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叶县城市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向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零二一年二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评审办法18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22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部分格式37第七章4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叶县城市管理局叶县机动车辆违章停放软件平台及手持数据终端一体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项目编号:YZC2021-02-26-1582、采购项目名称:叶县机动车辆违章停放软件平台及手持数据终端一体机采购项目3、采购项目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806500元最高限价:80650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叶县机动车辆违章停放软件平台及手持数据终端一体机采购6、合同履行期限:30个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审计报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0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缴费凭证,新成立公司以公司成立起点为准);(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
(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并加盖印章);(5)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不得有不良记录(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以公告发布后时间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
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5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叶县玄武大道与昆阳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3、方式:纸质4、售价:3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1年3月1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叶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五、响应文件开启1、时间:2021年3月1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叶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网》、《平顶山叶县采购网》上发布.
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叶县城市管理局地址:叶县建业购物广场东150米联系人:焦先生联系方式:0375-3311118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向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街道诚朴路95号联系人:杨女士联系方式:1553751333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采购人:叶县城市管理局地址:叶县建业购物广场东150米联系人:焦先生联系方式:0375-3311118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向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街道诚朴路95号联系人:杨女士联系方式:155375133373项目名称叶县机动车辆违章停放软件平台及手持数据终端一体机采购项目4项目地点叶县5供货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6质量标准合格7招标范围采购发包的内容8质保期1年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供应商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审计报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020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缴费凭证,新成立公司以公司成立起点为准);(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
(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并加盖印章);(5)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不得有不良记录(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以公告发布后时间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转包、分包.
11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2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3月11日9时00分地点:叶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14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天前15分包不允许16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除磋商文件外,采购人在磋商期间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补遗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等内容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7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天前18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19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20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22签字盖章要求按磋商文件规定签字或盖章23磋商有效期60个日历天(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之日算起)25封套上写明(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26响应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叁份副本27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28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地点:叶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时间:2021年3月11日9时00分29招标控制价供应商自主报价.
招标控制价为806500元,供应商报价高出招标控制价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不予评审.
30磋商小组的构成磋商小组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共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磋商评审专家确定方式: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3名32本项目磋商办法综合评分法33中标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的规定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按中标价的1.
5%支付.
34政府采购政策1.
响应产品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标准,并载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若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前,相关部门重新发布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最新一期环保、节能清单),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等),将分别给予供应商在询价过程中规定的标准分值进行减价评审.
2.
如采购产品属于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要求的强制政府采购产品的(若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前,相关部门重新发布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属于清单中要求的制造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产品,如提供非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要求的强制政府采购产品的,询价响应文件、成交结果无效.
3.
关于无线局域网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规定,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无限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证明材料文件复印件.
4.
关于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执行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等部门规定,供应商所投货物必须是国家信息部、版权局、商务部等部门认可的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5.
采购货物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并提供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认证材料和证书.
6.
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进口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依法办理论证、公示、审批手续.
7.
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8.
鼓励创新,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9.
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必须执行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0%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在评审过程中不予认可.
成交人如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并在响应文件中填写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则需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由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划型认定材料,若不能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与询价时做出的声明不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并对因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追责.
10.
开源节流,执行低价优先的采购政策规定.
35供应商须知前后不一致处,以本附表为准1.
总则1.
1定义1.
1.
1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
1.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
1.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1.
1.
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
2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
2.
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2.
2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2.
3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3采购内容、质量、供货期、保修期等1.
3.
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3.
2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3.
3供货期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4合格的供应商1.
4.
1合格的供应商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商须知前附表.
1.
4.
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责令停业的;(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4)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
5联合体供应商(本项目不适用)1.
5.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
5.
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
5.
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如有要求);1.
5.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
5.
5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授权代表负责签署本次磋商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
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1.
5.
6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1.
6磋商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
7现场考察及答疑会1.
7.
1现场考察及答疑会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可自行考察,如有疑问,以书面形式至采购代理机构.
1.
7.
2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供应商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
2.
磋商文件2.
1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2.
1.
1磋商文件由下列章节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第五章合同条款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2.
1.
