607、2608、2609、2610、2611、2612、2613、2615号1441.
23平方米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X京房权证海字311053号、X京房权证海字311054号、X京房权证海字311058号北京华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三年租金总计8,495,690.
50元9北京华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发行人北京市海淀区马甸街道办事处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写字楼26层542.
25平方米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X京房权证海字311054号、X京房权证海字311060号北京华科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租金共计2,444,326元10俞稳发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本一区2号楼2单元502室206平方米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X京房权证昌字第533959号俞稳月租金11,190元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0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房屋面积租赁期限土地/房屋权属证明编号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权利人租金11高波发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24号楼5层6单元501130.
46平方米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X京房权证昌字第379610号高波月租金4800元注释(1):对于发行人所租赁的上述首享科技大厦的房屋及地下车位("首享大厦"),根据出租方北京蓟门首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我们对出租方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享大厦的产权证尚未取得.
针对发行人承租的上述首享大厦物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物业的出租人权属存在法律瑕疵,并且该等出租人权利瑕疵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鉴于该等有瑕疵租赁是用作发行人的办公场所,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虽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发行人可以租赁其他办公场所并且不会因该等租赁变更而承担重大成本增加,因此前述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十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对应的八处房屋租赁均未能提供已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凭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我国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到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前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并不以登记备案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发行人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使用相应房屋.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1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房屋租赁方面存在的上述瑕疵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一)重大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平台合作协议、广告发布及其他推广合同、IDC业务托管/租用协议等)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签订的对发行人的业务和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发、项目合作、推广协议等情况如下:1.
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序号合同名称授权方名称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授权期限1.
网络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00,000元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两批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595,500元以授权书为准,从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不等3.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版权转授协议书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1000元/小时,共计5149小时,合计5,149,000元以授权节目清单为准,授权期限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不等4.
对外销售协议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1,800,000元六部电视剧授权期限从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不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2序号合同名称授权方名称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授权期限5.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授予《不见不散》等15项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网际同时承诺自2012年起连续采购5年《不见不散》等15项节目版权费为316,500元;自2012年起连续采购5年的总采购金额不低于1,055,000元《不见不散》等15项节目授权期限为2011年11月3日至2013年11月2日;自2012年起采购的节目授权期限另行约定6.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南京唛田娱乐有限公司分两批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694,900元以授权书为准,第一批节目授权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不等,第二批节目授权期限为三年7.
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分为"基础片单"和"新剧"3,000,000元以授权书载明的期限为准,最迟至2013年12月9日终止8.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4,000,000元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不等,部分节目授权期限待定9.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授予暴风网际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3,001,350元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不等10.
影视节目西安佳韵社授予发行人相关1,517,110元以授权节目单为准,授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3序号合同名称授权方名称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授权期限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时间起始日期为2012年6月1日,最迟至2014年5月31日11.
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占性使用授权许可合同北京世纪博英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700,000元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12.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1,241,500元以具体节目授权书为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最迟至2014年6月30日13.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150,000元以具体节目授权书为准,2012年9月1日起,最迟至2015年9月23日(部分节目授权时间为上线起三年,未载明具体起止日期)14.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465,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或自授权人盖有公章的书面通知书中通知的上线之日起三年15.
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4,000,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6.
影视节目天津华创传授予发行人相关4,435,500元上线之日起2年或3年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4序号合同名称授权方名称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授权期限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媒科技有限公司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同签署日为2013年3月1日)17.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天津华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4,537,500元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不等18.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天津华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500元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不等或自上线之日起5年19.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天津华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600,000元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不等20.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北京瀚海星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3,644,000元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21.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华视网聚(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1,000,000元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22.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5,000,000元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23.
电视作品上海五岸传授予发行人相关1,000,000元2013年7月1日至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5序号合同名称授权方名称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授权期限网络合作协议播有限公司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6月30日24.
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天津华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相关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4,768,550元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不等或上线之日起5年2.
