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刚打开电脑便遭春雷滚滚 “司法部发布文件要求全体律师开展对李庄案的反省讨论” 。于是整个上午我外焦里嫩地沉浸在对中央有关部门的深深钦佩之中。下午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混进了一个深藏在酒店中的会场中是律协请北大某著名教授来做讲座。本来是抱着学习的心态没想到竟是一次非常保密的活动。我坐在后排角落里看到无数白发苍苍的律界泰斗带着凝重的神色坐在前面还有主持人反复强调严禁任何形式的录音录像或媒体报道感觉像是本来想拿别人本书看看结果发现偷了一包炸药。以下是讲座的大概内容因为内容敏感犀利故略去人物真实姓名。需要指出的是我深刻理解该教授犀利言语背后的苦心正如艾青诗里所说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
讲座题目是“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 。分四部分一、风险来源二、根本原因三、具体原因 四、如何防范。 四部分逐渐深入。
一、风险来源
1、被无数学者狂批的刑法第306条它包括三项具体罪名分别是律师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律师妨害作证罪。其中最后一项律师妨害作证罪是律师面临的头号杀手真实案例资深律师王某去向证人调取证言为避免违规之嫌特意找了两名律师同行还找了现场见证人还全程录像而后为了方便法院随传随到把证人接到北京安顿在某平房里。而这个证人有一天就忽然神秘地“被失踪”了律师本人也差点被以妨害作证罪起诉。最后虽然并没
有定罪但此事给其留下了印刻终身的恐惧。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权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律师找控方证人取证改变了当初的证言就有很大可能因妨害作证罪锒铛入狱。
2、第398条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其第二款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酌情处罚。 ” “酌情处罚”四个字公然出现在刑法典里这是多么模糊的可怕的法。两个真实案例律师甲捡到了一份新华社内参的复印件是关于国家土地政策的他将其复印散发给一群土地集体诉讼的当事人律师乙的当事人想看看卷宗 乙同意了当事人悄悄将其复印并找到其中提供证言的证人一一说服使其全部改变证言。两个案例中的律师全部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被逮捕。
3、包庇罪。真实案例犯人的哥哥为了使狱中的弟弟立功以免死请律师带一张小纸条给弟弟其中详细列举了某犯罪团伙的罪行和线索。后来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弟弟从死刑立即执行变为死缓而律师却被哥哥揭发了不要迷恋哥 ,其被定的罪名就是包庇罪。教授认为律师要做的本来就是合法的包庇。这样的定罪简直匪夷所思。
4、诈骗罪。从根本上说律师付出劳动获得报酬天经地义的事居然能犯诈骗罪。真实案例律师马某在收费时声称自己和法官比较熟悉另外收费没有入账于是被逮捕定了诈骗罪。在现实中所有的律师都是这么做的当局选择性执法让其余所有的人都被剥夺了安全感。罗斯福当年所说的每个人拥有的四种基本的权利其中一项就是免于恐惧的权利 中国刑辩律师早就失去了。
5、逃税罪。 中国税法高度模糊如果真要深究也许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的逃税之嫌。上述马某案例据说当局的观点是即使不定你诈骗也要定你偷税逃税罪在修正案七之前的名称 此外在统计数据中律师还曾因诽谤罪、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入狱。真正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这些状况都是教授身边的案例在书本上看到以为是危言耸听当发现是真的而且已经发生并且正在发生时不由得让人无话可说只觉阵阵寒意袭来。
教授小结了一下 1、 中国十几万律师大军中只有几百人出事 比例还是比较小的但是每次出事都让朝野大震撼给律师以很大的不安全感。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九十年代还主要是年轻的新律师容易“出事” 最近当局不知是什么考虑专门整治资深的有名望的律师。
