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免费短信提醒

免费短信提醒  时间:2021-05-06  阅读:()
东人才办通"2018"2号关于调整《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理顺工作职责,明确-2-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人才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的通知》(东人才办通"2016"6号)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1.
第一章第四条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调整为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
第三章第八条调整为受理部门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每半年度组织进行审核认定,上半年度截止日期为2月15日,下半年度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3.
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调整为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局.
4.
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
5.
第三章第九条第(五)款市人才办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社保、工商、法院、检察-3-院、税务等部门意见.
6.
第三章第九条第(六)款市人才办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认定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认定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7.
第三章第九条第(七)款市人才办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8.
第四章第十一条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调整为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
9.
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三)款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调整为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局.
10.
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四)款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
11.
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五)款市人才办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4-见,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
12.
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七)款市人才办将评委会推荐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将评委会推荐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13.
第四章第十二条第(八)款市人才办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14.
第七章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有突出贡献者,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对于工作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经单位推荐,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作为'有突出贡献者'列入认定对象,调整为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对于工作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5-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经单位推荐,报市政府同意,作为'有突出贡献者'列入认定对象.
15.
第七章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调整为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16.
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内容调整如下: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姓名性别来莞时间相片(粘贴处)国籍(户籍所在地)出生年月(年龄)技术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本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学历毕业院校和时间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归口行业分类工作单位行政职务-6-入职时间在莞情况创业聘任专家类别授予时间获奖类别获奖时间担任项目职务任职起止时间其他主要业绩取得时间近5年内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原认定评定类别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原认定时间年月日现申请认定评定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本人自年月起已在东莞工作,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并承诺上述表格内容及所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
签名:年月日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7-受理部门审核意见(单位公章)科室负责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年月日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定)(单位公章)评审会主任签名:年月日核准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备注:表格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17.
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第8项核准意见由市人才办填写,调整为核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局填写.
18.
4《受理回执》第三联市人才办(盖章),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盖章).
19.
4《受理回执》注第2项另外一份为完整版,由市人才办保存,调整为另外一份为完整版,由市人力资源局保存.
二、《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1.
第四章第十四条市人才办将推荐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8-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受资助人选名单,调整为市人才办将推荐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受资助人选名单.
2.
第五章第十八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受资助人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2年,每年形成年度监理评估报告,由市人才办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调整为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受资助人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2年,每年形成年度监理评估报告,由市人才办向分管市领导汇报.
3.
第六章第二十条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调整为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1.
第四章第十一条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组织部门或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调整为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
2.
第五章第十六条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整为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呈报市政府审批.
3.
第五章第十七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完成对资助名-9-单及资助额度的审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调整为市政府完成对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的审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
第六章第十九条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人才办、科技局等主管部门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调整为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科技局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
5.
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调整为年度汇报.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向市科技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信息上报,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信息采集表》;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东莞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6.
第七章第二十七条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分管市领导.
7.
第七章第二十八条须经专家论证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调整为须经专家论证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方能实施.
8.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并将有关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调整为并将有关结果建档备案.
-10-9.
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调整为市政府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
四、《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1.
第一章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审定引进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批引进名单和资助标准,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调整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负责审定引进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批引进名单和资助标准.
2.
第三章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制定年度受理公告,报市人才办同意后,以市人才办名义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外发布引进公告,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制定年度受理公告,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外发布.
3.
第三章第十五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报市人才办审定同意后实施,调整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4.
第三章第十七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以市-11-人才办名义在市内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市人才办名义下发入选通知,调整为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人力资源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市人力资源局名义下发入选通知.
5.
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创新奖励资金.
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奖励经费.
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调整为创新奖励资金.
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奖励经费.
6.
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四)款创业奖励资金.
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经费.
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调整为创业奖励资金.
对已获立-12-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经费.
7.
第五章第二十条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与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调整为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与市人力资源局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
8.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个别团队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调整为个别团队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方能实施.
9.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人才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每年形成年度监理报告报市人才办,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人才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每年形成年度监理报告.
10.
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调整为-13-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
11.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调整为由市人力资源局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12.
第六章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调整为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1.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人登录系统http://rc.
dg.
gov.
cn/,注册后在线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调整为申请人登录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
第四条第(一)款3.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在市内各地税分局开具,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调整为3.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
第四条第(二)款市人力资源局完成对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审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于9月1日前提交市人才办,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申请-14-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补贴进行审核.
4.
第四条第(三)款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
5.
第四条第(四)款市人才办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
6.
第四条第(五)款市人才办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7.
第五条第1项本办理规程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调整为本办理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8.
第六条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调整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
六、《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办理规程》1.
第四条第(二)款市人力资源局审核申报资料,符-15-合奖励申请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才办,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审核申报资料,符合奖励申请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
第四条第(三)款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材料,经复核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材料,经复核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3.
第四条第(四)款调整为(四)公示.
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
第七条联系方式调整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电话:0769-22898831.
七、《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办理规程》1.
第一章第二条本规程中所称的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调整为本规程中所称的特色人才是指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2.
第二章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工作,审批确定资助名单和资金拨付,研究解决申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资格认定,特-16-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工作,调整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工作,研究解决申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负责审批确定资助名单和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资格认定,特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工作.
3.
第二章第七条并向市人才办提出创业贷款贴息划拨建议,调整为并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创业贷款贴息划拨建议.
4.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每年6月,由市人力资源局制定年度受理公告,报市人才办同意后,以市人才办名义对外发布受理公告,调整为每年6月,由市人力资源局制定年度受理公告,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外发布.
5.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四)款并汇总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标准建议,提交市人才办,调整为并汇总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标准建议,提交市人力资源局.
6.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五)款市人才办将推荐资助名单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调整为市人力资源局将推荐资助名单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
-17-7.
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六)款经复核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办汇总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对拟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调整为经复核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对拟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8.
第六章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市人才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调整为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9.
文中联系方式调整为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电话:0769-22898832.
八、《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1.
第一章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调整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我市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
2.
第一章第三条调整为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18-复核和资金拨付;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特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家庭住宅类房屋登记备案信息和在本市范围内是否首次购房及购房总金额等情况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资金额度下达工作.
3.
第二章第五条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调整为"对于来莞工作的特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
4.
第二章第六条购房补贴从成为特色人才的当年起接受申请,从成功申请的下一年起按5年等额发放.
本住房补贴必须用于支付首次在东莞购买商品住宅的楼价款,不得挪作他用,调整为购房补贴高于市房产管理局核实的商品住宅购房总额的,则以购房总额为准进行补贴.
购房补贴从成为特色人才的当年起接受申请,从成功申请的下一年起按5年等额发放(每年须申请一次连续5年).
5.
第二章第七条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每年6月集中受理申请,调整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每年5月集中受理申请.
6.
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个人登录系统http://rc.
dg.
gov.
cn/,注册后在线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登-19-录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7.
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申请人在线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调整为申请人在线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8.
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第2点结婚证(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仅需提供特色人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调整为结婚证.
9.
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第3点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租住房屋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园区暂免提交),调整为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租住房屋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园区暂免提交).
10.
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第4点经监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调整为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经监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
11.
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第6点调整为个人在莞缴-20-纳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12.
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新增第7点7.
其他要求:《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合并装订.
各类证明材料需经特色人才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13.
第三章第九条第(三)款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在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人力资源局,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完成对申请人租房、购房情况的审核,并于8月31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才办,第(四)款复核.
市人才办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和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合并后调整为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在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人力资源局,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完成对申请人租房、购房情况的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和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14.
第三章第九条(五)安全信用审查.
市人才办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国安等部门意见,对补贴申请进行安全信用审查,调整为(四)安全信用审查.
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21-意见,对补贴申请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15.
第三章第九条(六)审批和公示.
市人才办对通过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调整为(五)审批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局对通过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16.
第三章第九条(七)资金拨付,调整为(六)资金拨付.
17.
第四章第十一条加强对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住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调整为本住房补贴必须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和首次在东莞购买商品住宅的楼价款,不得挪作他用,所购的住宅房不能用于出租,买卖等投资盈利性行为.
加强对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住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
第五章第十三条和已享受以往住房补贴政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调整为和已享受以往市级住房补贴政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
-22-19.
第五章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共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调整为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
原文最后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B3栋一楼,调整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
九、《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1.
第四条调整为在当年4月10日前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可在5月31日前向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符合莞城初中电脑派位条件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或向市教育局申请按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2.
第六条调整为由市人力资源局于每年4月底向市教育部门提供当年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名单和相关情况(企业所在镇街"园区"、人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人才类别及编号),市教育局于5月上旬将特色人才名单公布给镇街(园区),统筹做好当年入学安排,并将安排入学的特色人才及其子女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十、《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1.
第六条第(3)点社保部门把整理、汇总、核定的相关情况报市人才办备案,调整为社保部门把整理、汇总、-1-《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及办理规程(2018年修订版)目录1.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22.
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553.
