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8月30日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3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第三章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6(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9予行政处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1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12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13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4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6(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17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8(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19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21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22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23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附则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4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26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其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的,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部门依法认定的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建立评标专家库.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27(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招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以及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
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
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28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三)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项目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的要求;(三)项目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六)开标、评标程序以及评标的标准、办法;(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的要求;(八)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九)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十)受理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数量.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规模、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范围内.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提出履约保证金要求的,应当明确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标明"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规定29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项目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第二节投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第三节开标和评标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
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到达开标现场前,招标人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
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31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以及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货物采购、工程施工等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评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除采用综合评估法外,可以确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评标委员会初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废标处理:(一)没有单位盖章的;(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三)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四)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32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八)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十)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出现明显雷同;(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三)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报价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四)废标情况说明;(五)评标标准、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以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33(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
第四节定标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
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34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支付资金占用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交.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
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三)提高履约保证金;(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35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审批部门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准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之日起三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项目审批部门、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等有关事项.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受理理由.
超过五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
36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鼓励依法成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37不受理其资格申请:(一)应当履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二)不按照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四)未按照规定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五)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六)未按照规定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七)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八)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十)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日的;(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十二)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十三)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十四)未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的;(十五)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或者书面合同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8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擅自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的;(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四)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投诉或者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项目审批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其他招标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
39(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指负责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40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12号2001年7月5日发布,2013年3月1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41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2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章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报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排序.
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
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43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44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45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第五章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6(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罚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4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03年2月22日发布,2013年3月1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49(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50(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51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52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省招标投标协会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材料接收审核、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信用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为评标专家库提供电子化管理.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协助开展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审核、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有关评标专家的奖惩信息及时告知省发改委.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省发改委同意作为抽取终端单位,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
自觉接受省发改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查.
各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区专家申请入库的初步审查,并配合开展专家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前款工作.
第二章专家评聘《办法》第四条规定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且取得该领域的一级国家执业资格;"诚信守纪,公道正派"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体条件"指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申请入库的,年龄不受前款限制.
53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本人承诺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能在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进行评标的,可以作为应急评标专家,为评标专家补抽提供应急服务.
评标专家的聘任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应在每年5月、11月上旬期间内提交书面入库申请;(二)申请人通过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填写申报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信息真实性负责;(三)个人申请的由本人签名,单位推荐的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证书提交所在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其负责核实原件并征求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对于通过初步审查的,签章后送省招标投标协会汇总;(四)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聘请基础工作后,拟订初步通过审查的评标专家名单,经征求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拟入库专家参加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等内容的入库培训;(六)省发改委组织对参加培训的拟入库专家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考试合格的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查,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可根据需要,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聘书.
评标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其中涉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的信息变更,应按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程序执行.
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修改的,由其本人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自行修改.
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均不得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工作.
已入库的评标专家不再具备《办法》第四条、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发改委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
曾被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被终止评标资格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但未被禁止重新申请的申请人,从取消资格或被除名之日不满五年的,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负责接收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的具体部门、联系方式和接收时间安排,同时报省发改委汇总一并在54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应根据省发改委意见、专家考评、继续教育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业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3年至少组织1次继续教育并进行考评.
对考评合格的专家进行评标专家证书验证.
对未进行证书验证的专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入库培训、继续教育大纲全省统一,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写.
有条件的地方,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
第三章专家抽取省发改委按照资源整合、适当集中、方便抽取的原则部署抽取终端.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等单位具备《办法》第十七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的保密规定.
抽取终端负责抽取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报省招标投标协会存档.
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
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抽取终端抽取.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设有抽取终端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抽取服务.
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所抽取专业类别库内专家数量情况,合理设置抽取地域.
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因健康原因、擅离职守或回避事由不能继续评标的情形的,在评标委员会专业组成不受影响的情况下,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最终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项目重新评标时,原评标专家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原评标专家履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审查职责或者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招标人处理异议,不受前款限制.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应严55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从评标专家抽取开始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内容;(二)抽取过程中,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仅允许使用系统备案的电话与专家会话,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相关信息;(三)抽取结束前,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抽取室;(四)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评标专家名单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五)不得私下接触评标专家.
抽取终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标专家收集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专业特长等个人信息.