2磋商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
纸质磋商文件与电子介质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磋商文件为准.
2.
1.
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磋商内容及要求等,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若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
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变动2.
2.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2.
2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前提出疑问,携带纸质资料交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纸质资料至少包括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
如答复内容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2.
2.
1项执行.
2.
2.
3在采购需求明确以后,采购人会依据磋商会议纪要及磋商小组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变动.
磋商文件的变动主要包含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并将磋商文件的全部变动内容发给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3.
响应文件的编制3.
1磋商的语言与计量3.
1.
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
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3.
1.
2除在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2响应文件的编写供应商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
3磋商价格3.
3.
1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及采购人给出的项目采购内容填报磋商价格.
磋商价格应包含磋商内容和要求中列明的项目所有产生的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或磋商达成一致的,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磋商价格中.
磋商的报价方式及最高限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应在供应商前附表中明确.
3.
3.
2磋商价格中不应含有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过程中不予核减.
3.
3.
3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内容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3.
4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3.
4.
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
4.
2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成交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但不仅限于)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的内容.
3.
4.
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
3.
4.
4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有变动或者更新,应在响应文件中说明.
3.
5供应商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3.
5.
1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
5.
2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
5.
3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等,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本项目不适用)3.
5.
4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本项目不适用)3.
7磋商有效期3.
7.
1响应文件应自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其响应将被拒绝.
3.
7.
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
3.
8响应文件的式样、签署和装订3.
8.
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版的响应文件.
电子版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版的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
3.
8.
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响应文件中.
响应文件必须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响应文件内容缺页或遗失对供应商造成的影响供应商自行承担.
3.
8.
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3.
8.
4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响应文件的递交4.
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
1.
1响应文件应密封递交.
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1.
2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及电子文档应包装在一个封套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位章.
4.
1.
3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磋商声明的,应按照上述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执行.
4.
2递交截止时间4.
2.
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4.
2.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2.
3采购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推迟递交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递交截止时间.
4.
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
3.
1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
3.
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
8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
3.
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4.
1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磋商会议5.
1磋商5.
1.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和磋商工作.
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应在递交响应文件表上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5.
1.
2递交响应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将对响应文件递交的时间、密封及标记等进行检查.
迟到的响应文件及未密封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6.
评审6.
16.
1.
1磋商和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磋商小组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1.
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
6.
1.
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6.
1.
4磋商小组将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本须知第6.
3款和第6.
4款对应的磋商和评价程序进行磋商和评审.
6.
1.
5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磋商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1.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6.
2评审程序6.
2.
1响应文件的初审包含形式评审、资格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具体的评审因素见第四章评审办法.
6.
2.
2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不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的;(3)供应商的磋商函、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磋商文件要求的;(4)同一供应商首次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方案或者磋商价格的,但磋商文件有要求的除外;(5)磋商价格高于磋商文件设定的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6.
2.
3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评审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
2.
4算术更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磋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磋商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响应文件可能被否决.
6.
2.
5对于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磋商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6.
3磋商事项6.
3.
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签到的逆顺序分别依次与通过响应文件初审的供应商授权代表进行磋商.
磋商内容为价格,磋商小组与供应商授权代表仅能针对除磋商内容和要求中不得偏离部分以外的条款进行磋商.
6.
3.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
3.
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
3.
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6.
3.
5最终报价(即二次报价,不能超过首次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磋商判顺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最后报价按供应商开标时签到的逆顺序提交.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通知供应商进行解释.
如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对该供应商不予推荐.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相关规定,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4124号)相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
4比较与评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6.
5.
1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符合本须知第6.
3.
5项第三款情况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6.
5.
2评审报告将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
6成交供应商6.
6.
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6.
6.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6.
6.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6.
6.
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将依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若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磋商.
7.
合同授予7.
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
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
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7.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本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7.
5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7.
6履约保证金磋商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具体要求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豫财购【2019】4号文执行.
8.
纪律和监督8.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8.
2参与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扩散,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
3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
质疑投诉9.
1供应商认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9.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实名向(项目所属)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9.
3质疑和投诉应有具体的质疑(投诉)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或事实根据,供应商对其质疑和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
1.