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614.
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
.
735.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
806.
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
917.
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办理规程948.
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办理规程1019.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10910.
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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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
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12812.
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13113.
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142-2-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特色人才包括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紧缺急需或作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共分为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五大类.
第三条特色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第二章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第五条特色人才申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三)申报人为2013年3月13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且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
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列入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多项条件同时达到的,取其最高一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可认定为特色人才,年龄统一放宽至70岁;(四)近5年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主要认定评定依据密切相关.
第六条特色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重点由在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
认定评定范围和标准详见《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4-1)及《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2).
第七条特色人才申报人需提交如下资料:(一)《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3)一式两份,并附一份电子版;(二)证明材料包括(递交申请时核对原件):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来莞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三)近期大一寸电子版免冠照片.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受理部门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认定申请,每半年度组织进行审核认定,上半年度截止日期为2月15日,下半年度截止日期为8月15日.
第九条特色人才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在莞所属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5-(二)单位推荐.
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部门受理;(三)受理部门审核.
市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4),并对申报人的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局;(四)资格复核.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认定基本条件、主要认定依据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五)安全信用审查.
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六)审批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局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认定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七)发证和入库.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特色人才.
市人力资源局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特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经认定的人选进入-6-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条特色人才评定申请于每年6月份集中受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组建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特色人才的评定工作.
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建评委会.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由专业组讨论确定推荐意见;评委会原则上由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由评委会按过半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推荐人选.
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二条特色人才评定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申请,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二)单位推荐.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报市相关部门受理;-7-(三)受理部门审核.
市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对申报人的主要评定依据、业绩等相关材料进行原件核对、受理审核等,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局;(四)资格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于申请人的评定基本条件、主要依据、业绩等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并把符合条件的评定申请报特色人才评审委员会;(五)安全信用审查.
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六)评委会评审.
对通过资格审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评定申请,评委会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并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定)栏目填写推荐意见;(七)审批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局将评委会推荐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八)发证和入库.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特色人才.
市人力资源局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的核准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特-8-色人才证书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特色人才库.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优秀人才达到更高层次认定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终止、取消或追回有关资助、奖励和生活待遇:1.
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2.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3.
被评为东莞市特色人才后,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
被评为东莞市特色人才后,被处以刑事处罚;5.
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中,因前款第1、2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其他第十五条在受理申请时,以具有或拥有发明专利权作为认定条件的,一般指申请人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对属-9-于职务发明的,申请人须为专利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在东莞依法注册经营的法人单位.
特色人才目录中其他涉及对发明专利拥有权属问题的条款,参照此条执行.
第十六条对通过全省评选获得广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申请人,可认定三类人才;对通过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各项目前8名而自动取得广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可认定三类人才.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对于工作单位属于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申请人,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若在近5年内具有2项或以上达到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其中1项是在近3年内达到的,经单位推荐,报市政府同意,作为有突出贡献者列入认定对象.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10-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11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2016年-2017年);2.
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3.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4.
受理回执.
-11-1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2016年—2017年)第一章特级人才第一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1.
诺贝尔奖获得者;2.
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
bic.
cas.
cn);3.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第二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1.
获得以下奖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2.
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3.
近5年,获得国际著名建筑奖(见说明1)、著名文学-12-奖(见说明2)、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说明3)、著名音乐奖(见说明4)、著名广告奖(见说明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见说明6)大奖.
第三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1.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见说明7);2.
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说明8)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3.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说明9)首席执行官;4.
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说明10)主席或副主席;5.
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6.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7.
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11)校长、副校长;8.
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见说明12)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家;9.
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说明6)评委会主席、副主席;10.
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11.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13-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第二章一类人才第四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成就奖项目获奖者(近5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东莞市一类名医.
第五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2.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3.
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4.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5.
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14-6.
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和美国IDEA奖.
(二)其他综合领域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2.
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3.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4.
广东特支计划第一层次杰出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5.
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第一主创人员).
第六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2.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15-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6.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
(二)其他综合领域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4.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3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5.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前10强,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第七条评定标准(一)经营管理领域1.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16-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取得突出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2.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
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一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突出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17-第三章二类人才第八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人选(近5年);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东莞市二类名医.
第九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
长江韬奋奖;2.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3.
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4.
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中国红星奖工业设计大赛金奖及以上获得者(主创设计师).
(二)其他综合领域1.
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2.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18-3.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4.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5.
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6.
广东特支计划第二层次领军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第十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2.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19-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6.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7.
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8.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前2名;9.
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10.
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4.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5.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11至5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20-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
第十一条评定标准(一)经营管理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
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二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重要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21-第四章三类人才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人选、东莞市三类名医.
第十三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2.
市级(地级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第1完成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1.
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2.
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4.
近5年,获得过中国红星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大奖,概念一等奖(即前10名)获得者(主创设计师),芙蓉杯工业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主创设计师)等国内先进省份省级工业设计大奖一等奖/金奖获得者;5.
广东特支计划第三层次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22-第十四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2.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5.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1.
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2.
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3.
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人应为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3-4.
广东省中小学特级教师;5.
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6.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51位至20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7.
曾被聘任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成员,且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8.
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且最近3年内完成在我市的投资达3000万(含)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或连续3年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且持股不低于5%的高级管理人才;9.
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股份须在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前取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企业主要创始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人才.
第十五条评定标准(一)经营管理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24-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二)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
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三)其他领域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三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五章四类人才第十六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25-第十七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5年,获得过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芙蓉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国内先进省份省级工业设计大赛,DiD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赛金奖获得者.
第十八条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5年或评选或聘任)(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1.
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申请人应为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2.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3.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26-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4.
近5年成为我市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的人员;5.
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20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6.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201位至50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7.
具备保荐代表人或中国精算师资格,且业已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执业资格至少一项以上,并与驻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8.
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股份须在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前取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企业主要创始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人才;9.
具有两次(含)以上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创办企业成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验,并在东莞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27-持股超过50%)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才.
第十九条评定范围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四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作出积极社会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章其他人才第二十条相当于特级、一、二、三、四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面的相当于上述五类层级的人才.
说明:1.
国际著名建筑奖:普利兹克建筑奖(PritzkerPrize)金块奖(GoldNugget)国际建筑奖(InternationalPrizeforArchitecture)阿卡汉建筑奖(AgaKhanAwardsforArchitecture)亚洲建协建筑奖(ARCASIAawardsforArchitecture)开放建筑大奖(OpenArchitecturePrize)-28-2.
国际著名文学奖:诺贝尔文学奖(NobelPrizeinLiterature)美国国家图书奖(NationalBookAward)普利策文学奖(PulitzerPrizeforLiterature)英国布克奖(TheManBookerPrize)法国龚古尔文学奖(PrixGoncourt)3.
国际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奥斯卡电影金像奖(AcademyAwards)戛纳电影节(FestivalDeCannes)威尼斯电影节(VeniceInternationalFilmFestival)柏林电影节(BerlinInternationalFilmFestival)香港电影金像奖(HongKongFilmAwards)台湾金马奖(GoldenHorseAwards)艾美奖(EmmyAwards)班夫世界电视节奖(BanffWorldTelevisionFestival)东尼奖(Tony'sAwards)4.
国际著名音乐奖:格莱美音乐奖(GrammyAwards)英国水星音乐奖(MercuryPrize)美国乡村音乐协会大奖(CMTMusicAwards)全美音乐奖(AmericanMusicAwards)-29-全英音乐奖(BritishRecordIndustryTrustAwards)公告牌音乐大奖(BillboardMusicAwards)朱诺奖(JunoAwards)保拉音乐奖(Polarprize)5.
国际著名广告奖:美国金铅笔奖(TheOneShow)伦敦国际广告奖(LondonInternationalAdvertisingAwards)戛纳广告大奖(CannesLionsAdvertisingCampaign)莫比杰出广告奖(TheMobiusAdvertisingAwards)克里奥国际广告奖(ClioAwards)纽约广告奖(TheNewYorkFestivals)6.
以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名单为准7.
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8.
国际著名金融机构:美国高盛(GoldmanSachs)摩根士丹利(MorganStanley)摩根大通(JPMorganChase)花旗银行(Citibank)美国国际集团(AIG,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30-英国汇丰银行(HSBC)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Generale)法国巴黎银行(BNPParibas)法国巴黎百富勤有限公司(BNPParibasPeregrine)荷兰银行(ABNAMROBank)荷兰国际集团(INGGroup)德意志银行(DeutscheBank)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AG)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reditSuisseFirstBoston)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nitedBankofSwitzerland)日本瑞穗集团(MizuhoFinancialGroup,Inc.