评标过程中,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和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在场,其他人员一概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对抽取专家情况、评标情况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监控过程和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密,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评标专家应根据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抽取终端请假.
对确定出席,但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抽取终端联系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省发改委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的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公示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四章责任追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专家申请人申请材料中如有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受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属无效申请,由有关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禁止其在二年内再次申报,并可以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由有关部门决定暂停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待前述程序完结,由原作出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结果,决定恢复其参与评标活动或限制直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依法终止其评标活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
56评标专家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不良记录:(一)未能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因此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二)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三)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四)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五)索要明显超过当地规定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
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省发改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省评标专家库专家.
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履行本地区专家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查以及配合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和日常考评等工作职责的,由省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推行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工作不予支持和配合的,由省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
抽取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一)由于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仍继续办理抽取事宜的;(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三)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四)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泄漏相关信息或收集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六)对在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予以记录,或未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七)由未经培训且备案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5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将情况汇总送省招标投标协会,并报省发改委予以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公告,同时暂停受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第五章附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8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799号为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优化专家专业分布.
结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国家评标专家库专业调整情况和本省实际,调整优化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增强专业分类合理性,提升专家与项目评标需求匹配性.
及时充实库内"稀缺"专业评标专家,针对在库人数分布相对较少的专业门类和地区,加强征集工作,发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二、提升专家评标能力.
严把专家入库关,新增评标专家入库应当征求所在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根据专家所学专业和从事的专业岗位,考察其岗位技能,确保其具备评标所需专业能力.
开展评标专家入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评标专家入库审查的重要依据,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一律不予聘用.
做好评标专家入库培训和库内专家继续教育,加强评标相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开展评标廉政教育,增强法律责任和自我约束意识.
三、建立资深专家分库.
从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科研机构,或者专业技术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年度考核排名居前的评标专家中挑选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
资深专家除参加普通项目评审外,可以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可以参加重大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参与制定评标行为规则、指引和警示,以及对异议、投诉、争议项目的处理等工作.
四、健全专家信用考评.
研究制定《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将评标专家的评标表现、评标业务水平、诚信记录、被投诉次数及调查处理结果、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等,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重要依据.
开展评标专家从业信息采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抽取终端在评标专家考核中的作用.
评标工作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抽取终端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对该项目评标专家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和打分.
建立专家评分偏离值及评分偏离过高说明制度和标后评估制度.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系统和信用记录公开查阅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考评结果运用到专家动态管理中.
59五、升级专家库信息系统.
结合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结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运行经验,依托数字福建电子政务云平台,改造升级省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全面规范运维体系,加强日常运维工作,保障安全运行.
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远程使用和管理系统,推动实施异地远程评标.
六、加强网络抽取终端管理.
研究制定《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加强网络抽取终端建设和管理.
网络抽取终端应当配备必需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有经过培训的专门操作人员,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建立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制度并落实责任制.
抽取终端应当将操作人员名单报省招标投标协会备案,并定期向省招标投标协会报送有关信息.
对违反《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规定,以及为不符合评标场所要求的项目开展抽取服务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设置.
七、明确管理职责分工.
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评标专家库系统运维和评标专家管理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加强招投标行业自律,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收集、整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组织评标专家培训,采集和管理从业信息,开展信用考评,维护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信息系统,管理网络抽取终端等.
省招标投标协会设立评标专家考核委员会,负责确定评标专家的考核等次、专家的聘用与解聘等重大事项.
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规范管理活动,不得泄露评标专家个人隐私,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牟取利益.
60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6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6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63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鼓64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6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
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66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67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由省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被确定为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68(八)省级行业监督部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其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视为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合并,不得少于十日,公示内容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以及我省相关要求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本办法指定发布媒介发布外,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且必须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由招标人进行电子签名,向发布媒介提供已进行电子签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证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原件扫描件,或者已进行电子签名的能够证明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招标人无法进行电子签名的,可授权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电子签名并提供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
招标人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向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已提供上述材料的,发布媒介不得再要求招标人重复提供,为招标人提供便利.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后同步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后同步交互至发布媒介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发布媒介应当确保交互信息的及时69性、完整性.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小时内发布.