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磋商文件格式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2.
1.
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财务状况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纳税及社保证明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三年无重大事故声明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具备专业的设备及技术能力承诺书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信用查询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2.
1.
3响应性评审标准质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质保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货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磋商报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评分部分(满分100分)2.
2.
1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磋商报价35分1、磋商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且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为有效供应商.
2、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最终报价)为磋商基准价.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报价)*35.
优惠政策:依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供应商应按1规定的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
2.
2技术评审50分1、投标人所投产品对照招标文件中项目要求技术指标、参数,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的得35分.
2、为保证项目技术先进性,能达到领先水平,投标人所投智慧城管软件平台产品制造商应拥有信息化及工业化融合的先进企业管理体系,具备较强的创新技术实力及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单位公章,得3分.
3、为保证系统安全性,保证相关单位具有专业的信息安全研发及较强的事件分析能力,投标人所投的存储设备厂商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的,提供相关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一级得4分,二级得2分,三级得1分.
4、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从技术成熟度、先进性、应用集成技术进行系统建设,安全高效,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易于扩展,高度自动化,充分考虑到系统今后纵向和横向的平滑扩张能力.
技术方案编写详尽、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程度高的得4分;方案编写一般、但基本合理、逻辑较清晰、可行性程度一般的得2分;方案编写简单、不合理、逻辑混乱、可行性程度差的得1分;缺项不得分.
5、施工保证措施: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工期保证措施,现场安装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装人员配备情况、主要安装机械和测试设备情况和安装调试、验收等方案编写详尽、科学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程度高的得4分;方案编写一般、但基本合理、逻辑较清晰、可行性程度一般的得2分;方案编写简单、不合理、逻辑混乱、可行性程度差的得1分;缺项得0分;2.
2.
3商务评审15分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经理需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提供2020年1月以来连续12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
)企业信誉:投标人具有2016年1月1日以来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1分.
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同类同规模政府采购业绩的,每有一份得1分,最多得2分(须提供中标公吿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没有或不全不得分)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应考虑质保期内和质保期外,售后服务措施(包括应急措施、人员保障、响应时间、维修备品备件)详尽、合理、逻辑较清晰、可行性程度高的得5分;一般、但基本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程度一般的得3分;简单、不合理、逻辑混乱、可行性程度差的得1分;缺项得0分培训方案: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培训计划及方案的描述,能结合项目要求,提供完善、切合实际的培训方案,能满足客户的要求,详尽、合理、逻辑较清晰、可行性程度高的得5分;一般、但基本合理、逻辑清晰、可行性程度一般的得3分;简单、不合理、逻辑混乱、可行性程度差的得1分;缺项得0分.
1.
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按评审办法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供应商排名.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供应商拟定的实施方案优劣顺序推荐.
2.
评审标准2.
1磋商响应文件初审2.
1.
1资格性检查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
1.
2响应性检查标准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响应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
2澄清有关问题2.
2.
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2.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
3比较与评价2.
3.
1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2.
3.
2磋商小组按规定的量化指标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审得分.
2.
3.
3汇总全体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打分并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2.
3.
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评审程序3.
1响应文件初审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
1项规定的检查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
有一项不符合检查标准的,其磋商将被拒绝,不能进入后续评审或磋商程序.
3.
2磋商磋商程序详见供应商须知.
3.
3澄清及算术修正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和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问题澄清.
算术修正的要求和原则详见供应商须知.
3.
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方法前附表进行比较和评价,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3.
5.
1磋商小组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供应商.
3.
5.
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一、项目简介叶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动车违章停放治理平台建设项目在城市管理领域的一大创新,实现"多维感知、智慧处置、城市分析"的全业务流程城市管理.
平台基于视频AI分析、停车执法数据回传、大数据分析等技术,通过对市容秩序、违法停车业务处理等实行立体监测和精准感知,形成智能采集、智能抓拍、AI识别、远程提醒、数据自动回传的智慧业务流,增强对群众需求和城市管理问题的主动感知能力;对我县各类事件和疑难问题的处置能力.