)三菱UFJ金融集团(MitsubishiUFJFinancialGroup,Inc.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SumitomoMitsuiFinancialGroup)新加坡星展银行(DBSBankLimited)9.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Touche)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Young)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KPMG)捷安国际会计师事务所(AGNInternational)艾格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IGAF)-31-安博国际会计联盟(INPACTInternational)博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akerTillyInternational)贝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KRInternational)德豪国际会计师事务所(BDOInternational)费都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FiducialGlobal)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orwathInternational)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HLBInternational)华利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risonInternational)均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GrantThorntonInternational)克瑞斯顿国际会计师事务所(KrestonInternational)罗申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RSMInternational)联合会计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CPAAI)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MooresRowlandInternational)10.
国际著名学术组织: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TheInstituteofElectricalAndElectronicsEngineers)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InstitutionsofElectricalEngineers)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美国物理学会—APS(AmericanPhysicalSociety)-32-美国医药生物工程学会—AIMBE(AmericanInstituteforMedicalandBiologicalEngineering)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forComputingMachinery)11.
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的境外大学.
12.
世界著名乐团:柏林爱乐乐团(BerlinPhilharmonicOrchestra)维也纳爱乐乐团(ViennaPhilharmonicOrchestra)伦敦交响乐团(LondonSymphonyOrchestra)芝加哥交响乐团(ChicagoSymphonyOrchestra)巴伐利亚广播交响乐团(BavarianSymphonyOrchestra)法国国家管弦乐团(OrchestraNationaldeFrance)费城管弦乐团(PhiladelphiaOrchestra)克里夫兰管弦乐团(ClevelandOrchestra)洛杉矶爱乐乐团(LosAngelesPhilharmonicOrchestra)布达佩斯节庆管弦乐团(BudapestFestivalOrchestra)德累斯顿国立歌剧院乐团(DresdenStaatskapelle)波士顿交响乐团(BostonSymphonyOrchestra)纽约爱乐乐团(NewYorkPhilharmonicOrchestra)旧金山交响乐团(SanFranciscoSymphonyOrchestra)-33-以色列爱乐乐团(IsraelPhilharmonicOrchestra)马林斯基剧院管弦乐团(MariinskyTheatreOrchestra)俄罗斯国家管弦乐团(RussianNationalOrchestra)圣彼得堡爱乐乐团(StPetersburgPhilharmonicOrchestra)莱比锡布商大厦乐团(LeipzigGewandhausOrchestra)大都会歌剧院管弦乐团(MetropolitanOperaOrchestra)捷克爱乐乐团(CzechPhilharmonicOrchestra)日本广播协会交响乐团(NHKSymphonyOrchestra)斋藤纪念管弦乐团(SaitoKinenOrchestra)阿姆斯特丹皇家音乐厅管弦乐团(RoyalConcertgebouwOrchestra)多伦多交响乐团(TorontoSymphonyOrchestra)-34-2东莞市特色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一、特级人才1.
诺贝尔奖获得者(市人才办)2.
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市人才办)3.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市社科联)4.
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市科技局)5.
美国国家科学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6.
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7.
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8.
英国皇家金质奖章获得者(市住建局)9.
科普利奖章获得者(市科技局)10.
图灵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1.
菲尔兹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2.
沃尔夫数学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3.
阿贝尔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4.
拉斯克奖获得者(市科技局)-35-15.
克拉福德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6.
日本国际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7.
京都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8.
邵逸夫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9.
获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市人才办)20.
国际著名建筑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获得者(市住建局)21.
获得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一类艺术比赛大奖(市文广新局)22.
获得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市工商局)23.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24.
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市金融工作局)25.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市人力资源局)26.
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市经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商务局)27.
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市质监局)28.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重-36-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市科技局)29.
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校长、副校长(市教育局)30.
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艺术总监、首席演奏家(市文广新局)31.
担任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主席、副主席(市文广新局)32.
近5年,直接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市体育局)33.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二、一类人才1.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市人力资源局)2.
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市人才办)3.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人力资源局)4.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市人力资源局)5.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6.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7-7.
近5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成就奖项目获奖者(市教育局)8.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市科协)9.
东莞市一类名医(市卫计局)10.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1.
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2.
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3.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4.
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15.
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和美国IDEA奖(市经信局)1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获得者(市科技局)17.
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获得者(市人才办)18.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局)-38-19.
广东特支计划第一层次杰出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0.
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文华奖、群星奖等国家级常设性文艺类重要奖项(第一主创人员)(市文广新局)2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22.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市科技局)23.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市科技局)24.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6.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27.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28.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39-力资源局)2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市社科联)30.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3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31.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前10强,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市金融工作局)32.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取得突出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33.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34.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40-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35.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一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突出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三、二类人才1.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市人力资源局)2.
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科技局)3.
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市科技局)4.
省工艺美术大师(市经信局)5.
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市科技局)6.
近5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人选(市教育局)7.
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市科协)8.
东莞市二类名医(市卫计局)9.
长江韬奋奖(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4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市科技局)11.
省级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市科技局)12.
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中国红星奖工业设计大赛金奖及以上获得者(主创设计师)(市经信局)13.
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14.
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外的核心成员(市科技局)15.
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市科技局)16.
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市科技局)17.
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市教育局)18.
广东特支计划第二层次领军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9.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20.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42-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市科技局)21.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2.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24.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25.
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市科技局)26.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前2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27.
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市科技局)28.
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且-43-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29.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质监局)30.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市社科联)32.
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5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33.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11至5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市金融工作局)34.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重要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35.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44-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36.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二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重要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四、三类人才1.
近5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局)2.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人选(市教育局)3.
东莞市三类名医(市卫计局)4.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市科技局)5.
市级(地级市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第1完成人(市科技局)6.
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市科技局)-45-7.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前2名完成人、荣誉类市长奖获奖者(市科技局)8.
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人才办)9.
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10.
近5年,获得过中国红星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产品大奖,概念一等奖(即前10名)获得者(主创设计师),芙蓉杯工业设计大赛金奖获得者(主创设计师)等国内先进省份省级工业设计大奖一等奖/金奖获得者(市经信局)11.
广东特支计划第三层次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3.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5.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16.
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市科技局)-46-17.
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市质监局)18.
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市教育局)19.
获得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10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人应为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市科技局)20.
广东省中小学特级教师(市教育局)21.
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22.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51位至20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市金融工作局)23.
曾被聘任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成员,且与我市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市金融工作局)24.
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且最近3年内完成在我市的投资达3000万(含)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伙人或连续3年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且持股不低于5%的高级管理人才(市科技局)25.
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47-元以上,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股份须在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前取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企业主要创始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人才(市科技局)26.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27.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且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2)来莞工作后能够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8.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48-荐,经综合审定,达到三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五、四类人才1.
近5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市科协)2.
近5年,获得过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芙蓉杯工业设计大赛等国内先进省份省级工业设计大赛,DiDAward(东莞杯)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赛金奖获得者(市经信局)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4.
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申请人应为发明人,且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市科技局)5.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市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签订三-49-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局)6.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市卫生局)7.
近5年成为我市高等院校博士生导师的人员(市教育局)8.
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上两个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在全市排名前200名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市科技局)9.
上年度在中国金融机构排名201位至500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金融或类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满三年的人员(市金融工作局)10.
具备保荐代表人或中国精算师资格,且业已获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职业资格等专业执业资格至少一项以上,并与驻莞金融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市金融工作局)11.
在我市依法注册设立,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股份须在企业获得创业投资前取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作为企业主要创始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人才(市科技-50-局)12.
具有两次(含)以上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创办企业成功(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经验,并在东莞作为主要创办人(企业注册时持股超过50%)依法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13.
以近5年的业绩和贡献为导向,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综合审定,达到四类人才标准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作出积极社会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各行业主管部门)-51-3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申报单位:法人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姓名性别来莞时间相片(粘贴处)国籍(户籍所在地)出生年月(年龄)技术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本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学历毕业院校和时间所学专业从事专业归口行业分类工作单位行政职务入职时间在莞情况创业聘任专家类别授予时间获奖类别获奖时间担任项目职务任职起止时间其他主要业绩取得时间-52-近5年内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原认定评定类别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原认定时间年月日现申请认定评定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本人自年月起已在东莞工作,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并承诺上述表格内容及所附其他材料的真实性.
签名:年月日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受理部门审核意见(单位公章)科室负责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年月日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定)(单位公章)评审会主任签名:年月日核准意见(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备注:表格中有的栏目,请在相应项划√-53-填表说明:1.
户(国)籍是指申请人的户籍(省市地名)或者国籍(国家)名称.
2.
技术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技能人才的技术等级.
3.
归口行业分类按以下填写:电子信息、仪器仪表、化工、机械、汽车、电力、生物技术、制药、建筑、材料、能源、纳米、环保、轻工、纺织、服装、农(林)业、金融保险证券、物流、会展、旅游、新闻传播、企业管理、其他.
4.
专家类别、获奖类别、担任项目职务、其他主要业绩最少填写一项于年度公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对应级别相关的项目(奖项).
5.
原认定类别、原认定时间:由已申请并已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者填写.
6.
所在单位推荐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
7.