平台合作协议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期限1暴风影音土豆网合作协议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土豆网")土豆网以API输出的方式向发行人提供所有土豆网拥有版权的影视剧内容和用户自主上传的内容;发行人通过播放合作视频、增加图文链接回馈流量至土豆网;土豆网可以基于自有SWF播放器广告投放系统、发行人可以基于自有暴风影音客户端广告投放系统自主投放广告,不与对方分成;所有节目内容均存放于土豆网服务器上,发行人不得将节目内容存放于发行人服务器上;土豆网负责对其所提供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若发行人因土豆网提供的节目遭受第三方提起的仲裁或起诉、或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土豆网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011年9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前30日若双方未提出终止合作的,协议顺延一年2乐视网与暴风影音合作协议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乐视网将其购买的独家视频节目在暴风影音上设置链接,实现视频播放;乐视网保证其提供的节目内容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发行人因乐视网提供的侵权节目遭受任何损失,乐视网将赔偿发行人的实际损失;2011年平台正式上线起两年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6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期限视网")发行人不得未经乐视网的同意抓取或于发行人(或任何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乐视网提供的视频节目.
发行人每两个月需向乐视网支付保底费用200万元;若实际经营收入高于200万元,发行人需支付实际经营收入.
3搜狐视频与暴风影音合作协议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搜狐负责向视频合作平台提供合作视频内容的接入,合作视频内容包含搜狐视频拥有独家授权的剧目中,所有其已经分销给3家(不含3家)以上视频网站的剧目及部分尚未被分销3家(不含3家)以上视频网站的剧目;公司负责给搜狐提供日均不低于35万的独立访客;搜狐有权在合作视频上发布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前贴片、后贴片、暂停、角标等广告形式.
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
4凤凰网与暴风影音合作协议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网负责将向发行人提供其所有具有独家版权的视频内容,作为平台合作内容;发行人负责在弹窗页提供3个文字链和1个图片位、在播放界面目录及暴风盒子搜索等位置提供文字链或图片位用于推荐凤凰视频页.
2012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20日.
3.
广告发布及其他推广合同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1.
网络广告合作合同分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分享(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在暴风影音播放器上投放广告以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签署的《暴风影音广告发布排期表》为准,单价为8元/千次展现(通投及定向二线城市),10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12月30日,合作期满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7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元/千次展现(定向一线城市)以此类推2.
合作协议上海新易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发行人提供其网站的客户端与上海新易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视屏前贴片的方式进行合作15秒前贴片常规投放单价9元/CPM,15秒前贴片定向投放(含任何定向)单价为10元/CPM;30秒前贴片常规投放单价18元/CPM,30秒前贴片定向投放(含任何定向)单价为20元/CPM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在合作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应协商,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二年3.
暴风广告代理协议北京全惠事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全惠事德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代理商在暴风影音上发布广告2013年度的实际广告执行额,但需按比例给予广告代理商返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4.
暴风广告代理协议北京思享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思享广告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代理商在暴风影音上发布广告2013年度的实际广告执行额,但需按比例给予广告代理商返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5.
2013年度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上海李奥贝纳广告有限公司、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阳狮广告有限公司、睿域营销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龙拓无限(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甲方委托发行人在暴风影音网站上提供广告发布每次广告执行需签订单独的《网络广告发布订单》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8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狄杰斯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称"甲方")6.
暴风影音广告发布合同北京秦韵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秦韵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在暴风影音上发布广告4,200,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7.
网络视频广告发布协议杭州萧山振华广告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振华广告有限公司通过15'S贴片、弹窗文字链、tips、本地中播、在线中播模式发布广告2,000,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8.
暴风影音广告发布合同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暴风影音上投放广告全部广告费由全年投放总数组成(单价为5.
5元/千次展现)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9.
广告推广合作协议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将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游戏在自身的页面上利用广告位置进行推广,为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带来更多注册用户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向发行人支付推广费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未另行签订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12个月作为合作过渡期,合作过渡期内双方未续签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10.
代理协议北京派瑞威行广北京派瑞威行广告有根据不同的广告展现位2013年1月1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49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告有限公司限公司作为白酒类客户广告代理商在暴风影音上发布网络广告置,按照时间段固定收费.
此外,收费模式还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广告每天展现付费、按照广告每千次展现付费、按照广告每次点击付费、按照实际销售量付费等.
按照单笔投放金额的42%返点给广告代理商日至2013年12月31日11.
合作协议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发行人在网站上辟出用于双方合作的信息发布位,为淘宝平台、淘宝平台会员及其他客户提供推广服务对分成合作信息发布位,发行人将获得分成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信息发布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2.
网络广告投放服务合同内蒙古迅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迅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发行人在暴风影音上提供网络广告购买、投放服务前播贴片-15秒(15元/千次展现)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3.