精准高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市容秩序、车辆乱停等城市通病,为我县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按照"以最小投入,实现最大效益"的思路,充分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县区特点,形成"覆盖全面、信息融合、运转高效"的机动车违章停放治理平台.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内容如下:建设内容:机动车违章停放治理平台,增加违法停车应用服务现场执法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1、现场发现有违停行为,执法人员利用移动智能终端机对违停车辆进行抓拍并打印凭条进行告知.
2、抓拍数据及车辆信息自动回传至叶县城管数据中心并进行存档记录.
3、与交警视频专网平台进行对接,每日实时传输对应违停车辆图片与记录.
4、由交警人员进行违法数据审核,并上传交警集成指挥平台与车驾管业务进行挂钩.
5、每月平台自动生成当月上传违法数据统计表,与交警违法上传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由县财政部门作为后续拨款凭证.
项目建设包括叶县机动车违章停放治理平台平台1套,前端综合执法手持终端10台及相关设备等.
二、项目清单:叶县城市城市管理违停车辆执法平台序号产品名称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备注1智慧城管软件平台(机动车违章停放治理平台)1、对视频进行实时查看和录像查询.
实现监控点位模糊搜索、收藏、预案管理、地图应用2、现场执法终端接入管理,数据实时汇聚回传,只发数据治理等3、提供丰富的统计图表工具,支持将各种系统建设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现,可配合超高分硬件进行大屏效果展现4、定制开发对接交警专网交通综合执法应用平台,对接同步违章车辆图片及违章数据.
套1软件基础模块及定制开发车辆综合平台和交警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共享2平台应用服务器4210*2/64GDDR4/600G10KSAS*4(RAID_1)/SAS_HBA/1GbE*2+10GbE*2/550W(1+1)/2U/16DIMM2U双路标准机架式服务器CPU:2颗XeonSilver4210(10核,2.
2GHz)内存:16G*4DDR4,16根内存插槽,最大支持扩展至2TB内存硬盘:4块600G10K2.
5寸SAS硬盘阵列卡:SAS_HBA卡,支持RAID0/1/10PCIE扩展:最大可支持6个PCIE扩展插槽网口:2个千兆电口,2个万兆光口其他接口:1个RJ45管理接口,4个USB3.
0接口,1个VGA接口台2基础硬件环境3存储设备机架式/8U48盘位/2048Mbps接入带宽/48块6T企业级SATA磁盘/可定制支持SAS扩展柜/双64位多核处理器,8GB高速缓存(可扩展到512GB),4个千兆网口(可扩展4*GE或2*10GE)/冗余电源/支持流媒体1:1:1接入存储转发/视频流、图片、SMART、视频文件混合直写/智能事件检索、精确定位、浓缩播放/RAID0、1、3、5、6、10、50,60/网络协议:RTSP/ONVIF/PSIA/SIP(GB/T28181)/iSCSI/NFS/CIFS/FTP/HTTP/AFP台14交换机全网管三层交换机,机架式,48个千兆电口,4个万兆SFP+光口;1个业务扩展槽,2个电源模块槽位,2个风扇模块槽位,交换容量598Gbps,包转发率252Mpps,1U高度,19英寸宽,工作温度:0℃~45℃,支持交直流供电,满负荷功耗88W(单交流电源情况下);支持RIP/OSPF/BGP/IS-IS/VRRP,IPv6,VLAN,流量控制,ACL,QoS,端口镜像,环网RRPP/ERPS、支持SNMPV1/V2c/V3网管.
台15综合执法终端1.
物料内含:主机、锂电池(可拆卸)、电源适配器、数据线.
2.
功能描述:4G全网通,内置WIFI、蓝牙、GPS,支持NFC、二维码扫描,支持磁卡、IC卡、非接触IC卡读取,内置打印机.
3.
产品参数:安卓系统,500万像素后置摄像头,运行内存1G,内置存储4G,5英寸触摸屏,电池容量5000mAh,IP54.
个10自带打印机可打印凭条6合计备注:视频专网光纤使用费用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视频专网的敷设由建设单位与市县公安部门沟通协商.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一.
合同条款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送货、安装、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
(5)"甲方"系指本次招标的招标人.