2、公安机关往往不通知律协直接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 3、不少学者都义愤填膺地要求将刑法第306条和307条合并或者废除306条或者变306条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样固然好但要明白正如上面论述的废除了这个罪名还有其他好多的罪名。律师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根源在于公检法深入骨髓的对律师的不信任于是公安机关滥用立案权、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法院滥用定罪权。
二、根本原因
1、刑法分则罪状表述的模糊性。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来自法国大革命时的《人权宣言》 其经典表述是 “对公权力而言不授权即禁止对私人而言不禁止即可行。 ”也就是法理学的法律保留原则。可这个宪政根本原则在中国很高级别的干部群中都显得陌生。教授说他给某省部级高官做讲座讲这个原则。会末总结发言时高官说 “今天我还是第一次知道公权力不授权即禁止 以前我们说的都是不禁止就可以放手去干 ”
刑法本应有的罪刑法定被模糊的法律表述消失殆尽。两个例子 1第306条刑辩律师妨害作证罪的罪状模糊何为“引诱” 现实中律师让证人说话证人说了就构成了引诱那要定律师引诱首先得定证人的罪只有证人定了伪证罪才能定律师妨害作证罪为何证人不管怎样都无罪律师动不动就被抓呢另外何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这明明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常在做的事还有立法没说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所以本条的规定非常模糊。有人说不是有307条吗这条针对的就是一般主体去管公检法的但307条根本就是座死火山从来没适用过。看看表述就知道对律师有多么不公平了 306条要求“威胁、引诱” 307条却要求“暴力、威胁或贿买” 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教授说 自己以前总鼓吹在中国发展程序性辩护 比如刑讯逼供现在不敢了因为发现在中国当下做程序性辩护真的太容易“出事”了。
2泄露国家秘密罪。语焉不详如果在审判阶段律师向当事人家属泄露卷宗内容构成本罪 向犯人宣读同案犯笔录以核实也构成本
罪那么法官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卷宗内容是不是也泄露了国家秘密呢公检法把卷宗拿给律师是不是也泄露了国家秘密呢
所以刑法分则存在大量空白罪状、简明罪状主体模糊行为模糊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规定不清 严重架空罪刑法定 留下危险的空间。
2、大量的选择性执法。
教授讲了大多数人第一次找律师时的心态为什么要找这个律师无非三方面名气大、认识的法院的人多、收费低。所以律师当然也会从这三方面入手去说服当事人。如果哪个律师说 “我保证不请法官吃饭我保证不私自会见法官我保证只递交案卷材料别的什么都不递交给法官。 ”相信所有的人听了都跑了。于是几乎所有的律师都会明示或暗示自己和法官有某种关系其中的风险是很大的。比如律师说 “诉讼费20万不含住宿费、活动费。 ”这个活动费是什么意思大家都很清楚但如果当事人把它录音了就彻底完了。
什么是选择性执法呢就是律师们人人都在做某件事而且通常情况下是没事的所以大多数律师也就没有警惕心但是忽然你就被当局注意到了就全完了。其最大奥秘就在于这不是司法是政治。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技巧即把个别人揪出来办了让其他所有人都生活在恐惧之中还要对政府感恩戴德。这是自延安整风运动以来GCD一直使用的政治策略几十年来从未改变。所以为什么要“讲政治、讲学习、与
时俱进” 你不了解政治大背景 自己早就被当局盯上了还浑然不觉。李庄就太傻 自己早就被当局监控了还去娱乐场所做一些事还在手机里和当事人大谈价钱。我们身在中国一定要知道选择性执法的厉害虽然一百个人里只有一个但对这一个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万劫不复只抓你一个连第二个都不抓。平时要多结交几个圈子以外的人 了解政策和背景但自己不要乱说。
3、任意采取强制措施