2013年暴风影音网络广告框架协议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环胜广告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环胜广告有限公司利用暴风影音视频客户端发布广告按照约定的计费方法进行2013年全年14.
暴风影音内容网络推广合同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暴风影音媒体发布内容网4,800,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0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络推广15.
2013年合作框架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暴风影音网站、暴风影音播放器相关广告位进行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框架额度:8,000,000元,实际投放日期及费用以双方最终盖章确认的《暴风影音广告发布排期表》为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6.
2013年度框架合作备忘录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就高露洁棕榄品牌、黑人牙膏品牌及旗下产品在发行人投放广告以第三方评估报告及目标人群曝光量作为考核及付款依据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7.
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凯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广东凯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发行人网站投放广告《广告采购订单(系统)》或更正订单约定的金额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8.
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安索帕(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安索帕(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索帕(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安索帕(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发行人网站投放广告《广告采购订单(系统)》或更正订单约定的金额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9.
2013年度广告投放协议上海融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上海融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具体支付价格标准及配送标准以双方最终签字盖章的单项《广告发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1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发布网址或发布系统:暴风影音)合同》或《广告发布执行单》为准20.
媒体广告发布合同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在暴风影音上发布广告4,537,50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21.
媒体信息服务合同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发行人的网站上发布广告1,800,00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22.
搜狗网址导航站合作协议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期限内,发行人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推广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按照发行人暴风影音软件用户点击桌面图标或默认的浏览器首页打开北京搜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的有效IP数量,向发行人付费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23.
互联网信息服务合作协议千寻(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千寻(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其拥有的营销平台为发行人进行网络推广打包每月费用240,000元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4.
IDC业务托管、租用协议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IDC业务托管、租用协议的基本情况如下: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1.
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用IDC业务合同北京京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10个42U标准机架、1个独享端口370M和96个IP地址1,174,80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2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2.
上海红之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柜租用合同及两份补充合同上海红之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红之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4~6个42U标准机柜、10000M端口保底5G带宽和64个IP地址1,222,000元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3.
IDC业务托管协议吉林省云中漫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租用吉林省云中漫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个42u标准机柜(IP总数80个)在其石家庄联通机房1,000,000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4.
服务器托管合同书湛江开发区北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北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5个标准电流保障10A的42U机柜和64个IP地址用以接入Internet,并协助甲方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1,100,000元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5.
IDC租用协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发行人将自用型设备托管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房,并接入互联网或其他专线网络,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服务1,692,0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6.
托管服务协议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向发行人提供标准电力9A机柜、独享双线BGP、IP地址托管服务1,092,000元(如遇电信运营商调整价格,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权与发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3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行人就订单价格进行协商)7.
主机托管合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发行人提供主机托管服务,包括为发行人的信息服务器提供2个网络带宽为10G的端口及1个网络带宽为1G的端口、15个机架的机位空间以及相应的IP地址用以接入Internet,并协助发行人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域名设定机位租用费:4000元/月/架,发行人每使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1G带宽(按照实际使用流量计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发行人提供1个机位免费使用;端口租用费:25万元/年/G,发行人承诺每月最低使用12G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8.
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用IDC业务合同北京京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北京BGP专用机房、标准机架、标准电源、网络端口及IP地址等网络资源,用于发行人的网络设备(服务器等)1,092,000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4序号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主要内容合同金额合同期限或发行人租用北京京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设备接入国际互联网(Internet).
5.
其他重大合同(1)合作推广协议(JointMarketingAgreement)2010年5月14日,暴风网际与微软(MicrosoftCorporation)签署了《合作推广协议(JointMarketingAgreement)》.
根据该协议,暴风网际将在"暴风影音"产品中使用、整合和展示微软的Silverlight4或Silverlight的更高版本("Silverlight").
该协议项下微软需支付的总金额不超过2,100,000美元.
该协议有效期为2010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13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协议已终止.
该协议的目的为微软借助发行人的播放软件平台推广其所有的Silverlight软件,不涉及研发成果归属问题.
(2)技术许可合同与关联方崔天龙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章节的第(二)2.
(1)小节.
(3)联合实验室项目合作协议2011年7月7日,暴风网际与阿依瓦(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暴风影音——ALVA视觉技术联合实验室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于签署之日生效.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阿依瓦(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乙方暴风网际合作内容双方共同打造"暴风影音-ALVA视觉技术联合实验室",结合双方资源优势共同研发、推广视觉技术,并将技术转化为实际产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5品.