受理部门审核意见由受理部门填写,情况如下:(1)对于符合申请认定特色人才条件的,受理部门须在受理部门审核意见栏清楚注明其主要认定条件,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及同意认定特色人才的类别等内容,如经审核,该同志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符合一类特色人才认定条件,拟同意认定一类特色人才,不能简单地填写同意上报、同意推荐等内容;(2)对于符合申请评定特色人才条件的,受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可参考如下内容填写:经审核,该同志符合评定第*类特色人才条件,同意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3)对于申请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类别与审核同意的类别不一致的,受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可参考如下内容填写:经审核,该同志申请认定(评定)第*类特色人才,但提交的相关材料显示符合认定(评定)第*类特色人才条件,拟同意认定第*类特色人才(同意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
8.
核准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局填写.
-54-4:受理回执受理编号:(XXXX号)申请人:送达人(签名):送达时间:受理单位(盖章):受理人(签名):受理时间:第一联(送达人存)受理单位(盖章):提交人(签名):提交时间:接收单位(盖章):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第二联(受理部门存)报送单位(盖章):报送人(签名):报送时间:市人力资源局(盖章)接收人(签名):接收时间:第三联(报送部门存)注:1.
本受理回执编号填写范例:受理编号:(科技)0001号;2.
本受理回执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第一联填写后由送单人保存,第二联填写后由受理部门存,第三联填写后由报送部门存;另外一份为完整版,由市人力资源局保存.
-55-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聚集国家级人才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第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工作;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局协助做好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各镇街(园区)协助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做好辖区内培育、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组织推荐、跟踪服务、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56-第五条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配套资助申报于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具体按照当年的申报公告执行,经审核后于下一年度集中发放.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第六条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均可申请资助,其中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分创业类和聘任类进行资助.
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能重复申请.
对象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一)创业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创办独立法人企业1年以上,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持有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在申报时已持续一年以上在该企业持有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莞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20%且股值不少于200万元;(二)聘任类:要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我市工作,并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为准),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中央千人计划专家的配套资助资金标准具体如下:(一)由我市推荐入选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可按-57-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三)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
5比例配套资助.
第八条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在莞获得其他的项目资助,与本细则的配套资助不属重复资助.
第四章申报、评审与报批第九条公告.
市人才办每年上半年制定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年度受理公告.
第十条申报.
申报人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
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人才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申报书》,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证书、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税证明、在莞工作时间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需出示原件校对),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和样式按照当年的申报公告为准.
第十一条初审.
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提出-58-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才办.
第十二条安全信用审查.
市人才办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保、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第十三条资格复核.
对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申请人,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赴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审批与公示.
市人才办将推荐名单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受资助人选名单.
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划拨资助专项资金到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由市人才办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
(一)由我市推荐入选的千人计划专家的配套资助采取一次性拨付;(二)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创业类的,配套资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三)由市外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属聘任类的,配套资助资金分三期拨付:配套资助审批同意后拨付1/5,一年后拨付2/5,两年后拨付2/5,期间若未达到配套-59-资助条件的将终止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创业或学术、技术研究支出,用于人才的生活费及接待支出不能超出资助经费的15%.
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人员费等共12项支出科目.
第十七条人才所在单位须对资助经费建立独立账户,由人才支配专款专用.
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受资助人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2年,每年形成年度监理评估报告,由市人才办向分管市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违反如下规定,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需退还所获资助经费,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受资助人才的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受资助人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三)受资助人才受纪检、检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60-告以上处分;(四)受资助人才被处以刑事处罚;(五)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其他国家级受中央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人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申请配套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资助、管理、监理等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11日颁布的《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61-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第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协调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编制预算、发布公告、受理、协助评审、公示、签约、专项资金拨付、监管、验收考核、资助奖励审核以及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协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3"105号)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62-的项目评审工作,并负责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第六条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公告发布.
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向外公布引进计划,并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三章引进对象和申报条件第八条引进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
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其层次、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引进单位(申报主体)的支撑能力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进行资助.
第九条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63-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学术水平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已入选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单位或团队不得再以同一团队或项目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十条承接主体.
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具体工作,并为团队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提供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保障.
团队也可自主在我市注册成立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并自筹资金解决项目研发和产业化有关问题.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申报推荐.
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引进协议或已落户东莞并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经各镇街和园区的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暂不接受尚未有承接主体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创新科研团队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立项的团队或个人,不得再以已入选的成员或项目申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已获得东莞市其他市级项目立项并资助,或已获得国家、省级项目立项资助且已-64-获东莞市配套资助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报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申报单位必须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检查申报团队成员的身份学历、创新能力、合作基础,项目的专利成果和研发进展,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与团队合作意向和近三年财务报表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后将申报材料移交市科协.
第十四条组织评审.
市科协商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所委托评审机构须具备相应合法资质和承接能力,并拥有国家和省层面的专家资源渠道以及丰富的评审经验;所组织评审专家中技术专家须全部为正高职称且有一半以上为院士、国家863、973项目负责人、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珠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或相当层次人员,投资和财务专家须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及项目投资和财务审核经验;所制定评审流程须规范、高效,评审指标体系须科学、合理且切合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65-项目的实际需求.
第十五条评审流程.
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评审主要分为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实地考察三个环节.
书面评审环节由市科协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团队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和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
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可进入现场答辩阶段.
现场答辩环节由市科协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遴选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专家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团队进行现场答辩,重点对申报团队的层次和创新能力、项目先进性以及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审.
团队带头人及成员原则上均需参加现场答辩,如有请假或缺席将作相应扣分处理.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团队答辩以及成员出席情况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通过会审确定推荐名单及推荐等级.
实地考察环节由市科协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技术、投资、财务专家赴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用人单位或其创办公司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并形成专家考察结果.
评审结果由市科协整理汇总后送市科技局.
-66-第五章报批和公示第十六条市科技局综合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意见,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等级建议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市政府完成对资助名单及资助额度的审定后,以市科技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对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项目立项,并按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助经费.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用人单位以及市科技局需共同签订为期5年的项目合同,明确引进团队成员、合作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并履行合同相关责任义务.
(一)引进人才在其发表、出版的与团队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中,以及在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技术成果中,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专项经费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优先在东莞市内使用.
-67-(二)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期限的工作合同.
所引进国内团队成员应全职在用人单位工作,所引进的海外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
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以由原单位续聘,也可以重新选择单位.
第二十条对获立项的创新科研团队,我市将视团队的层次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对于获评定为A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B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于获评定为C类的创新科研团队,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在团队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评价内容可适当调整),并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其立项资助经费额度的奖励经费.
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自筹资金配套保障.
我市对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资助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具备良好的-68-项目自筹资金配套能力,且当项目申请资助额度未获足额批准时,缺口部分由用人单位配套补足.
第二十三条重复资助.
如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同时获省市两级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或以同一人才或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其资助或配套经费按照最高额度执行,重复资助部分将予以核减.
第二十四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创新科研团队及其用人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合同规定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二)资助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
项目用人单位在经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银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规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奖励经费原则上应用于加大项目后续研发投入、改善团队福利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69-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四)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单位管理费、外部协作费,其他等支出科目,其中:人员费、劳务费两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0%;外部协作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单位管理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其他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融资引导.
市科技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七章监管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年度汇报.
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向市科技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信息上报,提交《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信息采集表》;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东莞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70-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资助专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日常管理.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项目实地考察,主要了解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分管市领导.
创新科研团队所属的镇街(园区)要加强跟踪服务,协助其解决项目实施和人才生活等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项目变更.
经评审入选后,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成员和用人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
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资助项目自动终止.
核心人员变更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成员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对于团队个别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因客观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报市科技局备案;对于团队成员构成或研发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须经专家论证并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九条中期检查.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实施、项目资金投入及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结果建档备案.
中期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期满结题验收.
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项-71-目引才育才、经费投入、研发、产业化、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且财政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享受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奖励的资格.
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
对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等行为的,应追回全部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违约处理.
对创新科研团队或用人单位存在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迁离东莞、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有关单位须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处罚措施.
对在创新科研团队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绩效评价的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市政府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72-并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施本办法所涉及资助、奖励、管理等经费,从市财政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四条我市其他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遇国家、省关于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且我市有必要依照修订的,由市科技局牵头提出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11日颁布的《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73-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的管理,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关于对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省资助经费1:0.
5至1:1比例之间配套资助的有关要求,结合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财政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以下简称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用于配套资助落户东莞市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配套经费的落实、使用和评估,研究解决配套经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协调配套经费的申请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配套经费的申报,提请市政府安排配套经费,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协助监管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实施,负责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根据市政府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政-74-策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实际需要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配套经费的监理事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配套经费的预算安排,对配套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配套经费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用人单位作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承接主体和配套经费申请单位,负责制定配套经费使用计划,核查团队及其研究项目获市财政资助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配套经费申请,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配套经费,并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考核审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条件第七条配套经费的资助对象应为由我市推荐上报并获省立项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或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迁驻我市并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
第八条申请配套经费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及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团队成员到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属于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需将人事关系转入广-75-东,国外引进的团队成员需承诺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省财政专项资助经费拨付到账,其中对于外市迁驻的团队,需确保省资助经费以及使用省资助经费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已转入我市的承接主体单位;(四)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五)我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配套资助额度与使用范围第九条对《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出台后获立项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视团队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额度的1:0.