拉德布鲁赫说如果原告成为法官那么只有上帝能当辩护人了。在西方在台湾在审前程序 比如要采取强制措施都有专门的预审法官。中国根本没有。但聪明人也可能会说 “有也没用谁审都一样反正都是政法委控制 ”于是 中国的律师随时有可能被抓很容易陷入极大的恐惧感之中。教授讲一天半夜一个朋友打电话给他也不说什么事只说你出来一下你出来一下。教授下楼坐上他的车七拐八拐把车停到某地朋友拉他下车把手机扔下又走了二里地才说 “我的手机被监听了车被定位了现在我身上什么都没有了我给你讲下我代理的案件案情你看我这样做安全吗 ”那个凌晨那句反复的“我这样做安全吗” 还有朋友脸上惊恐的神色都给教授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4、缺乏中立的法官
其实全世界的公安都会刁难律师很多证人都不想配合律师但在西方出现这种情况律师可以气定神闲地向法院申请令状强制调取否则不配合的人就可能被科以“藐视法庭罪” 。中国的法官却根本不中立。公检法是一家。律师会见难调查难 阅卷难。如果法律没有赋予救济手段的话纸上写的权利越多律师能做的事越多就越危险。能会见了就会见难能调查了就调查难能阅卷了就阅卷难。教授引用了一个律师的话 “今天看来二十年的律师改革都是泡影 ”
5、公检法在观念上将律师视为外人
有律师哀叹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教授认为这纯属自作多情。谁跟你同根生了一个是执政者一个是在野者。律师是社会工作者用日本人的说法叫“在野法曹” 或者我们可以说是公检法的“统战对象” 。统战对象的含义就是敌人但要利用。公检法还习惯把律师和当事人等同。教授引用了身边两个法院院长的话 “真不明白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最后不都是我们说了算吗 ” “我们从不和律师坐在一起我们是专政者他们是当事人。 ”
6、公检法在利益上和律师相冲突
一项提起公诉的案子如果最后被作出无罪判决要在考评中扣掉6分相当于一个二等功的分量。对公检法的管理方式和考核机制导致公检法和律师处在了利益的直接对立面上使任何一个律师的成功辩护都意味着公检法一方被错案追究。这是世界上罕见的制度。公检法能不对
律师充满仇恨吗而且这种错案追究制导致独立审判在中国不存在。而独立审判的本质是法官不得为自己内心的认知和判断而受罚只能为自己行为的违规而受罚。中国的法官没有任何独立性自主权。每年12月开始公检法都要接受枯燥的泯灭人性的考核天天填表汇报完全失去了做人的尊严而且每月俸禄又是那么菲薄。中国的公检法人员不被当人看只好把满腔的怒火和怨气都撒在律师身上。
三、具体原因
1、考评的立功嘉奖制度使案件没进法院就已经定性既得利益者无论如何不会放弃利益 2、公开逮捕大会先造出了声势和舆论一旦被判无罪就得承担侵犯嫌疑人名誉权的责任 3、公检法办公经费和罚没收入直接挂钩 4、律师职业操守有一些问题。教授坦言这个问题面对律师讲比较难听但确实是一个问题。以下诸多情况都存在很大风险
1律师向被害人或控方证人取证必须先经检察院认可却私自取证 2有地方有“开庭前辅导被告人”制度就是告诉被告人哪些话打死都不能说万一被窃听就麻烦了。李庄案发也许就是当局秘密窃听了。在美国律师拍着桌子说话都没人窃听 3会见中夹带纸条、信件送物品、送通讯工具 4会见中透露卷宗中的证据尤其是同案犯的证言 5死刑案件中制造假立功 6会见中指示翻供 7请证人吃饭送证人礼物威胁或说服证人改变证言 8时下强奸案、伤害案中“出事”的律师增多原因是很多强奸本来就是半推半就对方私下
一送钱给亲属就私了了亲属没事律师却入狱了。一定要提前和当事人亲属写好合同和当事人之间建立安全的“隔离带” 有的律师辩护着辩护着就把自己当成被告人了眼睛都说红了。
9审判前绝对不能让当事人看卷。而且他们看也看不懂这些专业的东西只能记住那些个让他仇恨的证人的名字有百害而无一利。给当事人说说情况即可千万别留下白底黑字。
10不要私自收费。中国对律师的管理是以“所”为单位的应当把责任都推到律所身上。
11不要说自己和法官有什么关系。你们都知道一句话 “当事人是自己最大的敌人” 其实法官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一旦法官犯事被抓他们第一个就会把你供出来。
四、如何防范
教授认为与其求助于缓慢的司法改革不如求助于自己。提出以下几点
1、要讲政治懂政治有政治敏感性这样才能在中国当下如此艰苦恶劣的环境下生存。比如周末上上网 了解一下最近的立法动向、政策风标、学术进展。教授引用一位专为政治敏感案件辩护了几十年上千起却一直能够安然无恙没有被抓进去的老律师的话说 “要坚决站在法治主义的立场上。 ” “要揣着明白装糊涂。 ”不能不了解政治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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