实验室设在乙方办公场所,人员由双方共同委派.
合作期限2011年7月7日至2012年7月6日甲方主要权利及义务1.
授权乙方在其产品中永久使用"视频高清增强技术"(以下简称"HDUpscale技术"),授权使用期限不受本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
2.
保证HDUpscale技术兼容性满足乙方"技术普适性"要求,并配合乙方对此技术进行"技术普适性"测试和调试.
3.
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开发指导.
4.
协同乙方解决HDUpscale技术整合进暴风影音播放器中产生的问题.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授权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乙方主要权利及义务1.
要求甲方提供HDUpscale技术相关之全部细节信息.
2.
基于联合实验室框架下,乙方对于甲方新开发项目拥有优先合作权.
3.
乙方有权利在合作期满对许可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属乙方.
4.
如在合作过程中甲方无法按时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的整合融入,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并按协议、按完成比重结算费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ALVA视觉技术联合实验室项目的研发工作已完成,发行人研发团队基于ALVA的技术基础,在视频高清增强方面实现了跨硬件、跨平台的应用普适性并提高了算法效率,使该技术实现了应用化和产品化.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完整拥有该项基础技术的永久使用权,且就前述技术的后续实质性或创新性改进成果拥有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
(4)与王宇飞签署的《音频项目合作协议》2012年6月20日,发行人与王宇飞签订了《音频项目合作协议》.
该协议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6于签署之日生效,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暴风科技乙方王宇飞合作内容双方共同打造"声音优化处理"项目,用户观看非多通道(5.
1/7.
1/12.
1等)的电影(如立体声),已然可以使用后期环绕和动态系统.
合作期限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甲方主要权利及义务1.
要求乙方提供此次合作内容的源代码以及相关整体处理流程、接口定义用法、非核心区域的细节、参数的调节等信息.
2.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履行关于"声音优化处理"技术合作排他性的提议.
3.
甲方有权利在合作期满对许可技术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属甲方.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授权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88,091.
54元乙方主要权利及义务1.
乙方授权甲方将"声音优化处理"技术永久使用在甲方的任何产品之上,但不得再次向其他公司或个人授权、公开和出售本次交易的内容.
2.
保证"声音优化处理"技术兼容性满足乙方"技术普适性"要求,并配合乙方对此技术进行"技术普适性"测试和调试.
3.
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开发指导.
4.
协同乙方解决"声音优化处理"技术整合进暴风影音播放器中产生的问题.
5.
保证对"声音优化处理"技术的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若因权利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诺退还技术授权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7知识产权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转让或授权使用,非经另一方的明确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营利或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目的复制或使用另一方的注册商标、标识、商号、商业信息、技术等,亦不得允许其关联企业或者任何第三方使用.
(5)与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2012年5月30日,发行人与北京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发展集团")签署《合作开发协议》,根据该协议,为支持企业发展,中关村发展集团以知识产权合作开发形式向发行人累计投入统筹资金900万元,发行人负责项目的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余研发资金的投入.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除下述所述以外,发行人没有因知识产权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1.
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中的侵权风险通过暴风影音播放平台及暴风网站(baofeng.
com)向终端用户提供在线视听节目播放服务,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其有充足稳定的正规片源以维护其在线视听节目播放业务的合规有效运转,发行人与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唛田娱乐有限公司等行业内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的版权供应商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取得有关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下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或"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合计采购电影版权5421部,电视剧版权124,169集.
尽管发行人已建立了有效的版权采购管理制度,并在业务实践中履行了审慎的核查义务,但是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发行人无法完全避免其所采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会出现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这主要体现在:首先,某些版权供应商提供的授权文件可能因个别环节缺失而出现版权链不完整的情形;其次,由于版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导致无法统一查询某一视听节目的权属状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8况,并且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权威统一的版权集中交易机构,影视剧版权的交易仍相对分散,因而发行人不能完全确认部分版权供应商所提供的某些作品的版权文件的有效性;再次,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目前正处于不断发展规范的过程中,整个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客观环境也造成了该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许多服务提供商均曾存在着部分作品的版权完整性有或多或少的瑕疵;另外,由于有些视听节目的出品年代比较久远,因而版权供应商在一些情况下也无法提供该等影视作品的许可证.
由于前述种种客观因素,发行人所播放的部分影视作品的版权的完整性可能存在一些瑕疵.