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发布媒介应当在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互的符合发布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后,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电子版《招标公告信息确认函》或《招标公示信息确认函》.
拟发布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布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补充完善或改正:(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有及时向发布媒介推送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二)没有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电子签名的;(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发布媒介推送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完整的;(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向发布媒介推送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六)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内容规定的.
发布媒介应当汇总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本省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发布媒介应当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归集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福建"网站向社会公开.
发布媒介应当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材料的共享,确保全流程电子行政监督的顺利开展.
发布媒介应当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采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的措施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二)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三)设置专门栏目,配合行业监督部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方70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四)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省发改委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中标结果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省发改委投诉、举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改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发改委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十九条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违法收取费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71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改委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发改委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十九条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以及公开合同履约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发布媒介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相关要求,定期监督监测,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运行保障,定期维护和管理设备及其系统,制定灾备管理方案,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发布媒介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危害发布媒介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前制定的《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同时废止.
72关于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9〕2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我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园林绿化工程实际情况,经商省发改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开运行机制实施:(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园林绿地内的道路、给排水管网、强弱电设施等;(二)单独发包的道路绿化等工程.
财政投融资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河道工程项目中,绿化工程招标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部分应当单独发包.
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
三、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办法参照我省现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6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使用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值(以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数据为准).
信用评价分值应用规则如下:(一)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工程使用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园林绿化类的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73(二)采用简易评标法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3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50分.
招标文件中应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合格分值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招标控制价在12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包括项目类型和工程造价,项目类型分为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和道路绿化工程)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的类似业绩指标值(指工程造价)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
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得到,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的类似业绩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二)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1、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50家时,全部入围.
2、投标人数量多于50家时:(1)当招标控制价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设施设备,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所需软硬件和工作条件要求.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配合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开展,强化见证和记录功能,加强工作配合和服务,制定完善关于远程异地评标的内部管理及保密工作责任等制度,做到环节把关、全程留痕.
远程异地评标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台账,做好评标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
自评标结束起,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受到投诉的,其音视频资料自投诉处理完毕起保存不少于3年.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管理、协调,主场或副场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秩序维持,以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台账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项目信息和席位、评标时长、专家姓名、专家身份证号码、专家费用等内容.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远程异地评标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本地席位的查看和维护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的席位,应当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及时通知主场.
应当对本地网络环境进行自查,保证在评标高峰时段系统运行和数据传输的稳定.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远程异地评标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熟练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工作.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远程异地评标实施方案及77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制定和发布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数据交换标准内容主要有远程异地评标预约与回复信息、专家身份信息、专家抽取信息、开评标监督音视频信息等.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明确应急情况解决办法和措施,确保远程异地评标顺利进行.
招标人要接受行业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登记所需评标专家类别、人数、评标时间等,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确定副场及席位,并由主场通过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抽取确定主、副场专家,并自动推动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系统通知主、副场的远程异地评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评标席位准备工作.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反馈到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并补充抽取、通知.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席位,评标委员会成员需通过统一专家身份识别联动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公安系统人脸识别进行认证并登录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委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讨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使用电子签名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审结束指令后才可离场.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评标系统或者视频会议系统.
主场与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评标系统进行投票表决,且评标系统自动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可进行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
需要核对原件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核对确认,使用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评标委员会认可确认结果.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应急处理条款,明确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专家电子签字和统一CA电子签章、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过程故障应急处理流程及双方责任.
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应当与投标人签订电子交易软件系统应急处理条款,明确评标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流程及双方责任.
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场或者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评标席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开展评标时,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78招标人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进行评标,同时招标人应当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副场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通知主场,由主场更换副场并补充抽取专家.
同时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若副场因评标席位的故障,有空闲评标席位,通知主场更换评标席位后继续评标;若副场无空闲评标席位,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通知主场,由主场更换副场并补充抽取专家.
同时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方恶意攻击系统造成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应当尽可能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不承担故障责任.
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过程中产生的专用网络、场所、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存储等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提供收款凭证.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会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远程异地评标产生的上述费用进行测算,制定全省统一的费用标准.
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直接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向登记的专家银行卡帐户支付,支付所需手续费由招标人承担.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按非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结算.