5至1:1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条配套经费分为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
(一)立项配套经费是指市财政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给予配套的资助经费.
当团队与用人单位完成立项合同签订,且省财政资助经费已拨付到位后,可按省财政资助额度最高1:0.
5比例一次性拨付立项配套经费.
(二)追加奖励经费是指市财政在已拨付立项配套经费的基础上给予额外追加的奖励资助经费.
当团队项-76-目通过省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后,我市将从税收贡献、知识产权成果产出、项目资金投入、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团队项目的实施情况及经济产业发展贡献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调整评价内容),并按不超过省财政资助额度1:0.
5比例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我市对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项目的财政配套应遵循用人单位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助为辅的原则,对于立项配套经费一般按照省有关规定比例进行拨付;对于追加奖励经费,市财政奖励额度加上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预算总额的50%,对于超出部分我市按科技东莞工程有关办法规定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在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内,对同一项目或相同成员获市财政立项资助或配套资助的,市财政按不重复资助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是否给予资助及具体金额.
第十三条配套经费采取专户专账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经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开展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银行设立专户,由银行根据合同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团队和用人单位需按合同约定的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费用列支,如需支付-77-计划外费用,须报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立项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2014年珠江人才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执行,且市财政立项配套经费开支范围中不得列支住房补贴.
追加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团队开发关联项目、提升技术指标及项目扩产等,不得用于与团队或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团队项目研发和产业化的融资保障,指导用人单位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项目支持,引导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以跟进贷款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解决团队项目产业化的后续资金问题.
第四章配套资助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受理,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重复资助审查.
第十七条对申请立项配套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立项情况拟定资助名单及配套经费;对于申请-78-追加奖励经费的团队,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按团队实施成效评价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并形成推荐资助意见.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配套经费和追加奖励经费的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审定,并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议批准相应的配套经费,并联合市财政局下达配套经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五年内取消推荐申报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计划资助项目将团队、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通过省主管部门验收的团队项目应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若项目因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或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行为导致验收不通过的,可视情节轻重追回结余资金甚至追回全部已-79-拨付资金;若项目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劣的,须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并按照《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我市其他政策中涉及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配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遇国家、省关于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且我市有必要依照修订的,由市科技局牵头提出修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具体按照市政府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获得东莞市财政配套资助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按照原有文件有关规定和已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3月12日颁布的《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东莞市财政配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80-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文件精神,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莞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着重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广阔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三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包括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和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莞创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实行定期受理、集中评审,一般每年8月组织一批评审工作,每批引进10名左右领军人才.
对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重大影响的人才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创新创-81-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工作,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负责审定引进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审标准和资助标准,审批引进名单和资助标准.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督导和协调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局具体负责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公告发布、申报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组织、公示公告、签约组织、跟踪管理以及资金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涉及资助、奖励、评审、管理等经费编入市人力资源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科研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外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十条创新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属于已签-82-定正式聘用合同,需在提交申报日算起两周年以内.
引进后需在莞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二)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三)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四)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主持的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本-83-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三)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四)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以领军人才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
(五)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已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
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引进、评审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公告发布.
市人力资源局每年制定年度受理公告,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外发布引进公告.
第十三条申报受理.
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需按要求填报《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资格初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检查申报人的身份、学历、创新创业-84-能力,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政策要求.
会同市科技、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重复资助情况进行审查,已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不得再以已入选的成员或项目申报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已获得东莞市其他市级项目立项并资助,或已获得国家、省级项目立项资助且已获东莞市配套资助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专家评审环节分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审,具体如下:(一)书面评审.
重点对申报人的创新创业能力、项目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进行评判.
主要组织国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分领域组别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每个评审小组5-7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小组评审会议.
评审结果分推荐、基本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
属基本推荐以上等次的经综合考虑后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现场评审.
重点对申报人的层次和创新能力、-85-项目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以及市场前景进行评判.
主要组织技术、财务和投资专家分领域组别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申报人进行现场答辩,每个评审小组由5-7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组长由小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小组评审会议.
评审结果分推荐、基本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
属基本推荐以上等次的经综合考虑后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三)综合评审.
重点对通过现场评审的各专业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
主要由现场评审各专业组组长以及2-3名财务和投资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对通过现场答辩的申报人综合评价,组长由各成员推荐产生,负责主持评审.
评审结果分重点推荐、推荐和不予推荐三个等次,属推荐以上等次列为建议人选的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实地考察.
组织技术、管理、风投、财务等专家5-7名,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承接企业主体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或拟办企业的筹办进展情况等.
实地考察后形成推荐名单.
第十七条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人力资源局名义在市内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市人力资源局名义下发入选通知.
第十八条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提交材料包括:-86-(一)《东莞市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申报书》或《东莞市引进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二)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需提供验证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国内外任职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合同;(四)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主要成果;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荣誉与奖励证书;(五)营业执照、股权构成、公司业绩和近两年财务报表等企业证明材料.
第四章政策扶持第十九条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一)创新启动资金.
对我市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拨付余下50%.
(二)创业启动资金.
对我市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87-拨付余下50%.
(三)创新奖励资金.
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新奖励经费.
(四)创业奖励资金.
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期满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验收后,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奖励经费.
第五章管理及考核第二十条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必须与市人力资源局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明确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实施预期目标等问题.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一条经评审入选后,领军人才申报人、团队成员、申报单位以及研究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领军-88-人才申报人、研究项目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
个别团队成员或部分项目研发内容目标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人才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每年形成年度监理报告.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期满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研发投入、技术指标、经济或社会效益等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视为验收合格,具备享受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奖励的资格.
对项目执行效果差,未达合同约定目标80%或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助经费,且经整改后仍未满足结题要求的,视为验收不合格,追回除合理支出费用外的相关财政资助经费.
对存在编报虚假预算,未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市人才项目的资格,并追回全部已核拨的财政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市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创新创-89-业资助启动资金和奖励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经费等.
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经费等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
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总额占专项资金总额不能超过40%.
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不能超过专项资金总额5%.
第二十四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每年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
由市人力资源局对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暂停发放相关补贴经费;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发放相关补贴经费.
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90-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凡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引进的领军人才,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后不影响其按照原规定申请资金资助.
以往年度引进的领军人才,按照本规定申请资金资助,资助额度按原规定执行.
-91-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精神,吸引特色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补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色人才,明确有关申请、办理程序,制定以下办理规程.
一、补贴对象经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级、一、二、三、四类特色人才.
二、补贴标准按特色人才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进行补贴,同时人才获得的补贴资金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时间从被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月算起,为期最长三年(36个月),每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领满36个月补贴的特色人才,再被认定、评定为其他类别特色人才的,不再享受此项补贴.
三、受理时间每年7月份集中受理申请,并于下一年度集中发放.
四、办理程序(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登录系统,注册后在线填-92-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成后提交申请.
在线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经系统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申请,提供下列材料,并享受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相关业务:1.
《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2.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
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其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合并装订.
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回执,并进行初审后,送市人力资源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补贴进行审核.
(三)资格复核.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情况进行审查和资格审核.
(四)安全信用审查.
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申请人进行安-93-全信用审查.
(五)审批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局对通过资格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补贴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并作为扣缴义务人,为人才获得的补贴资金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附则1.
本办理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2.
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本办理规程.
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2014年9月1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规程》.
六、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电话:0769—22898831-94-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办理规程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设臵引才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奖励为我市成功引进特色人才的社会力量,为明确有关申请、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办理规程.
一、奖励对象申请奖励对象需具有合法资质或营业执照,在推动高层次人才对接和落户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东莞市海外人才工作站和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推荐并成功引进,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东莞市特色人才资格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人才与引进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到岗,从国(境)外引进的每年在莞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在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
人才在莞注册创办企业,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并依法纳税,无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95-(一)对为我市引进特级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二)对为我市引进一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三)对为我市引进二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四)对为我市引进三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五)对为我市引进四类人才,每引进1人给予奖励资金2万元.
引才奖励每年发放一次,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资金.
引才奖励资金按引进人才首次取得的特色人才等级一次性核发,同一人才引进后特色人才等级发生变化的不重复奖励或补差额.
三、受理时间奖励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实行,每年8月份受理奖励申请,下一年度集中发放奖励资金.
四、办理程序(一)奖励申请.
引进人才取得特色人才资格后,申请机构、引进单位、人才分别填写《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单位信息表》、《东莞市引进-96-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信息表》(1、2、3),并提供如下资料:1.
就业类人才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3.