基于行业发展现状及上述诸多客观事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在与版权供应商签订的许可合同中约定,发行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供应商有义务保证其拥有合同所涉及有关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整合法授权,有权对发行人进行转授权或有权允许发行人在其播放平台上播放有关作品.
版权供应商同意承担因第三方主张权利而使发行人产生的任何对该等第三方的义务或损失.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采购的版权有9部影视剧作品被第三方诉讼侵权,5部以原告撤诉且发行人无需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式解决,3部判决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发行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部尚未结案;发行人因误传未采购版权的内容而发生诉讼案件43起,其中11起经协商后与版权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21起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1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6起原告撤诉、4起尚未最终判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并未对发行人造成重大损失,发行人业务并未因此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业务平台合作等方式中的侵权风险为向终端用户提供在线视听节目播放服务,发行人除了向版权供应商采购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外,还通过与乐视网、土豆网等业内知名的在线视频分享网站签署平台合作协议,通过由平台合作方式向发行人提供播放服务,使发行人的用户可以用发行人的播放软件作为工具直接观看平台合作方视频网站所播放的内容,或通过视频搜索与抓取技术的综合运用使用户可以通过暴风看电影视频浏览器等观看搜索到的视频内容,从而使发行人的用户可通过单一界面观看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59更多互联网视频节目,节省用户打开浏览器界面并访问其他网站进行视频观看的步骤,改善用户体验.
就对方播放的视频内容存在版权瑕疵、或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形,虽然发行人会采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等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或加大对视频内容的审查力度来降低风险,但仍然存在发行人被相关权利人或政府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并遭受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所选择进行平台合作的视频网站均为行业内知名的视频网站,在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中大部分约定,合作方需保证其视频内容具有合法播放权利及符合国家监管规定,若因合作方播放的视频内容存在版权瑕疵、或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而使发行人被第三方权利人或政府部门追究责任,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合作方承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自2008年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因包含平台合作在内的聚合模式而作为被告涉诉的已结案件有154起,其中:发行人胜诉的为2起;原告撤诉且发行人无需承担经济责任的有30起3;经协商原告撤诉,且双方后续建立版权采购关系的57起;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结案的44起,发行人共合计支付版权补偿费用640,500元;败诉案件21起,发行人共需合计支付版权赔偿费用746,875元(其中与合作方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为2起,发行人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向合作方追偿共计91,250元).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诉讼及责任承担情况未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了与有关当事方通过诉讼、和解或其他方式妥善解决有关争议以外,发行人并未因为上述侵权行为或风险而遭受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版权局4于2012年7月20日和2013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07年1月设立以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北京市版权局于2013年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一审原告)的一审案号为"(2013)石民初字第3196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讼案件,原告已经撤诉,但发行人尚未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撤诉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4现更名为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01月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半年来"在开展互联网音乐影视信息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分别于2012年7月、2013年1月14日和2013年7月3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没有因违反互联网出版、互联网文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及北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分别于2012年3月22日、2012年7月31日、2013年1月25日和2013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22日期间,遵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因违反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将进一步加强对合作方内容的审查和筛选监控,在版权采购过程中履行审慎的核查义务,要求版权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许可证及授权文件.
并且,发行人同意,如其播放的有关视听节目经法院生效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构成侵权,或应国家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应进行规范,则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有关的生效裁定及监管机构的指示意见,采取将侵权作品立即下线、消除影响等有效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指示意见进行进一步规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对于发行人的在线视听节目播放业务,发行人已取得了有关视听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在暴风影音播放平台及其网站或暴风影音移动端进行播放.
对于由于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部分视听节目的版权瑕疵,或者由于第三方主张权利而给发行人造成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该等瑕疵、法律风险或可能的损失对于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七、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发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天津鑫影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天津天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1资报告(津天授验内字[2013]366号),天津鑫影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已足额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天津鑫影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注册号120222000193916住所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0号103-5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冯鑫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咨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从事广告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营业期限2013年7月30日至2033年7月29日股东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出资额(元)持股比例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000100%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支晓强不再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行人聘请罗玫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变化.
罗玫简历如下:罗玫,女,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3月出生,博士学历.
2003年5月至2003年8月任美国旧金山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策略分析师;2004年至2005年就职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2005年至2007年任CharlesRiverAssociates高级经理.