(6)"乙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的供应商.
2.
质量和标准2.
1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货物能完全满足本次招标标书中的要求.
2.
2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标准应与乙方磋商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的质量标准相一致.
2.
3本次招标要求范围以内的货物,不论乙方在投标报价时有无包含,均不得另外向购买者收取费用,更不得以其他形式向购买者收费,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同时将全额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2.
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需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标准.
3.
专利权3.
1乙方应保证甲方或购买者在使用货物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的指控.
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
4.
包装要求4.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相应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锈、防震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
货物运输与交货日期5.
1货物运输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5.
2在使用方指定地点,货物经使用方验收无误后,以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5.
3乙方提交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6.
货物的检验和验收6.
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型号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该检验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型号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视为最终检验.
6.
2乙方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货物,应具备原产地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供购买者查验.
6.
3货物全部到达交货地点后,应自行负责妥善保管.
6.
4对货物验收时,除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外,乙方还应保证提供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
6.
5如果货物的质量和型号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购买者可自行或报请甲方请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查.
6.
6乙方提供的货物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6.
7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
7.
伴随服务7.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
2除第7.
1条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在交货的同时,协助甲方人员进行相关的配套服务;(2)乙方交付货物时,应提交事先编制的验收清单,验收清单按甲方要求提供.
7.
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
质量保证8.
1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8.
2乙方应保证货物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型号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8.
3根据当地质检或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型号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
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主动对货物进行更换.
8.
5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对货物进行更换,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9.
索赔9.
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9.
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使用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等);(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使用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降低货物的价格;(3)应符合合同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使用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9.
3如果在使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0.
乙方交货延误10.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完成整个项目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使用方验收使用(符合合同第12条规定的除外).
10.
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0.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使用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期限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0.
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1.
误期赔偿11.
1除合同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及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前十天内每天按延误购置货物总金额的0.
5%计收,再往后每天按购置货物总金额的1%计收,直至交货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合同价的20%.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2.
不可抗力12.
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0条、11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不包括社会因素)以及其它甲方、乙方商定的事件.
12.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并出具事件发生地政府有权部门的证明.
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
税费13.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4.
仲裁14.
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
如果提交在前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4.
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4.
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4.
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5.
违约终止合同15.
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供货的;(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5.
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5.
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其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7.
转让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18.
合同生效及其它18.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次招标的成交通知书和招标过程中乙方的投标澄清等内容将作为本次采购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服务内容缩减、服务不及时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18.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8.
3乙方对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力的,甲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
18.
4甲乙双方可就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相关部门投诉,经相关部门核查,确认如情况属实,则投诉有效,将作为有效投诉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18.
5本合同一式肆份.
18.
6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
7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
合同协议书(仅供参考)招标人:中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资金来源:2.
项目承包范围承包范围:3.
交货期交货期为自合同签订日起日历天.
4.
质量标准:5.
合同价款按实际情况填写.
6.
组成合同的文件6.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条款;(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招标文件;(5)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2双方有关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
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并提供后续服务.
9.
招标人向中标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
合同生效10.
1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0.
2合同订立地点:10.
3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招标人:(公章)中标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部分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一、磋商函及附录(一)磋商函致:(采购人)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的投标总报价,质保期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
2.
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
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磋商函递交的磋商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内容.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供应商:(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二)磋商函附录项目名称供应商磋商报价(元)(第一次)(大写)(小写)质保期质量供货期磋商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其他优惠说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所投产品报价明细表序号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234567:::合计大写:小写:投标人(盖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投标响应偏离表序号名称招标文件需求投标文件承诺偏离度说明投标人(盖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四)技术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格式自定)(五)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七章一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企业可不填报.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详见下表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破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难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号)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类型中小微型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中小微中小微中小微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5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工业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300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上20人以下建筑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60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及以下批发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20人及以上5人及以上5人以下零售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5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交通运输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300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上20人以下仓储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上20人以下邮政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300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上20人以下住宿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餐饮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信息传输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30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及以下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20000万元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80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及以下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10人及以上10人以下四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
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样表)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_(采购项目名称)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期: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
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
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六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各供应商: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
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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