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交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确认,由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审核申报资料,符合奖励申请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资格复核.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复核材料,经复核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四)公示.
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拨付奖励资金.
五、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引才奖励的单位追回所骗取的引才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生效日期-97-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不适用于本规程.
七、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电话:0769—22898831981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奖励资金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机构名称申请奖励金额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居住地机构联系人姓名机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机构法人姓名机构法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登记管理单位引荐高层次人才情况(人员较多可附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引进国别/地区引进单位引进日期职务人才类别奖金额度备案日期123(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审核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人才类别"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人才取得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类别,包括: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
992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单位信息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邮政编码单位性质口企业口高校口科研院所口事业机构口其他单位简介(100字以内)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人员较多可附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引进国别/地区引进日期岗位职务人才类别推荐机构或个人123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人才类别"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人才取得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类别,包括: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
-100-3东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色人才)信息表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国(户)籍引进单位单位地址引进形式口全职引进口创业口科研合作工作经历起止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及职称联系方式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编东莞市特色人才资格获取情况人才类别取得时间推荐单位情况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引才备案时间人才签字:年月日备注:1.
人才如为创业类人才,引进单位填写其创办企业的名称.
2.
人才类别是指对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人才取得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类别,包括: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
3.
取得时间按照特色人才证书颁发的时间填写.
-101-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设立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明确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管理,特制定本办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所称的特色人才是指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工作,研究解决申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政-102-府负责审批确定资助名单和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特色人才的资格认定,特色人才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的公告发布、申报受理、汇总申报资料、公示公告、编制资金预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贴息申报材料,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特色人才及企业贴息项目实施、审核工作,并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创业贷款贴息划拨建议.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做好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资格审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第十条资助项目.
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项目,是对符合规定的特色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获得银行机构贷款的,按照相关资助标准给予贴息.
每名特色人才只能选取所创办的1家绝对控股企业(即特色人才占股50%以上)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资助标准.
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项目,市-103-财政按企业贷款期内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已获市财政其它项目贴息资助的同一笔贷款不能重复进行贴息申请.
第四章申报条件、申报资料及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特色人才所创办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人是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已取得特色人才证书,并于《实施办法》实施期间以创办的1家绝对控股企业(即特色人才占股50%以上)进行申报.
(二)申报企业是在东莞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特色人才本人.
(三)企业依法经营,从事的产业和借款投向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市的政策导向,并由推荐特色人才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确认.
(四)所申请企业未获市财政其它贴息资助.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104-申请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需提交如下资料:(一)特色人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三)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交三证合一证照);(四)申报企业股东股份占比的证明材料(如机读档案或其他证明材料);(五)申报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机构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企业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六)申报企业本次申请贴息项目未获市财政其它项目贴息资助的说明函;(七)申报人和申报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提交一式四份,并由市人力资源局核对确认原件后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审批程序(一)公告发布.
每年6月,由市人力资源局制定年度受理公告,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对外发布.
每年7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的特色人-105-才创业贷款贴息.
(二)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
(三)申报受理.
市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受理时间截止后,汇总申请材料送市金融工作局进行资格复核.
(四)资格审核.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特色人才申请资格、企业项目实施、贷款申请、重复资助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推荐名单和资助标准建议,提交市人力资源局.
(五)资格复核.
市人力资源局将推荐资助名单征求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创业贷款贴息申请情况进行安全信用审查和资格复核.
(六)审批和公示.
经复核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对拟确定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制资金预算,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人力资源局集中拨付.
-106-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申报单位监督管理(一)申报单位应规范财政资金申报及管理,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存在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获资助单位应做好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绩效评价及运行监测有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申报企业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的贷款方可享受本贴息政策.
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电话:0769-107--22898832)-108-1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特色人才创办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工商执照编号: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特色人才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特色人才证书编号:特色人才占创办企业股权比例:三、贷款情况(如有多笔贷款请附表请逐一填报并汇总贴息金额)贷款金额(万元):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次申请贴息起止日期及天数: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本次申请贴息金额汇总数(万元):四、申请企业接收贷款贴息的银行账户资料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或营业部):户名:账号:五、财务联系人资料联系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本企业提交的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请材料真实有-109-效,请审核后给予贴息.
申请人签名:企业盖章: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局受理意见:年月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市府金融工作局审核意见: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局复核意见:年月日备注:此表需提交一式三份.
-110-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特色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我市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特级人才、一类人才、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四类人才共五大类.
第三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复核和资金拨付;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特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家庭住宅类房屋登记备案信息和在本市范围内是否首次购房及购房总金额等情况的审核;市财政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资金额度下达工作.
第二章补贴方式和标准第四条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方式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
第五条租房补贴.
对于来莞工作的特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商品住宅房.
-111-特级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5000元租房补贴,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四类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以房屋租赁发票为准),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三年(36个月).
第六条购房补贴.
特色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未在本市购买过商品住宅房,在获得东莞市特色人才称号后,为解决特色人才在莞住房问题,以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房,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
特级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购房补贴,一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房补贴,二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房补贴,三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购房补贴,四类人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高于市房产管理局核实的商品住宅购房总额的,则以购房总额为准进行补贴.
购房补贴从成为特色人才的当年起接受申请,从成功申请的下一年起按5年等额发放(每年须申请一次连续5年).
第七条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每年5月集中受理申请,受理总金额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编制依据,预算资-112-金下达后统一发放.
第八条特色人才层次发生变动,且此前未申领过租房或购房补贴的,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
正在享受租房补贴的,已申请部分不再补贴差额,新申请部分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正在享受购房补贴的,先按原补贴标准发放,再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差额,差额部分随最后一年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
已享受完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的,不再补贴差额.
第三章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第九条特色人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线申请.
个人登录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并上传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完成后提交申请.
在线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经系统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提交纸质版材料.
申请人在线打印《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附下列材料复印件,并享受窗口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相关业务:1.
《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113-2.
特色人才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3.
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租住房屋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园区暂免提交);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或地税部门代开的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4.
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经监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5.
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6.
个人在莞缴纳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工商营业执照;7.
其他要求:《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合并装订.
各类证明材料需经特色人才本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审核和复核.
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在受理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市人力资源局,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完成对申请人租房、购房情况的审核.
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和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四)安全信用审查.
市人力资源局征求公安、工-114-商、法院、检察院、税务等部门意见,对补贴申请进行安全信用审查.
(五)审批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局对通过复核和安全信用审查的补贴申请进行情况整理和名单汇总,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局编制资金预算,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市人力资源局集中拨付.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属特色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本住房补贴必须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和首次在东莞购买商品住宅的楼价款,不得挪作他用,所购的住宅房不能用于出租,买卖等投资盈利性行为.
加强对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住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5-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津贴的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和已享受以往市级住房补贴政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扣减已发放的有关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本实施细则.
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十路联合金融15栋一楼,电话:0769—22898830)-116-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为更好地做好我市特色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方面的服务工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理规程.
一、外国人来华定居申办永久居留证(绿卡)(一)申请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2)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2.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117-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2)重点高等学校;(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5)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
3.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如中央千人计划引进外籍人才.
4.
以上第1项至第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
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以上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以上、-118-以内皆包括本数;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
申请人要求来我市定居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定居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3.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
四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6.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1)符合申请条件第1项所指投资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2)符合申请条件第2项所指任职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①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②《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③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119-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④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3)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或千人计划引进人才需求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证明.
(4)以上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符合申请条件第5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0-(6)符合申请条件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符合申请条件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程序.
致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特色人才身份确认→预约受理窗口,享受绿色通道→填写申请表→业务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证件费(审批后)→领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对于千人计划引进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日起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调查时间不计-121-入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
申请费用为每人1500元人民币,证件费为每证300元人民币.
申请换发或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每证收费300元人民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每证收费600元人民币.
(六)注意事项1.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
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查询电话:12345;22480057.
二、外国人申办居留(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1.
就业人员(工作类).
2.
留学人员(学习类).
-122-3.
常驻记者(记者类).
4.
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团聚类).
5.
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
(私人事务类).
以上人员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应持有Z、X1、J1、Q1、S1字头的签证.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
提交经住宿地派出所确认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2.
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3.
提交填写完整《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并经所在镇(街)公安分局签署意见.
4.
缴交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提交其资料页、有效签证页、最近一次入境章页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下同).
5.
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并提交复印件(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居留许可且年满18-123-周岁未满70周岁的外国人提交).
6.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工作类:交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单位在职证明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学习类:JW201表或JW202表、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就读院校须具备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3)记者类:记者证复印件或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4)团聚类:交验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私人事务类:长期探亲的,交验被探望人的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交验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7.
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程序.
致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特色人才身份确认→预约受理窗口,享受绿色通道→填写申请表→业务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领证(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中的外籍人才及其家属申办居留许可,自受理-124-之日起3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五)收费标准.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人民币;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人民币;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人民币.
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人民币;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每次200元人民币.
(六)注意事项1.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最长不超过5年.