2007年至今担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
现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其他兼职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八(二)部分.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罗玫简历及其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罗玫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人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发行人解聘支晓强独立董事职务,聘请罗玫担任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所示:姓名公司职务其他任职单位现任职务张震董事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系岗位名称,不持有公司权益,不属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诚迈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董事ChinaPaymentLtd.
董事Ihaveu.
comLtd.
董事ApperienceCorp.
董事LinekongInternationalCo.
,Ltd.
董事UYA100ECommerceCo.
,Ltd董事V8EntertainmentInc.
董事ChinaBinarySaleTechnologyLimited.
董事阎冠和独立董事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副会长、研究员高学东独立董事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罗玫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祁曙光董事金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3姓名公司职务其他任职单位现任职务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北方重工有限公司董事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毕士钧监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裁北京时代华语图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青岛金石监事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无锡中太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董事方德松监事北京华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系岗位名称,非公司董事会成员)冯鑫董事长兼总经理融辉似锦执行事务合伙人瑞丰利永执行事务合伙人众翔宏泰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鑫影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北京叮当时光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北京九九乐龄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韦婵媛董事、副总经理天津鑫影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刘耀卿副总经理上海安必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之日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一)发行人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4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和《关于聘用罗玫为独立董事及原独立董事支晓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二)发行人召开了两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1.
201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关于201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聘用罗玫为独立董事及原独立董事支晓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成立天津子公司的议案》.
2.
2013年9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批准的议案》.
(三)发行人召开了一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存档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新增财政补贴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如下:1.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日下发的《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石政发[2011]7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石景山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申报了上述奖项.
2012年11月,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5发行人取得石景山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记载发行人完成的"暴风影音5-互联网一键高清在线视频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与应用"项目荣获2011年度石景山区科学技术三等奖.
2013年1月30日,发行人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放的2011年度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奖2万元人民币.
2.
2009年6月19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暴风网际、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签署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合同》,就暴风影音——面向互联网的视频服务增值平台项目,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计划资助发行人60万元,在该合同生效后首次拨付70%资金,第二次拨付在项目验收后进行,验收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余额.
2013年1月15日,发行人收到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放的创新基金18万元.
3.
根据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拨付2012年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通知》和2013年5月17日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拨付2012年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期项目经费的通知》,发行人于2013年5月27日收到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发放的财政拨款文创资金50万元.
4.
根据《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3年4月18日下发的《关于入选2013年度"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通知》,发行人于2013年6月9日收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拨款55万元.
5.
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12年5月21日下发的《石景山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业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石政发〔2012〕17号),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石景山区内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在石景山区集聚和发展.
2013年8月2日,发行人收到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发放的2012园区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6企业专利转化奖励1万元.
6.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2年10月11日颁布的《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科技委员会2013年7月29日下发的《关于入选2013年度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的通知》,发行人员工毕先春入选2013年度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
2013年8月16日,发行人收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放的科技新星—毕先春—2013068科技新星奖励12万元.
7.
根据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41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给予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资助资金.
2013年8月23日,发行人收到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发放的2013年度中关村国内专利促进资金1万元.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变化情况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35起,为权利人提起的要求发行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诉讼.
上述35起诉讼详情如下:序号原告涉诉视听节目名称诉讼标的数额(元)案号诉讼状态1上海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丽丝梦游仙境50,000.
00(2013)一中民终字第5729号二审中2上海激动网络股唐琅探案50,000.
00(2013)石民初字发行人已提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7序号原告涉诉视听节目名称诉讼标的数额(元)案号诉讼状态份有限公司第2104号交上诉状3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锋52,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103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4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新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12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498号一审中5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飓风营救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499号一审中6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玩命快递3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500号一审中7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海豹突击队52,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567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8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深海巨鲨3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568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9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crocodile2惊世巨鳄2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699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0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shakeattack2深海巨鲨2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700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1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airstrike狙击阿帕奇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701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2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airpanic空战骇客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702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3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bridgeofdragons特工狂龙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703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4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octopusl史前大章鱼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704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5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righteouskill火线特攻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705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6广州佳华文化活deltaforce5特战50,000.