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行为的监督,招标人在缴纳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时,应当出示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凭证.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必须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79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配合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顺利开展的,由行业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系统运行稳定等工作的,由省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
各电子交易平台的软件系统提供运营商未按照本规定为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和相关配合服务的,由所属交易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远程异地评标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危害平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省建设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操作规程》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公共资源第三方交易平台按照本办法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等义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8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闽建〔2018〕3号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道路、供水、排水(污水),河道整治".
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其中有全国、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设计企业应不少于1家.
同时鼓励省外投标人与省内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满足方案设计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需要.
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勘察项目,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要求(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不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房81屋建筑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有效的主导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www.
fjxzjd.
gov.
cn)、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
fjggfw.
gov.
cn)、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试行电子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在线备案、在线提交(含澄清或修改)发布所有的招标信息及资料.
如工程所在地电子交易平台的软硬件设施尚不能满足电子投标或评标的,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数据信息量较大的部分(如"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进行线下编制和提交,同时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进行线下评审.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文件应以醒目的方式明确投标人应分别进行线上提交和线下提交的投标文件对应内容,并明确其编制、密封、签署、加密的方式.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报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上传的备案材料包括:(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三)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四)招标文件;(五)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六)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82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1年.
(五)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得到.
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则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地形图测量、立项批复或项目审批部门确认项目规模、规划批文或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范围控制指标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应线下提交的除外)的传输递交.
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投标人以保函、保证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将保函、保险凭证的原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并将其清晰的彩色扫描件作为电子投标文件的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组织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
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83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招标人应按照补救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或延期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金额〔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现有和参照临近工程项目的资料做出的估算;若资料欠缺,可参照临近工程项目投资额的1-3%进行估算,投资额较大或地质条件简单取小值、投资额较小或地质条件复杂取大值;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
投标人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值也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约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度值.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勘察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勘察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根据招标时拟定的工程规模进行估算的,如实际规模与招标时拟定的规模有异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最终确定的工程规模对应的实物工作量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和调整工程勘察收费金额,但其他因素不得作为调价的依据,投标时确定的浮动幅度值也保持不变.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另行协商.
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投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中标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
设计费支付进度参照设计收费标准中工作量比例在设计合同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应包括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4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
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非投标人原因,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天内支付未中标补偿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其他主要勘察人员是指勘察现场施工、设计、现场测试和室内试验等各专业勘察负责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拟派出担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业绩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一致.
参加投标的勘察单位,应在我省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土工试验室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完成地形图测量、立项批复或项目审批部门确认项目规模、规划批文或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范围控制指标等基础资料的准备.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乙级、丙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不少于20天;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详细勘察时间不少于30天;特殊性岩土分布地区勘察(如岩溶地区)时间应适当延长.
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2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大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
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含钢量及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评标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其中应包含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项目招标含勘察、设计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其中应包含不超过2名勘察专业专家);(二)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不超过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不超过2人;(三)勘察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勘察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四)设计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应以一级注册建筑师为主,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程设计类建筑(总平面规划)专业中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家(除要求的结构专业专家外)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应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工程设计类与招85标工程项目相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已实施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随机抽取产生的具有相应主导专业注册资格的专家担任.
(五)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现行的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
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工程勘察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其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简易评估法"或采用"综合评估法".
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型设计项目评标办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大型设计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小型设计项目评标办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大型设计项目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工程项目招标含勘察、设计的,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使用CA证书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
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86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四)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五)中标候选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相应的注册证书编号(丙级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代替)、投标价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含专业、职称、注册情况、评标意见等评标情况.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招标人终止实施项目,应按中标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勘察设计人员承担勘察设计工作,其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申请并取得招标人同意,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
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87材料.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评标结果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等招投标资料即时归档保存,其中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年(招标项目有投诉的,自投诉处理完成后至少保存1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且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未经该项目的行政监督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复制、下载、摘录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上传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各市、县(区)招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的监管,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88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执行本规定的,招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报,并记入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闽建〔2013〕6号)、《关于印发等3个文件的通知》(闽建〔2015〕2号)同时废止.
89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经商省发改委,现对投标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下称"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及处理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未按照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的,或者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第三方验证工具认定被篡改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90三、行政监督部门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加强对各个招投标环节的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2018年10月10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形及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未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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