在我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可获签发有效期较长的居留许可.
2.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办理2-5年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
3.
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申请表指定地方填写手机号码,在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前2个月内可收到免费短信提醒.
4.
东莞市特色人才可持相关证明,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并在其提交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调查时-125-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
5.
2013年9月26日起,我市公安出入境行政事业性收费正式纳入省非税系统进行收缴.
外国人签证证件的缴费时间调整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在领取证件前,凭受理回执到出入境办证大厅持银联卡缴费,或到市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七)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查询电话:12345;22480057.
三、特色人才落户(一)申请条件.
被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没有加入其它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1.
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2.
身份证、户口簿.
3.
有随迁家属的提供随迁家属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若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
4.
落户地镇街人力资源分局确认落户社区、具体地址和随迁家属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1.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口提交申请.
东莞市特色人才可享受绿色通道,优先、便-126-捷办理相关业务.
2.
经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后,属省外户口迁移的,当场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户口迁移的,公安分局办理省内户口站式迁移手续后通知申请人到入户地办理入户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1.
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2.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五)受理部门.
各镇街公安分局,查询电话12345或22480061.
(六)属华侨身份的,由市外事侨务局优先办理.
四、驾照有关业务(一)申请条件:本办法所指的五类特色人才.
(二)所需材料1.
东莞市特色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2.
持外国驾驶证的外国人纳入东莞市特色人才申领中国机动车驾驶证所需资料:(1)外国驾驶证原件及正反两面的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要翻译成中文,并且申请人需提供其驾驶证-127-签注的准驾类别(级别)所准予驾驶的具体车型(如多少座的小客车等)信息也一并翻译(建议到东莞市公证处翻译中心办理);(2)申请人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入境证件(签证要三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3)到居住地的镇(街)公安分局办理一份《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4)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一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5)到具备照二代身份证照片资格的照相馆照白底彩色一寸的驾驶证专用照片3张,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照相回执》;(6)填一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即可申请办理.
费用80元(不含补考费),请带银联卡刷卡交费.
(三)办理程序持东莞市特色人才证明人员:市车辆管理所综合业务大厅设臵了两个专窗,专门为特色人才等特殊群体快速办理车驾业务开通绿色通道,在申请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时,可通过绿色通道在专窗进行快速办理.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12345.
五、附则1.
本办理规程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128-施.
2.
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本办理规程.
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等事项办理规程》.
-129-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规程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办理工作,提供清晰便捷的受理服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色人才是依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在我市就业或投资的特色人才.
第三条特色人才子女入学时可在特色人才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选择入学,由市或镇街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与本市户籍同等的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第四条在当年4月10日前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可在5月31日前向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符合莞城初中电脑派位条件的,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或向市教育局申请按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第五条特色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报考高中阶段学校,需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子-130-女入学申请表》,连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特色人才证明、家庭户口本或子女出生证、子女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学生教育程度证明(毕业证或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提交工作单位或落户所在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进行申请.
第六条由市人力资源局于每年4月底向市教育部门提供当年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名单和相关情况(企业所在镇街"园区"、人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工作单位、人才类别及编号),市教育局于5月上旬将特色人才名单公布给镇街(园区),统筹做好当年入学安排,并将安排入学的特色人才及其子女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七条本办理规程主要解决特色人才子女起始年级的入学问题,非起始年级由市教育局会同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第八条根据本办理规程安排入学的特色人才子女,可在同一学校连续读至该学段结束,如升读下一学段,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特色人才申请照顾入学或升学,由本人对其子女申请入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十条严禁任何个人和企业买卖优惠入学资格或利用优惠入学资格谋取不当利益,如有违反,永久取消-131-其子女入学优惠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理规程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
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2.
市教育局及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联系方式-132-1东莞市特色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个人)受理编号:东莞市特色人才(年)第号学生姓名性别学籍号学生照片户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申请年级年级家庭住址家庭电话申请人才信息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联系电话职称学历现工作单位证件号所属优惠对象类型申请人才与学生关系声明:本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信息真实有效,知悉如存在弄虚作假将依法取消优惠入学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才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任职企业意见系我公司职工,于年月至今在我公司担任职务,以上情况属实,请予以办理照顾入学(报考)为盼.
(盖章)年月日教育部门审核意见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经验核,同意同学按______镇(街、园区)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入学(报考).
(盖章)年月日注:1.
相关证明资料和及其子女资料请附申请表后面一并提交.
2.
受理编号由受理部门填写.
-133-2市教育局及各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联系方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东城区八一路1号机关二号大院七号楼2楼5230000769-23126022莞城街道教育办公室莞城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816室5230010769-22100933石龙镇宣教文体局石龙镇裕兴路1号石龙镇政府大院内5233200769-86116665虎门镇宣传教育办公室虎门镇教育路1号5239000769-850209036东城区教育办公室东城区东城大道东顺楼6楼5231290769-22489628南城街道宣传教育办公室南城区街道办事处四楼5230710769-22811553万江街道宣传教育办公室万江区街道办事处5230500769-22189582中堂镇宣传教育办公室中堂新兴路98号5232200769-88812070望牛墩镇宣传教育办公室望牛墩镇政府内5232000769-88553679麻涌镇宣传教育办公室麻涌镇人民政府行政办事中心四楼401室5231420769-88823333石碣镇宣传教育办公室石碣镇政文路(中心小学侧)5232900769-86639223高埗镇宣传教育办公室高埗镇人民政府5232700769-88870163道滘镇宣传教育办公室道滘镇政府5231700769-88332136洪梅镇宣传教育办公室洪梅镇河西路21号5231600769-88430336沙田镇宣传教育办公室沙田镇横流大街46号5239800769-88861236厚街镇宣传教育办公室厚街湖景大道湖景中学一楼5239460769-85810663长安镇教育卫生局长安镇德政中路218号长安镇政府六楼612室5238460769-85531406寮步镇宣传教育办公室寮步镇政府大院四楼5234000769-83321503大岭山镇宣传教育办公室大岭山镇政府5238200769-85616768大朗镇宣传教育办公室大朗镇美景中路1号政府大楼五楼5237700769-83018002黄江镇宣传教育办公室黄江镇西进路23号5237000769-83602962樟木头镇宣传教育办公室樟木头镇泰安路57号5236180769-87123622清溪镇宣传教育办公室清溪镇行政办事中心5236600769-87386904塘厦镇宣传教育文体局塘厦镇宏业南路19号5237000769-87726897-134-凤岗镇宣传教育办公室凤岗碧湖大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内5236900769-87753929谢岗镇宣传教育办公室谢岗镇光明北路5235900769-87687182常平镇宣传教育办公室常平镇中元街61号5235600769-83551127桥头镇宣传教育办公室桥头镇长青路19号5235200769-83431889横沥镇宣传教育办公室横沥镇中山路419号镇政府5楼5234600769-83798199东坑镇宣传教育办公室东坑镇人民政府5234510769-83381561企石镇宣传教育办公室企石镇宝石路42号(实验小学内)5235000769-86661025石排镇宣传教育办公室石排镇政府大楼三楼5233300769-86652006茶山镇宣传教育办公室茶山镇健康路15号5233800769-86410298松山湖科技教育局松山湖管委会A5栋三楼5238080769-22891212-135-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就医和健康体检服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理规程.
一、就医服务(一)服务对象东莞市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
(二)服务机构东莞市二级(含二级管理)以上的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见1),为东莞市特色人才提供就医绿色通道.
(三)服务项目1.
门诊全程导诊服务.
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预约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医院安排导诊人员陪同,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包括预约挂号、各种检验、B超、放射、CT、核磁共振等项目检查和取药等,医院应在挂号、收费等窗口设臵特色人才服务窗口,减少轮候时间.
2.
住院专人协助办理服务.
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需住院治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助办理住院手续,根据服务对象情况协调住院床位.
3.
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如病-136-情较严重或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4.
出院随访建档服务.
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治愈(康复)出院,定点医院根据病情安排专人随访,接受服务对象健康咨询,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四)服务流程1.
预约挂号.
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需要就诊时,拨打定点医院预约挂号电话或预约挂号联系人手机,预约诊疗时间.
2.
院内全程导诊.
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同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院内取号、就诊、检查,取检查结果、交费、取药、治疗等各项服务.
3.
协办住院手续.
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同服务对象联系医生开具入院通知单,落实住院床位,办理住院相关手续(包括省、市医保),安排入住病房.
如病情严重或疑难病例,医院优先安排专家会诊,对需转院诊治的由定点医院派救护车及医护人员护送,并做好交接工作.
4.
出院随访.
特色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出院后,定点医院根据医生出院医嘱和服务对象健康情况确定随访日期和频次.
住院病人病历在医院建档并保存,门诊病历交患者个人保管.
-137-二、健康体检(一)服务对象东莞市特色人才.
(二)服务机构我市二级(含二级管理)以上的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见1)每年为东莞市特色人才提供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为期三年.