00(2013)石民初字发行人已提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8序号原告涉诉视听节目名称诉讼标的数额(元)案号诉讼状态动策划有限公司连5第2706号交上诉状17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deltaforce3特战连3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2707号发行人已提交上诉状18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airstrike狙击阿帕奇62,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194号已出一审判决,发行人准备上诉中19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cyborgcop2核能战警2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195号已出一审判决,发行人准备上诉中20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sharkattack3深海巨鲨3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197号已出一审判决,发行人准备上诉中21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airpanic空战骇客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198号已出一审判决,发行人准备上诉中22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UNDISPUTED2终极斗士2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199号已出一审判决,发行人准备上诉中23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octopusi史前大章鱼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200号已出一审判决,发行人准备上诉中24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华丽一族305,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305号一审中25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爱的创可贴505,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306号一审中26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终极一班2305,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307号一审中27合一网络技术(北姐姐立正向前走305,000.
00(2013)石民初字一审中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69序号原告涉诉视听节目名称诉讼标的数额(元)案号诉讼状态京)有限公司第4110号28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赛车传奇105,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4111号一审中29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源代码105,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4112号一审中30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天水围的夜与雾105,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4113号一审中31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美人草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978号一审中32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再说一次我爱你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979号一审中33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耳朵大有福50,0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980号一审中34杭州华幕广告有限公司风流戏王45,500.
00(2013)石民初字第3131号一审中35(香港)熠念传媒有限公司小淘气尼古拉100,000.
00(2013)一中民初字第9834号一审中诉讼标的金额总计3,266,500.
00根据00550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1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24,933,232.
58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的未决诉讼所涉及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未超过10%,对发行人而言并不构成重大诉讼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十二、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依照国家及相关地方有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70法律、法规,为员工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登记.
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时间如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2007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3月2007年7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10年至2013年6月月均缴费人数和期末缴费人数之数据,2010年至2013年6月期间发行人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及缴费比例情况如下:项目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0年、2011年生育保险除外)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员工情况缴费比例月均缴费人数期末缴费人数月均缴费人数期末缴费人数月均员工人数期末员工人数2010年215224216233223233医疗保险:公司10%,个人2%养老保险:公司20%,个人8%失业保险:公司1%,个人0.
2%工伤保险:公司0.
8%,个人0%生育保险:公司0.
8%,个人0%住房公积金:公司12%,个人12%2011年2232872302922342932012年3764533824703794552013年1-6月512582524578527574针对上述社保缴纳情况,就职工生育保险而言:2010年至2011年期间,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生育保险仅适用于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因此,在此期间,发行人分别为53名、62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71题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也被纳入生育保险缴纳范围.
据此,发行人在2012年及2013年1-6月期间为全部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
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的缴纳,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缴费比例、缴费人数方面符合国家及北京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月均缴费人数与期末员工人数存在差异的原因系由于员工的离职、新入职的情况导致的,对于离职人员,发行人自该员工离职当月起停止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就新入职员工,因社保手续的新办及转移等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导致发行人未必能及时为该等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发行人自2012年4月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2011年7月起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均已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于此之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由于公司对相关社保及公积金政策理解存在误差原因导致实缴基数与应缴纳基数存在一定差异,该等差异导致公司"五险一金"实缴与应缴金额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的差异金额及占各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如下: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6月社会保险247.
61万元;15.
10%231.
47万元;4.
70%98.
63万元;1.
77%--住房公积金123.
58万元;7.
53%52.
76万元;1.
07%----历史上,发行人亦存在实际社保缴费人员缴费基数计算有误的问题,因部分员工的绩效奖金等未计入申报基数,造成缴费基数计算错误.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20日出具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2011-1280),发行人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因缴费基数问题少缴社会保险费共计94,739.
38元.
发行人已于2011年10月12日全额补缴了上述相关保险费用.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截至2013年6月无欠费记录.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关村管理部于2013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该中心依法缴存住房公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72积金,未发现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就上述欠缴金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鑫已出具承诺,承诺:"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将督促股份公司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新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若股份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因此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和/或处罚或遭受有关员工的权利主张和追索,本人将全额承担股份公司因该等应补缴及/或被追偿或追索而遭受的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刻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且本人自股份公司离职已满24个月为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就"五险一金"的缴纳,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缴费比例、缴费人数方面符合国家及北京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实际缴费基数低于应缴费基数而少交相关"五险一金"费用的不规范情形,但鉴于扣除该等欠缴金额后发行人净利润数额仍满足《暂行办法》第十条有关发行人净利润条件的要求,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冯鑫亦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此被追索或处罚所可能导致的一切损失,发行人亦已于2012年4月、2011年7月起严格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此,前述缴费基数方面的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补充法律意见书(四)3-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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