(三)服务项目定点医院设立体检中心,成立专家小组,配臵专线电话,为特色人才提供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服务.
并根据特色人才要求,制定个性化干预措施,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进行跟进.
(四)补助标准取得东莞市特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5大类特色人才,分别获得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2200元、1800元、1500元、1200元(特色人才已享受东莞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其它免费体检项目的不再重复享受此补助).
特色人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取健康体检项目内容,超出费用标准部分,由特色人才自行支付.
(五)服务流程1.
院内全程导诊.
特色人才进行健康体检时,需携带-13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特色人才证到预约的定点医院进行身份确认,填写《东莞市特色人才健康检查申请表》(见2),定点医院安排专人协同特色人才进行院内体检服务.
2.
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
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讲解体检结果,需要时安排专家对服务对象作健康评估,制定个性化健康干预方案.
3.
医院为特色人才进行健康体检后,于每年11月份前将特色人才体检名单及费用汇总报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局审核后根据当年市财政下达的预算资金将体检费用拨付到各定点医院.
三、附则1.
本办理规程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
2.
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本办理规程.
执行《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适用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医疗服务办理规程》.
四、联系方式1.
各个定点服务医院(详见1)2.
综合服务部门:市卫生计生局医政中医科,联系电话:23281022,23281066.
-139-1东莞市特色人才定点医院服务联系人名单医院名称挂号联系人门诊住院办理联系人体检服务联系人市人民医院袁达光28636680,13794999169梁沛杨28636528,1360230730黄庆华28636279,13790511712市中医院卢惠英13713085208廖漫13826948799何金木13609663623市妇幼保健医院尹丽梅22218045尹丽梅22218045尹丽梅22218045市第三人民医院刘暄81368822,13392703919刘暄81368822,13392703919史伟文81368072,13902603266市第五人民医院梁螽玲88092020,13650110035梁螽玲88092020,13650110035刘炜85010235,13712701037市第六人民医院梁映联38928333-1103邓斌38931706蔡木蔚38931728市第七人民医院潘文娟81209120转111,13544611111王廷玉81209120转538,13798864282王廷玉81209120转538,13798864282市第八人民医院周佛香86110335,13650447535胡苑嫦86118296,13612792828陈燕萍86186579,13532356690厚街医院王秋香81526703,15817786010王秋香81526703,15817786010陈丽江81521028,13711917798长安医院李丽妮85337795,13713030583李丽妮85337795,13713030583莫婉娜81601530,13790630326大朗医院叶霭玲83009013,18938203832欧阳其适83009174,18928276664刘艳明83101605,18998062696塘厦医院黄广志87728333转3011,13713136086黄广志87728333转3011,13713136086邹日艳87728333转3311,13712316126常平医院周笑珍83508146,13713236128周柳嫦83508036,13532669628黄耀华83508169,13925583583东华医院杜海燕13922905117杜海燕13922905117杜海燕13922905117康华医院胡萌13694933226刘先德22823291,13712970591刘先德22823291,13712970591广济医院陈佳娜87866333-8208,13723526618陈佳娜87866333-8208,13723526618林炳益87866218,13728312359常安医院黎学玲83022199,13669838082黎学玲83022199,13669838082黎学玲83022199,13669838082台心医院李桂艳33335678-6102,13549400733李桂艳33335678-6102,13549400733董绳凤33335678-5100,13809828080-140-光华医院陈爱娣22660625,13669847021陈爱娣22660625,13669847021陈波22664885,13650197758高埗医院张颖81136001,13902641068张颖81136001,13902641068何春玲81136020,13712024506洪梅医院江婉霞13532686622江婉霞13532686622王立轩13580933468企石医院黄文海86726633,13556622693黄少芬86726555,13538369922邓伟良86726108,13802396099万江医院陈建华28823123,15999713379李小娟28823124,13650026313张春燕23170733,13428586391谢岗医院汪小青38996754,13412129369黄带娟82050148,13652522511朱杰斌82126128,13924378826大岭山医院贺娟13480442853叶爱群13532552200叶见辉13826969926虎门医院邓双双85511255,13415873720邓双双85511255,13415873720邓喆85227832,13925501600黄江医院周慧芳83630144,13712399558陈立群83630113,13602351429钟升院83630108,13686292222茶山医院谢双娟82210187,13549358835宋洁如81373205,13532417516陈凤仪86408121,13829227760桥头医院罗碧霞81037802,13580968396罗碧霞81037802,13580968396苏耀科81037901,13763199922莞城医院李见章26386313,13650118616李见章26386313,13650118616李见章26386313,13650118616石碣医院邓巧占86325506,13556723707叶宝莹86325571,13556723623钟国宁86325102,13332662338石排医院王沛金86556912,13713130180王玉苑86556298,13728106633王炳卓86556601,13929436619道滘医院叶转弟88311865,15016884288叶转弟88311865,15016884288何炳森88316615,13424888097凤岗医院吴静13622699281赖国熙82856622,13509237202李茂强87754321,13509839334横沥医院顾艳芬13549213311,82980220李玉芳82980220,13669897088刘旭文83729120.
13580952266虎门中医院李泳诗85711067,1371283369李泳诗85711067,1371283369孙晓燕8571106,13712605261沙田医院郭葵笑88800552,13612779293罗秀燕88800033,13724592805李素兰88800541,1353726407望牛墩医院赵润平89196238,13712369393盘德益88855222,13712993826陈小敏89196240,13729929915樟木头医院邱立敏87120983,13713072993王凯辉87709268,13712283500吴爱玲23322022,13537323596康复医院叶杨景21991818-3005,13620051678张光正21991818-3017,13602387007李熠21991818-1003,13537054188-141-东城医院袁锦蓉38826374,13713185615李萍22106313转8533,15099783928左振军22108282,13694935212南城医院袁玉萍22882271,13669898126袁玉萍22882271,13669898126黄玉峰22882362,13202728866东坑医院卢洁云83381754黄婉玲83382018,13798857744谢亚利83860628寮步医院欧阳惠芳8332511-3340,13751312727叶丽敬83325111-3139,13686201193杨松民83216311,13631769833清溪医院张淑茹38828681,13652564535刘文坚38828601,13728196238张菊兰38828699,13538546313中堂医院李艳芳88123221,13798892630韦志群88123622,13622629260陈冬云88123208,13580842892康怡医院胡景焕22277278转8109,13650030855黄玉玲22182178,13711988376黄浩22704660,13450683087-142-2东莞市特色人才健康检查申请表编号: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现工作单位及就职时间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特色人才证书号特色人才证书发证日期发证部门人才类别申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特级:2500元一类:2200元有无享受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其它体检二类:1800元三类:1500元四类:1200元意向医院体检日期实际金额个人确认签名年月日医疗机构(盖章)经办人:年月日身份证及特色人才证复印件粘贴处-143-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32号)文件精神,方便特色人才办理社保相关业务,特制定以下办理规程.
一、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参保程序在我市就业的引进境外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以自愿为原则,由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受理后退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份给单位备查:(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备注栏填写参保人的出生年月日;(2)任职证明;(3)护照复印件;(4)《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5)申请人与特色人才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办理程序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办理程序如下:(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内容主要是:参加人员的范-144-围、资金筹集方式、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方案制定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报送市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①②③④⑤).
(3)企业选择受托人并与之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与之签订相关管理合同,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备案材料①②③④⑤⑥⑦⑧).
(备案材料:①企业年金方案,②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④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表;⑤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⑥企业年金备案的复函;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为特色人才办理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程序由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到社保部门前台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受理后退回《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份给单位备查.
-145-(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两份;(2)《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
四、特色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程序由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前台办理参保手续,社保部门经办人审核受理后退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中断)社会保险申请表》一份给申请人备查.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中断)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两份;(2)《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与特色人才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五、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补缴程序特色人才达到退休年龄,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不足15年,可由单位申请为其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1)劳动合同书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工作证、工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6-(4)《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份;单位把需补缴的款项存入扣缴社保费的银行账户由地税部门扣缴.
六、特色人才申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社保办理程序(1)每年的9月份集中受理,申请人向市社保局提出申领上年度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的申请.
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式两份):①《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复印件;②《特色人才申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表》;③申领年度的《社会保险明细清单》(仅市外参保提供);④申请人姓名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仅市外参保提供).
(2)社保部门核定参保情况.
如申请人涉及市外参保的情况,则通过发函到所对应的市外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等.
(3)社保部门把整理、汇总、核定的相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4)资金拨付.
由市社保局编制资金预算,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下达后,由社保部门把补助划拨到申请人账户(本市参保的拨到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市外参保的拨到申请人提供的账户).
七、服务部门-147-联系单位: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联系电话:22330733.
特色人才办理社保业务,由市社保局、各镇街(园区)社保分局提供窗口绿色通道,享受便捷服务.
八、附则1.
本办理规程由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
本办理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11日颁布的《东莞市特色人才社会保险办理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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